批判剥削对自由的侵蚀
莱曼、佩弗、霍姆斯特姆、埃尔斯特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的剥削思想经过梳理和澄清后所得到的最重要的命题在于,工人为资本家劳动是被强迫的结果,由于工人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于是被迫出卖自身的劳动力,被迫接受剥削关系。于是他们提出了一种包含“强迫”的剥削概念(a force-inclusive definition),并进而发展出一种建构在自由价值之上的剥削理论,这种剥削理论的基本主张是:资本主义剥削之所以是不正当的是因为工人的自由遭到了侵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观点的具体论证可参见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 1987, p.3; Nancy Holmstrom, “Exploitation,”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7, no.2, 1977, p.358; 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 Chapter 3.
(一)包含“强迫”的剥削定义
马克思从未给剥削下过明确的定义,如何理解剥削概念的涵义直接关系着这一概念的规范内容。有些论者提出,马克思所说的剥削仅仅是指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或产品)从一个团体或阶级的人们转移到另一个团体或阶级的人们手中,从其定义来说,它并不包含任何规范性的道德内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罗默和理阿内森持这种观点,本书下一节对此有具体论述。但在佩弗等人看来,这是对马克思剥削概念的误解。佩弗指出,要认识到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内容,必须作出几种区分。
首先,人们必须将马克思的剥削程度概念同他的剥削概念区分开来。在马克思的话语体系中,剥削程度是一个与剩余价值率(剩余劳动价值除以必要劳动价值)紧密相关的可以量化的概念,它源自马克思的这句话,“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4页。。佩弗指出,这种与剩余价值率相关的剥削程度概念是一种纯描述性的概念,它的确不具有任何规范性内涵佩弗补充说明道,如果说“剥削程度”这一概念可以具有某种规范性的道德内容的话,除非认为马克思持一种功利主义道德论的立场。在功利主义的语境中,剥削程度概念如果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某种效用缺失,就能起到道德批判的作用。但马克思决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这一点佩弗在其著作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的第二章中作了详细论证),所以在马克思这里,“剥削程度”这一概念不具有规范性内容。,但人们往往将这一技术的、非评价性的概念误认为是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因而得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缺乏规范性力量的结论,比如罗默就曾提出过应当抛弃“对剥削的技术性意义上的衡量,即以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剥削”的主张。〔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佩弗指出,克罗克很好地解释了这种错误机制,他说:“有时候,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解说者给人造成这样一种印象: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核心要点是它是效率低下的……在这一说明下,马克思变成了一个革命的算术工程师,他致力于增加产量和达到平均主义分配,然而却对自由、民主、共同体以及一切无法数量化的东西缺乏敏感度。”Lawrence Crocker. “Marx’s Concept of Exploitation,”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vol.2, no.2 ,1972, pp.202?203.也就是说,马克思在研究剥削程度时对量化程度的关注,往往使人们误认为他是一个只关心效率而不关心道德价值的算术家,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将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混同为他的剥削程度概念。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呢?佩弗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必须进一步区分一组概念:简单剥削和严格剥削。一般认为,马克思所揭露的剥削事实具体表现为,在资本家与工人的雇佣劳动关系中,由于存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工人在劳动中所生产的价值远远超出了资本家购买其劳动力的价值,而这超出的部分,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佩弗指出,这是那些过于简单地理解劳动剥削理论的人通常所关注的方面,他们所理解的剥削就是资本家对剩余劳动或价值的占有,或者说生产者无法获得其全部生产价值。但是,这种剥削定义只是一种简单剥削,事实上马克思的剥削概念远不止如此。如果仔细分析马克思对于被剥削劳动的描述,就能够发现一种更为严格的剥削定义。首先,马克思将被剥削劳动理解为强迫的。虽然马克思常常谈到无产者的劳动是“自由的”,但这仅仅是指无产者可自由地将其出卖给任何不同的买主,并不表示无产者在任何现实的层面上能够自由地不出卖自己的劳动,或是无产者能够真正掌控自己的劳动。