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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剥削不正义的规范依据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阅读:98 评论:0

探寻剥削不正义的规范依据

正如理查德·阿内森所说,在剥削问题上,马克思几乎从未尝试清晰地表述他的道德观点,他站在一个科学的、不偏私的观察者立场,他的伦理倾向隐藏在他对剥削的分析之中,有时又以一种暗讽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要揭示马克思在剥削问题上的基本道德观点,学者们必须从一些意向性的线索中,从他的语气和文风中,从边注、附加说明以及俏皮话中重构起其规范前提。所以毫不奇怪地,在关于这种伦理规范是什么的问题上存在广泛不一致的意见”Richard J.Arneson, “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 Ethics, vol.91, no.2, 1981, p.202.。许多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都致力于通过“分析的”方法重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尽管目的都在于恢复剥削理论的道德力量,但他们选择的重建进路各不相同,这种差异尤其体现在他们对剥削理论的基础和规范原则的思考上。

(一)审视传统剥削理论的基础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经典剥削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资本主义剥削是指资本家对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而剩余价值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资本家在购买工人劳动力的交易中仅付给工人再生产其劳动力的价值,并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所生产出的比自身更大的价值据为己有。对剥削的这种分析能够成立的前提在于承认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即商品价值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然而,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在当今西方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议,甚至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都对它产生了怀疑。关于西方学者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具体观点,可参见Marc Blaug, Economic Theory in Retrospect, Richard D.Irwin, Inc., 1968, Chapter 7; M.C.Howard and J.E.King,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arx, Longman, 1975.埃尔斯特对这一理论所遭遇的挑战进行了总结:“劳动价值论在知识层面上破产了。当存在异质性的劳动或异质性的工作任务时,用劳动含量定义商品的完整概念是有问题的。不借助劳动价值,均衡的价格和利润率同样可以得到解释。如果说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的话,这种联系也是以相反的方向呈现的:在我们推断劳动价值之前,必须先知道价格。劳动价值论既没有为选择社会需要的技术提供一种有效的标准,也没有解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技术的实际选择。劳动价值论也没有就固定交换率和盈余的可能性提供有用的洞见。”Jon Elster, An Introduction to Karl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192;还可参见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pp.127?141.由此,是否应继续将劳动价值论作为剥削理论的基础成为重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意见不一,有些论者主张要恢复剥削的批判向度就必须抛弃劳动价值论;有些论者则认为保留劳动价值论中的正确因素对于建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道德力量来说意义重大,但无论持哪种观点,他们的理论目的都在于实现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有效批判。

以罗默和科恩为代表的一方反对将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基础,并由此主张放弃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结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剥削概念,转而从分配公正的角度考察剥削问题。参见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 1987, p.8, footnote 7.科恩认为,劳动价值论无益于对剥削不正义的证明。他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剥削理论的思路是: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工人获得的价值少于他所创造的价值,资本家获得了工人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于是工人被资本家剥削。但是,根据劳动价值论,产品的价值由当前所需的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劳动量所决定,而不由在生产中实际投入的劳动量所决定。比如,如果技术革新使当前生产某种产品的必要劳动量大大降低,那么,在此之前生产的该种产品,无论工人投入了多少劳动量,该产品的价值仍然大大降低,那么工人实际投入的劳动就不是价值的决定因素。这与经典剥削理论的前提是相矛盾的。科恩进而指出,从道德角度来看剥削,关键不在于工人创造了价值,而在于工人创造了具有价值的产品;使剥削受到谴责的不是资本家占有了工人所生产的部分价值,而是占用了工人创造出的产品的部分价值。如果将“只有工人才是创造产品的人,产品是具有价值”作为前提,那么,即便不是工人的劳动直接决定着产品的价值,比如由供求关系或技术含量所决定,资本家仍然剥削了工人,因为具有价值的产品是由工人所创造的。参见G.A.Cohen, History, Labor and Freed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214.这样一来,不需要劳动价值论反而能更恰当地揭示出劳资关系的剥削性质。

科恩还指出,劳动价值论给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带来了困境。劳动价值论断言,商品的价值完全是由劳动所产生的,作为劳动对象的原始资料在价值的产生过程中不起作用,它们只发生形式的转移,但它们本身并不创造价值,资本的利润来自于对劳动的剥削。所以,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剥削概念的内容是:当资本家占有仅仅只能通过工人的劳动才能产生的部分价值时,资本家才剥削了工人。然而,当马克思主义者说明工人如何被资本家剥削时,原始资料又显示出极大的重要性。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受到剥削,在于他们隶属于他人而无法拥有自身的劳动力;农奴受到剥削,在于他们无法完全地拥有自身的劳动力;而完全拥有自身劳动力的工人之所以受到剥削,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没有生产资料,所以不得不以不利的条件将其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也就是说,最能解释工人受到剥削的原因在于他们不具备对于原始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这样便产生了一个明显的矛盾:作为剥削理论基础的劳动价值论在说明价值起源时完全忽视原始资料的意义,而在诊断剥削的根源时又赋予原始资料最高的重要性。除了会造成这种自相矛盾的困境以外,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剥削理论的基础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它妨碍马克思主义者提倡平等主义目标。马克思主义对剥削根源即不平等的初始资源所有权的诊断,直接指向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但主张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劳动价值论却很难与这种平等主义原则统一起来。要求资源的平等分配本来有可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所赞同的经济平等,但一旦强调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意味着劳动者对于他所创造的价值可以声称某种权利,这实际暗含着对自我所有权的默许,如此一来,人们天然的不平等的劳动能力将导致对价值的不平等所有权,这与平等主义的目标相抵触。实际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洛克正是以一种近似于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来为不平等辩护的。洛克认为劳动创造了人们所享用的事物的几乎全部价值,于是他通过一种“劳动渗入说”论证了对无主世界的不平等的初始占有权。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7节;〔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四章;〔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197页。因此,科恩断言,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将不利于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平等主义的分配政策。参见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同样地,罗默也对劳动价值论持否定态度,他反对将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罗默指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剥削不正当的深刻见解仍然是强有力的,只是需要从新的角度来构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他将基于劳动价值论的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概念称之为技术意义的剥削概念,他认为不借助劳动价值论,用当代西方经济理论的方法同样可以证明这一技术概念意图证明的“资本家剥削工人”这一事实。罗默构建了三个微观经济的均衡模型这三个均衡模型的具体内容,参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3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脱离劳动价值论的剥削定义,即“在既定的经济中,如果某些成员必须从事超过社会必要时间(即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才能挣得他们所需的消费品集,而其他人以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就能挣得他们的消费品集,那就可以说剥削将会存在”〔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罗默指出,根据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剩余价值的秘密在于资本家在市场上买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这种商品能够生产出高于自身的价值。但在他看来,劳动力的买卖并不是剥削的必要条件,他设计了一种“资本市场孤岛”的模型证明了剥削在不存在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亦能产生。参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章。由此,罗默得出结论:既然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受到质疑,而剥削又可以独立于它得到证明,那么就没有必要再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剥削理论的基础。

在罗默看来,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剥削概念只关注剩余价值的转移,这种技术意义的剥削至多只是解释了资本的利润来源,却没能充分证明剥削在道德上的不正当性。罗默认为,工人受剥削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初始分配的不平等,因此他主张放弃对剩余价值转移的狭隘关注,转而考察这种转移发生于其中的更为宽泛的分配背景。他认为,剥削只有与不平等的财产分配相联时才显示出非正义性,他说,“剥削之所以令人感兴趣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我们关注劳动的转移,而是在于我们关注它所隐含的生产资料的不平等”John E.Roemer, Value, Exploitation and Class, Harwood Academic Publishers, 1986, p.67.。因此,罗默提出,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价格理论不仅是离题的,而且它在剥削理论里所起的作用也应该被取代。John Roemer, “New Directions in Marxian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 Politics and Society, vol.11, no.3, 1982, p.286.