其次,马克思将这种劳动理解为无酬的,即“未付等价物的”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 p.14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屡次提到资本家所窃取的工人劳动是“未付等价物的”,并指出剩余价值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被剥削劳动的这两个特征集中体现于马克思在谈及资本在劳动过程中榨取工人时所说的一句话:“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同意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5页。所以,马克思所理解的被剥削的劳动是强迫的、无酬的、剩余的劳动。这一观点最早由南希·霍姆斯特姆提出,再经由佩弗补充和发挥,霍姆斯特姆的观点可参见Nancy Holmstoom, “Exploitation,”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7, no.2, 1977.佩弗强调,涉及这种强迫的、无酬的、剩余的劳动的剥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剥削概念,他将其称为严格剥削,并认为这是最符合马克思思想的剥削定义。
佩弗区分简单剥削和严格剥削,是为了突出“强迫”在剥削概念中的重要性,并以此捍卫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内容。他指出,罗默等人之所以认为经典马克思剥削概念缺乏道德内容,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将简单剥削与严格剥削区分开来。简单剥削,即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作为一种纯描述性的定义,确实不具有道德力量。这种定义的剥削甚至不能被认为具有道德上的初始错误,因为它可能是为了相互受益而公平协定的结果,例如一个行动者与他的代理人之间互利的协定。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 p.146.但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严格剥削——显然是具有道德内容的,它带有否定性的评价意义。因为当人们说到强迫的、未付等价物的劳动时,就能直接推出剥削的不正当,而且涉及这种强迫劳动的剥削也恰恰对应了马克思大量使用的“奴役”“窃取”“抢劫”“偷盗”“掠夺”等富含道德语气的字眼。佩弗认为,很多论者正是由于看不到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中包含强迫因素而否认经典剥削理论的道德力量,比如罗默曾论证,根据马克思的经典剥削概念,可以设计出一种穷人剥削富人的情形,使剩余价值发生相反方向的转移。假定富人和穷人拥有不同的偏好,富人偏好积累财富,而穷人偏好闲暇。富人在利用完自己的生产性资产之后出于攒钱的目的还想受雇于他人,这正符合穷人宁愿少挣钱只要闲适的偏好。于是富人为穷人干活,受到穷人的剥削。参见John E.Roemer, “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4, no.1, 1985.罗默因此认为马克思的经典剥削概念无法正确地判定谁是不公正的受害者,因而无法成为有效的道德批判工具。佩弗指出,如果人们明白马克思的剥削定义是包含强迫在内的,就不会得出这种矛盾结论。在上述情形中,拥有富足生产资料的富人并没有被强迫为穷人劳动,所以他并没有受到穷人的剥削,因而罗默对经典剥削理论的否认是不成立的。至此,佩弗通过重构一种包含强迫的剥削定义,捍卫了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批判力量。参见李旸:《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内容——R.G.佩弗对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重构》,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然而,将剥削定义为强迫工人进行无酬的剩余劳动,固然能恢复剥削这一语词的批判向度,但可以想见,资本主义的辩护者必然会提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拥有彻底的人身自由,并没有任何外在强迫力量使他们必须接受雇佣关系,雇佣合同完全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所以包含强迫的剥削概念并不适用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这一理论挑战主要是由埃尔斯特和莱曼回应的,他们通过精致的语义分析使包含强迫的剥削概念更加严密。埃尔斯特提出,人们应当在强制(coercion)与强迫(force)之间作出区分。虽然强制和强迫都意味着对于人们选择权的某种限制,即只允许人们有一个选项,但这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差别。他说:“强制暗示着[一个]有意的行为者或强制者,而强迫则仅仅暗示存在着某种限制,它没有为选择留下余地。如果我不能在外地找到工作的话,那么我就是被强迫居住在老家;但如果我试图逃跑而被逮捕的话,那我就是被强制居住在那儿。”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211?212.也就是说,强制意味着存在某种有意施加于被强制者身上的直接的外力,而强迫只是表示存在某种难以言明的限制。他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论证道,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无产者,不像资本家或地主那样可以从投资或地产中获得收入,也不像小资产者那样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存在某种不明的限制使得无产者只拥有一个选项,那就是出卖劳动力。按照强制和强迫的定义来看,虽然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无产者并不是如同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一样是被强制进行劳动的(出卖其劳动力的),但他们却是被强迫的。
莱曼则指出,剥削的强迫性之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易被发觉,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家并不像奴隶主那样使用强力或暴力迫使工人为其工作。马克思时代的工人为避免挨饿,或者现代社会中的工人为避免仅靠救济在生存线挣扎而为资本家工作,这种现象被当作一种道德中立的事实,如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人们必须挣钱吃饭的事实一样。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中,外在的强迫被一种植根于所有制结构中的以及由这种所有制结构决定的阶级结构中的强迫所替代。具体而言,由于一小部分人掌握着生产资料,所以没有生产资料的人就被迫为这部分人工作以获得生存,这种被强迫的力量并不外显出来,也并不由拥有生产资料的人直接来实施。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1987, p.12.莱曼认为,要揭露资本主义剥削所带有的强迫性,就必须在强迫的标准案例与结构性强迫(structural force)之间作出区分。
莱曼对结构性强迫是这样描述的:“不像平常那些高压政策总是挑选特定的个体们作为其对象,这种强迫力量通过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比如作为某一阶级的成员)而作用于人们身上,它或多或少地‘以统计学的方式’影响着个体。这种强迫力量将一系列宿命强加给某个团体,却不管这个团体中的特殊个体们在这一系列宿命中如何将自身归类。”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1987, p.12.标准强迫与结构性强迫的区别在于:一是在标准案例中,强迫的对象对其命运没有选择权,这要么是因为在他所有的可选项中只有一种能被接受,要么因为他根本没有其他可选项。相形之下,在结构性强迫中,还有一些行动的空间。结构性强迫在发挥作用时,是将一个团体局限于一系列境况之中,然后让团体中的个人或其他因素来决定他们在这些境况中如何被分配。二是在标准案例中,强迫是带有目的地人为实施的,而结构性强迫却是一种由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造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强迫的标准案例中,强迫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体人群,并且这些对象的选择权被严格限制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往往只有一种可选项。而在结构性强迫案例中,强迫力量是通过社会结构以统计学的方式作用于某个团体(比如无产阶级),而强迫的对象并不是只有一种可选项,表面上他们还有一些选择的自由,但实际上这种结构性强迫已经规定了他们的一系列宿命,只是不明确地将每种宿命具体地分配到这个团体中的每个人身上。
在结构性强迫下,剥削本身也是通过社会结构而得以实现。剥削表现在劳动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其无酬劳动被资本家阶级榨取,而不是任一单个工人的无酬劳动都被单个资本家所占有。即使一些工人相比其付出得到较高的收入,但仍然可以说工人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被剥削的。莱曼指出,作出这种区分后,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看似自由的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仍然是被强迫出卖劳动力的。虽然他们表面上拥有一些选择的空间,可以争取各种机遇,似乎不存在某种对于他们行为及宿命的明确限制,然而无产阶级这一团体的系列命运却早已被这种作用于社会结构的强迫力量规定好了。所以,只要这个团体是被局限的,以至于它的成员最终必须被分配到由这一结构所决定的一系列境况之中,那么所有个体就是被“强迫进入”他们最终所属的那种特殊境况的,即使他们在途中作了某些选择。“简言之,结构性强迫可以通过自由选择来起作用。”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1987, p.15.因此,从结构性强迫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剥削仍然是强迫性的。
莱曼认为,剥削理论如果仅仅关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交换是不够的,重点在于这种不平等是被强迫的。“对‘强迫’的关注恰恰是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政治经济学而非单纯的经济学的原因。”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1987, p.21.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应当采纳包含强迫的剥削定义,以赋予马克思主义“最锋利的刀刃”。
(二)资本主义剥削对自由价值的侵蚀
恰如莱曼所言,马克思主义者研究剥削的目的在于判定资本主义是否以及为何不正义。在莱曼看来,马克思关于剥削的分析为确证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准备了条件。莱曼、佩弗等人重构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将剥削理解为包含强迫的、无酬的剩余劳动,意在通过揭露资本主义剥削对自由的损害来质疑它的正当性。