与科恩和罗默的观点相反,莱曼、佩弗、布坎南、埃尔斯特等人则认为,即便劳动价值论在经济学意义上的正确性受到了挑战,仍然不妨碍将这一理论的正确因素作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前提。在莱曼看来,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得以成立的基础。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工人之所以受到剥削是因为他的一部分劳动是无酬的,即他付出的劳动比他以工资的形式得到的劳动要多。但是莱曼指出,从一个工人付出的劳动比得到的劳动多这一事实并不能必然地推出,剩余劳动是无酬的,除非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劳动是衡量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交易价值的恰当标准。假如衡量交易的恰当标准是边际效用,那么很可能工人的工资对于他的边际效用和他付出的劳动对于资本家的边际效用是相等的,那就不存在剥削的问题。由此可见,要论证资本家对剥削是成立的,就必须证明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那么也就必须肯定劳动是衡量交换的标准,即需要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前提。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1987, pp.6?7.莱曼还指出,劳动价值论中最受到质疑的是价格构成原理,即商品的市场价值反映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商品的价格可以被转化为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的量。但他并不打算捍卫价格构成理论,也不意在说明价格形成的根源,他只是强调,如果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要成立的话,那么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必须被捍卫。莱曼经由分析的方法得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可称之为一般劳动价值论,指劳动时间是产品价值的唯一衡量标准,这里的价值是指产品作为产品本身的根本价值;而在第二层面上,价值意指产品在市场上所呈现的价值,劳动时间与产品价值之间的复杂关系是经由市场、竞争等资本主义形式来实现的,这一层面的理论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所用的理论,可称为特殊劳动价值论。

莱曼认为,一般劳动价值论在所有的生产方式下均成立,它并不局限于资本主义价格构成机制的运行范围。即便特殊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遭到质疑,也不影响一般劳动价值论的成立,而后者,正是支持对资本主义的剥削进行道德谴责的依据,因为劳动价值论有助于人们发现,资本主义这个表面看起来自由的经济系统正在损害着人们的自由和权利。莱曼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这样一种假象:从表面上看,工人并没有被强迫接受雇佣关系,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契约是自愿达成的,契约是合约双方自由运用主权产生的结果。如果把这种情形理论化,宣布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社会关系都是自由契约的结果,那么就形成了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的遮蔽使人们看不到现实社会制度对理想社会关系的破坏,也看不到它有任何可指责的道德过错。要穿透这种假象,就必须依凭劳动价值论去观察这个经济体系中的一切。根据劳动价值论,经济中的所有产品都可以被转化为凝结在产品中的实际劳动时间。一个人拥有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就意味着这个人统治了另一个人的劳动时间。经济分配于是成为一种相互提供劳动的人们于其中按比例分配劳动时间的体系。用这样的视角来看待资本主义,人们将发现,资本家通过对劳动力的占有而得到工人所生产的部分产品,工人仅仅得到用于补偿劳动力价值的小部分劳动产品,因此,资本家占有了工人的部分劳动时间。而对于每个人来说,要实现自己的目标,关键就在于拥有时间和精力,但工人的时间和精力却有一大部分不是用于实现自身的目的,而是用于为别人的目的服务,因此资本主义制度剥夺了工人用于实现自我目标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在莱曼看来,“劳动时间也许不是衡量市场价值的正确尺度。但是,根据社会正义理论,它却是衡量一种经济制度及与之相适的政治法律制度的道德价值的正确尺度”Robert Ware, Kai Nielsen eds., Analyzing Marxism: New Essays on Analytical Marxism, University of Calgary Press, 1989, p.311.。也就是说,即便将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经济理论加以批判,也否定不了它所解释的关于剥削的基本道德事实。

佩弗对莱曼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虽然狭义的劳动价值论,即在均衡市场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格,遭到了普遍质疑,但这完全无损于马克思关于剥削的道德理论,因为人们并不需要接受具体到能计算商品劳动含量的劳动价值论,而只需接受莱曼所说的一般劳动价值论,即劳动时间衡量着产品的价值,便足以论证剥削的道德困境。参见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43.埃尔斯特也表示,在有关剥削的规范性问题上,一个人劳动了多少,或者一个人为社会总劳动时间贡献了多少比例,以及他从社会总财富中得回了多少比例,只有这些因素才具有重要性。他说:“从规范性角度来看,可以论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数量是唯一相关的事实,它与劳动所采用的技术毫无关系。”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202.因此,他认为异质性劳动对劳动价值论提出的挑战并不影响马克思的劳动剥削理论的规范性力量。