莱曼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作为无酬的强制劳动,等同于奴隶制。由于工人为资本家工作的时间超出了他的工资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因而他有一部分时间的劳动是没有报酬的。又由于资本家掌握着全部的生产资料,工人不得不接受雇佣以获得生存的机会,因此工人被迫接受无报酬地为资本家工作。这样一来,根据包含强迫的剥削定义,资本主义剥削就成为了某种形式的奴隶制。莱曼指出,人们也许会认为奴隶制是特指历史上那种存在人身所有的、以阶级奴役为特征的制度,但“奴役”这个词的核心的、本质的内容是指强迫进行无酬的劳动,因而只要存在强迫的无酬劳动,任何一种剥削性的社会都可说是奴隶制的。莱曼进一步指出,自由属于正义的范畴,谴责资本主义是奴役性的、不自由的,就等于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马克思说过,资本主义下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同意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5页。。只要穿透其自由的表面假象,资本主义就是一种具有同封建农奴制或奴隶制一样本质特征的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一种强制劳动的体系,只不过运作的机制各不相同。在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中起作用的是明显的、直接的暴力。但在资本主义体系中,“经济关系的严格强制”施行对工人的榨取,而“经济关系之外的直接强迫仅仅……偶然地起作用”。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 1987, p.20. 另可参见Robert Ware, Kai Nielsen eds., Analyzing Marxism: New Essays on Analytical Marxism, University of Calgary Press, 1989, pp.308?309.资本主义剥削的新颖之处就在于,公开的暴力仅仅用来维护私有制这种根本机制,而私有财产制度的结构本身进行着隐性的强迫。一旦制度本身得到巩固,并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时,强迫似乎消失了,剩下的只是一幅生动的面画:工人自愿为资本家劳动。莱曼强调,正是这种特性使得资本主义与奴隶制相似的奴役本质被掩藏了。马克思在写给安年柯夫的信中将“无产阶级受到的间接奴役”比作“北美南部各州的黑人所受到的直接奴役”就是一种证明。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4页。莱曼认为,当马克思写下雇佣工人“被迫自由地出卖其劳动力”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1987, p.16.时,他并非自相矛盾,而毋宁是在向我们揭示强迫的力量是如何在资本主义中起作用又是如何被掩盖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所起的作用无非就是让人们对这种结构性强迫视而不见,妄图以一种对自由的热爱来诱导人们无视这种强迫。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1987, p.17.
在莱曼看来,马克思最重视的价值是人的自由,而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落脚点在于剥削的强迫性,即对自由的侵犯。这点可以从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和最高阶段的思想中看出来。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实现了工人的付出与所得相等,并且按照劳动这一统一尺度进行分配,它消除了不平等的劳动交换,但却没有消除“强迫”,因为工人们依然必须为实现正常生活而劳动;而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将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通过切断个人供需之间的必要纽带有效地消除了强迫。
莱曼还指出,资本主义剥削对自由的侵犯可以通过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尺度测量出来,即他称之为“平等主权”的理想状态。这一理想来源于康德的正义原则:一个人自由意志的运用应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容。这一原则将自由置于道德价值层级的最高处,它代表着最理想的社会关系。在莱曼看来,“平等主权”是一种对权力和自由的理想分配:在对自身命运的掌控上,个人拥有平等的和最大的影响力;而在对他人命运的操控上,个人拥有平等的和最小的影响力。莱曼认为他所重建的“平等主权”这一规范性原则具有马克思主义的血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精神,有利于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回应。他认为,如果从马克思主义中重建这种“平等主权”的观念,那么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重大发现就在于资本主义体系包含着一种新的、无形的对人们进行控制的不平等权力。在莱曼看来,马克思十分关注人的自由,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区别仅仅体现在什么构成了对自由的威胁这一问题上。马克思要解除资本主义私有体系的原因亦在于它对自由的损害,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1页。,并且他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8页。 。