从根本上看,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劳动价值论上所产生的分歧反映着他们在重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时的两种不同思路。科恩和罗默之所以主张抛弃劳动价值论,目的在于放弃对劳动过程中剩余价值转移的狭隘关注,转而从更为宽泛的分配角度来考察剥削。在他们看来,剥削是一个反映生产资料原始分配不公正的标准术语,应将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批判转化为对分配不正义的批判。而莱曼和佩弗捍卫劳动价值论的正确因素,则意在确证劳资关系内部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产品的占有,通过分析和重建使马克思经典剥削理论得到澄明和完善。佩弗将这两种思路分别概括为“劳动剥削理论”(labor theories of exploitation)和“分配剥削理论”(distributional theories of exploitation)。前者的重点是关注剩余劳动(或是产品或价值)在经济阶级之间的转移的那种理论;后者则指的是重点关注个人或阶级的收入、财产或财富分配的那种理论。参见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38.显而易见,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无论以何种态度对待劳动价值论这一经典剥削理论的基础,目的都在于维护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性批判力度,使这种力度不因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受质疑而遭到削弱,他们的这种努力为重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基础做了准备工作。总而言之,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尽管马克思为经济学所贡献的观点在现代学科中不再成立,但他谴责资本主义的道德理由却仍然一如既往地恰当,完全站得住脚”Richard J.Arneson, “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 Ethics, vol.91, no.2, 1981, pp.208?209.。

(二)重释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

正如布坎南所说:“尽管剥削概念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细致的文本解读表明,马克思的著作对这一概念没有作系统的说明。”Allen E.Buchanan, “Marx, Morality and History: An Assessment of Recent Analytical Work on Marx,” Ethics, vol. 98, 1987, p.128.的确,尽管马克思似乎常以一种道德谴责的方式使用“剥削”这一术语,但它究竟隐含着何种道德意义却并不明确。在这种文本空白的研究前提下,许多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力图重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在他们看来,只有回答了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是什么,才能回答剥削为何是不正义的。因此,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树立一种明晰的、有吸引力的规范原则是在道德上谴责资本主义剥削的关键。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在重建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时存在两种基本思路:一种思路认为,经典马克思主义剥削概念只是一种描述性概念,它缺乏规范性力量,无法完成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因此需要从新的角度诠释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这一思路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默;而另一种思路则认为,马克思使用的剥削概念并不缺乏道德内容,它本身已暗示剥削含有道德错误,只是需要对其进行清晰的澄明和重构,莱曼、布坎南、埃尔斯特、佩弗都持这种观点。从根本上看,这种分歧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剥削概念究竟是纯粹描述性的还是带有评价性的问题。持第一种思路的人认为,基于剩余价值的经典剥削概念(剥削即资本家从工人的劳动中榨取的价值超过了对工人劳动力的报酬)只具有实证的意义而不具有道德的意义,剩余价值只解释了经济利润是如何可能的,这种描述性事实并不包含剩余价值转移是错误的道德评价。持第二种思路的人则认为,剥削本身就是一个评价性概念。佩弗对这种分歧作了很好的概括,他说:“在理解马克思经济剥削概念时需要作出一种选择。可选项之一是将剥削看作在根本上是技术性的、非评价性的概念,然后在判断剥削是否在道德上是错的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是错的时,再引入合适的价值。可选项之二是将剥削看作一个评价性术语,然后再引出这一概念所已经包含的价值。”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42.

无论持何种思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目的都在于恢复或重建剥削概念所蕴含的道德内容,他们从马克思的文本出发,经过精细分析,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规范原则来谴责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性。布坎南认为,马克思剥削理论的核心规范原则是康德式的“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他基于文本分析重建了一种宽泛的剥削概念,它包含三个元素:第一,剥削某人就是将他或她利用为工具或自然资源;第二,这种利用对于被利用者来说是有害的;第三,这种利用的目的在于某人的自身利益。参见Allen E.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 Methuen, 1982, p.38.这一概念并不仅仅指资产者在雇佣劳动关系中剥削工人,重点在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人的关系在总体上是剥削性质的,这不仅包括资产者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包括资产者与其他资产者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剥削发生在一切出于个人利益而将人们有害地利用为工具的地方”Allen E.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 Methuen, 1982, p.44.。布坎南认为,马克思的这一剥削定义显然具有道德含义,它将社会关系描述为剥削性的,正是暗示剥削在道德上是恶的或错的。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错误在于,资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一个人仅仅当作手段,或是将人当作非人的东西来利用。布坎南进一步指出,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正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仅仅被当作物对待的现象的解释,重建后的剥削概念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与其异化理论紧密相系起来,有助于增强剥削理论的解释力和道德力量。详见Allen E.Buchanan, “Marx, Morality and History: An Assessment of Recent Analytical Work on Marx,” Ethics, vol. 98, 1987, p.131.

科恩和胡萨米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是一种盗窃,它的道德错误就在于不公正地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马克思经常将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说成是“抢劫”“掠夺”“盗窃”,把剩余产品称作“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称作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还指出即便资本家以“十足的价格来购买”劳动力,也只是“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8页。他还提到每年的剩余产品是“从英国工人那里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71页。,是“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4页。,他把未来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废除称作“剥夺少数掠夺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他还指出,资本主义所生产的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8页。 科恩认为,剥削作为一种盗窃,这一论断本身即蕴含了强烈的道德谴责,因为“一般而言,盗窃是指错误地获取权利上属于他人的东西,因此,盗窃就是一件不正义的事情,那么建立在盗窃上的制度(即资本主义)就等于建立在不正义之上”G.A.Cohen, “Review of Karl Marx by Allen W.Wood,” Mind, XCII, no.367, 1983, p.443.。

卢克斯则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是复杂而多视角的,并将剥削的道德错误总结为四个方面:第一,从等价交换原则来看,剥削是一种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但在这种形式中,从“现象”层面上看,劳动力似乎是“自愿地”与工资进行交换的。第二,从自由的角度来看,剥削是通过剥削者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支持)来实现的,它基于一种被迫的劳动,在这种劳动中,在“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6页。劳动者首先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尽管不是出卖给某个既定的资本家),然后,在监督和控制下被迫进入劳动过程。前一种强迫与马克思所说的“形式上的自由”(比如为谁工作和购买什么的自由)是一致的;后一种强迫则存在于资本家对劳动过程——基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合法控制之中。第三,当用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原则来衡量时,剩余价值就表现为不公平或不正义地从劳动者身上榨取的东西。所以马克思说“逐年都在增长的剩余产品的一大部分”是“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71页。而工人对不可避免的榨取与不公平的回报的接受,源于被资本家和工人所内化的普遍的资本主义精神。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只有在违背按照分配原则提供的、外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时才是不正义的。最后,从人类解放的角度来看,剥削包含着劳资关系本身——以及商品交换关系——的无情性,即一种计算的、工具的性质。这种性质建立在各方相互冲突的利益追求上,而各方对待彼此及对待他们自己的方式与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人的关系是相矛盾的。参见Steven Lukes, Marxism and Mor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pp.60?62.

除上述观点之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剥削时还诉诸两种重要的规范价值,它们也是最有说服力、最典型的两种政治哲学价值,即自由与平等。诉诸自由的剥削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之所以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涉及强迫性的劳动,它损害了自由的价值,侵犯了人们的权利,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莱曼、佩弗、霍姆斯特姆、埃尔斯特等;诉诸平等的剥削理论则认为,当工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受到剥削时,分配正义的原则或社会公平的原则被破坏了,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罗默、阿内森、科恩等。基于自由的剥削理论从劳动环节或生产环节入手,认为剥削产生于劳动(生产)过程;而基于平等的剥削理论则从分配环节入手,认为剥削产生于初始资源的分配。从具体的规范内容来看,基于自由的剥削理论认为:一是剥削的不公正最终可被归结为社会关系的非正义性,即一种非生产者压迫生产者的社会关系;二是就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而言,强迫性是剥削的实质要素;三是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剥削只能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它是某种现行的生产制度的必然产物,而非偶然造成的结果。而基于平等的剥削理论则认为:一是剥削的不公正在根本上源于分配中的不公正,它体现在财产的不平等分配上;二是剥削并不一定包含强迫性,即便人们有自由选择的可能,也会产生剥削;三是剥削不一定发生于生产过程中,它也会在交换过程中产生。参见Robert Ware, Kai Nielsen eds., Analyzing Marxism: New Essays on Analytical Marxism, University of Calgary Press, 1989, p.303.这两种理论观点鲜明、针锋相对,各方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多回合的论战,我们可以先从双方的论辩中来了解这两种理论的具体观点。莱曼与罗默在此问题上以论文的形式进行过公开交锋,并且双方在论争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了各自的理论,可参考John Roemer, “What's Exploitation? Reply to Jeffrey Reima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8, 1989; Jeffrey Reiman, “Exploitation, Force, 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 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6, no.1, 1987; 佩弗也在其著作《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一书中提出过对罗默的异议,参见R.G.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Chapter 3。