埃尔斯特也指出,资本主义剥削对自由的侵蚀有时会被一种“意识形态的幻象”所掩盖,但通过分析马克思的两种自由概念,这种意识形态的庇护就不攻自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似乎拥有自由,在工厂大门之外,没有人指示工人做什么;在工人的工资限度内,他可以买他想要的商品;在可选择的雇佣范围内,工人可以随意更换雇主,他甚至可以尝试成为一个自我雇佣者。但这种虚幻的自由正是被马克思称为“形式上的自由”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2页。,并非一种“实在的自由”。马克思曾这样描述他所重视的自由:“自由活动”就是“‘完整的主体’……的从全部才能的自由发展中产生的创造性的生活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8页。。他将这种自由等同于自我实现,即“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2页。因此,马克思更重视积极自由,即作为自主权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人们应当有选择目标的积极能力,而不仅仅是在实现任何一个目标的尝试中免遭干预的消极自由。资本主义形式上的自由制造出一种关于工人具有实际选择权的意识形态的幻觉,但实际上这种自由仅仅具有工具性质,资本主义在根本上限制了工人的自主权,因此它侵犯了马克思真正重视的积极自由。〔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94—201页。
佩弗也提出类似的观点,他说,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当的,这是因为——更为根本地——它违背了自由这一价值。他借用卡尔·波普的一段话来概括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谴责根本上是一种道德谴责。这一制度受到谴责……是因为它通过迫使剥削者奴役被剥削者,而将这两种人的自由都给剥夺了。马克思不反对财富,也不赞美贫穷。他憎恶资本主义,不是因为它积累财富,而是由于它寡头垄断的特征;他憎恶它,是因为在这一制度中,财富意味着凌驾于人之上的政治权力。劳动力被当作商品;这意味着,人必须在市场上出卖自身。马克思憎恶这一制度,是因为它与奴隶制类似”Karl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Harper & Row, 1962, p.199; 也可参见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66.。佩弗认为,马克思将自由等同于自我决定,在马克思看来,一个人是自由的,仅当他是自我决定的;而他是自我决定的,仅当他掌控自己的生活。在后一种意义上成为自由的就是成为自主的,成为自己的主人。他运用分析的方法重构了马克思的自由原则:第一,自由本质上是指自我决定的机会,在终极分析上,它以自主性(autonomy)这一道德价值为基础;第二,自我决定包含消极自由(不受他人任意干涉的自由)和积极自由(决定自己生活的自由,其自由程度可以大到只要与其他类似的所有人都享有的机会相容);第三,决定自己生活的机会包括:(a)平等地参与所有影响个人生活的社会决策过程的权利,(b)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的手段的权利。佩弗从马克思的著作中引证了丰富的文本依据来重构马克思的自由原则,具体论证可参见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Chapter 3.马克思虽然也有消极自由的观念,但他更强调积极自由,即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佩弗指出,资本主义剥削违背了他所重构的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包括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尽管一种非生产者剥削直接生产者的制度并没有直接侵犯生产者的消极自由,但是它可能会通过利用国家治安力量镇压罢工,维持秩序,并防止生产者剥夺非生产者的生产及分配资料而间接地侵犯。并且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制度直接侵犯了人们的积极自由,即平等地参与所有社会决策过程的权利以及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的手段的权利。
如果资本主义制度的确强迫工人接受剥削性的雇佣关系,那么就可以令人信服地说,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但问题在于,在当今那些社会安全体系健全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工人选择不出卖其劳动力,而依靠社会福利和保障来维持生计,是否意味着这些工人没有遭到剥削呢?事实上,存在这样一种为资本主义辩护的观点:在当代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者除了出卖自身劳动力,还有其他的选择,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依靠社会福利和救济来生存,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只有受雇佣这一个可选项,故而他们并不是被强迫为资本家工作的。埃尔斯特认为这种辩护是荒谬的。他说,就算对无产者而言存在着另外的备选项可以使他们生存下去,但如果这些选项如此不具备吸引力,以至于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选择它,那么这些选项的存在根本与问题无关。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50.莱曼对这一辩护作了更有力的反驳。他指出,福利和救济的目的只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存,而工人选择受雇佣是为了获得正常的生活标准。在雇佣条件下,尽管工人的所得有时会高于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价值,但这并不表示工人不受剥削。因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的价值不仅仅与维持工人纯粹的体力所需的价值相等,劳动力的价值还受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影响。马克思曾说过:“……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和道德的要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应符合由历史和道德所影响的生活水准。工人在资本主义下,面对做X或过低于正常标准生活时,选择做X,这仍然是一种强迫,尽管这种被迫的意味比马克思本人所处的时代要显得温和很多。〔加〕罗伯特·韦尔等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页。
还有这样一种观点试图论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并没有被强迫出卖劳动力:除了饿死、犯罪或领取救济金这些不合理选项以外,无产者还拥有其他合理的选项,即他们可以通过努力从工人阶级中脱离出来,进入小资产阶级甚至是资产阶级。佩弗讽刺道,这种观点就其最粗糙的形式来看不过是霍雷肖·阿尔杰(Horatio Alger)的神话美国的Horatio Alger奖得名于美国知名作家、“美国梦”的积极倡导者Horatio Alger,专门奖励那些在逆境中不断努力并最终获得成功的美国公民。,即任何有正常能力的人,只要他或她努力和坚持,都可以成为顶尖的人。然而这种观点却忽视了这一事实:如果出生在一个贫穷的、缺乏激励的社会环境里,就算是极有天赋,工人阶级中的个体很可能也难逃他们被雇佣劳动的命运,甚至会更糟。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 p.150.但不幸的是,甚至连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也妥协于这种貌似有理的说法。科恩就曾提出,无产阶级虽然作为整体而言是不自由的,但就个体来说,单个工人并没有被强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为他们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停止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如果他们有正常能力并且努力和坚持的话,都可以最终存出足够的钱来购买生产或分配资料,从而摆脱原有地位而成为小资产者。必须指出的是,科恩并不是对资本主义的正当性妥协,他只是不认为强迫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必要特征。他也指出,由于通向小资产阶级、资本家和地主阶级的道路是有限的,因而无产者作为一个阶级在集体上又是不自由的。科恩的详细论证参见G.A.Cohen, “The Structure of Proletarian Unfreedom,”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2, no. 1, 1983.佩弗指出,科恩得出的这一结论对于资本主义来说未免太宽容,而仅仅运用一些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简单事实就可以驳倒这种观点:第一,科恩所提出的任何工人在五年到十年之中都能够从其收入中存出足够的钱作为一份小生意的初始资本的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许多工人根本没有那么多收入。就算在当代福利国家和资本主义社会中,许多缺乏必需技能或关系的工人仍从事着低收入的工作,并且在某些国家(例如美国)中,他们还需要为自己和家人支付昂贵的房租、医疗等费用。第二,那些确实存出了初始资本并且成功维持了良好信用的工人,即使他们确实去做某种生意,也不能保证一定会成功。而一旦生意失败,这个人的境况通常会比他或她成为小资产者之前更为糟糕。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151?152.所以,仅仅因为某些工人可以摆脱其身份成为小资产者(或大资产者),就否认工人阶级的确是被强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谋生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莱曼也提出,在审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当性时,人们必须看到那种通过社会结构和阶级整体来运作的强迫力量,这能使人们不受资本主义自由幻象的欺哄。在结构性强迫下,剥削本身也是通过社会结构而得以实现。剥削表现为劳动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其无酬劳动被资本家阶级榨取,而非任一单个工人的无酬劳动都被单个资本家所占有。即使一些工人相比他们的付出而言得到较高的收入,但仍然可以说工人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被剥削的。莱曼还指出,马克思曾说过,当人们不仅仅讨论一个单独的资本家和一个单独的工人,而是将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作为整体而探讨时,关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幻象就会立即消失。参见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1987, p.18.也就是说,从社会结构的强迫性来考察,就能清晰地看到资本主义剥削对自由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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