莱曼认为,从分配角度来理解剥削的不正义之处的观点不够深刻。他指出,在物与物或人与物的关系背后,隐藏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进一步说,隐藏的是“阶级与阶级的关系”〔加〕罗伯特·韦尔等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也就是说,分配不公的本质问题在于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隶属,或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控制。莱曼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如果采纳基于分配不平等的剥削定义,将付出很大的代价:第一,如果将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不平等的初始资财分配,将使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变得无力。有产者拥有生产资料与无产者没有生产资料之间的差别的确构成了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并没有无产者受到有产者的奴役这一规范内容来得强烈。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财产初始分配的一般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能是拥有的较多与拥有的较少之间的差别),而在于一种特殊的不平等:一方拥有,另一方一无所有。这种不平等的关键也不在于它导致了不平等的劳动交换,而在于它使得一方完全受制于另一方,必须依赖于另一方才能生存,即奴役。因此,从分配方面来理解剥削将弱化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力量。第二,从分配的不平等来理解剥削,将混淆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时所使用的阶级关系这一重要概念。如果以分配不等来定义剥削,那么剥削也可以发生在拥有较多资本者与拥有较少资本者之间(他们都是有产者),这样一来,阶级与剥削之间的联系就成为一种偶然的联系。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说,阶级关系是剥削展开的主轴,剥削是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关系。因分配产生的穷人与富人并不是问题的重点,这些只是经济概念,而不属于阶级范畴,因此以平等分配作为规范基础的剥削定义无法承载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主张从平等的角度来定义剥削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则提出了相反的论证。科恩指出,认为剥削的错误在于强迫工人提供雇佣劳动,这实际是对自我所有权的隐含强调,而自我所有权同样也是自由至上主义的出发点,这将使马克思主义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6章。因此,这种基于自由价值的论证不具有说服力,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工人是否被迫接受雇佣劳动,而在于带有不平等的资源分配特征的雇佣制度是否是不公平的。罗默也提出,强迫既不是剥削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剥削的必要条件。如果存在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即便在自愿的情形下也会产生剥削。罗默在《什么叫剥削——对杰弗里·赖曼的回应》一文中设计了一个案例,证明不涉及强迫也能产生剥削:在初始资源分配中,阿瑟拥有一台大机器,鲍勃拥有一台小机器。鲍勃用自己的小机器可以生产出足够自己生活的物品,但阿瑟雇佣鲍勃使用自己的大机器,那么鲍勃可以投入更少的劳力而赚得同样的生活物品,同时阿瑟也通过从鲍勃的劳动中获利以得到满足自己的生活物品。如此,鲍勃是自愿接受雇佣劳动,但却受到了阿瑟的剥削。参见John Roemer, “What’s Exploitation? Reply to Jeffrey Reima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8, no.1, 1989, pp.94?95.从强迫的角度去理解剥削的缺陷还表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失业者并没有被迫为资本家提供劳动,如果根据基于自由的剥削定义,那么他们就没有受到剥削。而且,如果国家向雇佣工人征税为这些失业者提供救济金,失业者反而成为剥削者。但事实上失业者的境况显然要比受雇佣者的境况还要糟糕,可见基于自由的剥削定义缺乏解释力。相反,如果根据基于平等的剥削定义,只要剩余价值的转移没有受到不平等分配的污染,甚至是有助于纠正不平等,那么它就是正当的。这就解释了为福利措施而征税的正当性,对失业者的救济不是强化剥削而是削减剥削,因为这种做法有利于纠正由最初的不平等分配造成的后果。John Roemer, Free to Lose: An Introduction to Marxist Economics Philosoph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134?135.因此,对罗默等人而言,剥削理论的“道德律令”不是消灭强迫性的剩余价值转移,而应当是“废除生产资料的不平等所有权”。John Roemer, “Property Relations vs. Surplus Value in Marxian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1, no.4, 1982, p.305.

综上可见,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重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内容时,他们往往诉诸不同的价值和原则,而其中最典型的两种规范价值便是自由和平等。它们是政治哲学中最普遍最根本的价值。从它们出发所建构的剥削理论最具道德力量,因此也最能有效地实现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下面对这两种批判思路分别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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