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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是正义社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阅读:113 评论:0

马克思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是正义社会

论辩双方争论的第四个问题是:在马克思的构想中,共产主义社会是否是一个实现正义原则的社会。

“反对派”认为,正义并非社会制度的首要品质,当社会不再需要正义时,人们的处境反而会更好。共产主义超越了休谟所说的“正义环境”,它的目标正是在于消除正义的条件:目标的冲突和物质的匮乏。马克思所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论述。在共产主义的初期阶段,人们按照劳动这个统一尺度从社会总产品中获得相应的消费资料,由此构成了一个平等的权利的环境。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定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尽管它不再允许阶级差异或特权,但它仍然允许那些相对更有天赋的人凭借更大的劳动量而得益。同时,它使那些相对有更多需求或责任的人要承担更大的负担和不利,忽略了人们的复杂个性和不同需要。马克思指出,由于这时的社会“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这些弊端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当分工消失,生产力充分发展,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就会超出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可见,初级阶段所强调的权利与高级阶段所强调的需要有根本区别,把人当作权利承载者就是“把人当作必定会坚持权利要求的人际冲突的潜在方”,认为“他自己能够要求他有权利要求的东西,而不仅仅是要求他所想要的东西”Allen E.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 Methuen, 1982, p.76.。因此,按需分配原则并不是一种分配正义原则。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原则及其相关的权利概念,由于它们过于一般化和形式化,由于它们带有的平等主义倾向,所以不足以考虑到每个人的具体个性。而按需分配原则不是这样一种一般化或形式化的原则,它并不是用平等的标准或观点来衡量人们,而是考虑到人们的具体性和多样性。所以,当马克思说到“超出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时,我们应该理解为,要超越和抛弃对权利和正义的思考。也就是说,不仅不再有资产阶级权利,而且连权利本身和道德原则都不再有了。Steven Lukes, “Marxism, Morality and Justice,”in G.H.R.Parkinson, ed., Marx and Marxism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200.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物质匮乏及人类冲突等问题不再突出,那些使权利准则或分配正义规范成为必要的社会条件逐渐消失了。当不断增长的物质生产力带来丰富的资源,当人际关系中的自私成分越来越少,同情和慷慨越来越多,当处处充满更为和谐、互助的关系时,休谟和罗尔斯所说的那种“正义环境”将不再存在。总之,正义理论只是在现实状况下不得已成为必要,一旦物质极大丰富了,关注正义会阻碍人们走向更高形式的共同体。更具体的论证详见Allen E.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 Methuen, 1982, p.57; Steven Lukes, Marxism and Mor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Chapter 3.

“反对派”还指出,正义原则是一种法权原则,它存在于国家、法律、制裁机关等制度性机构中,这些机构将某种义务性的行为模式强制实行于社会秩序中的成员。然而,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将不存在这种机构,国家将会消失。因而,马克思所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不能被视作对这种诸如分配正义等法权原则的实现。

“赞成派”反驳道,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实质上仍是一种正义原则,其内容是所有的个体需求都得到满足,而其所要普及的权利则是关于个人发展或自我实现手段的权利。尽管马克思批评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形式主义弊端,但这种批评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抛弃所有权利或类似的一般性准则,而只是指明哪些权利和准则在道德上是不充分的。同样地,按需分配原则之所以能够摆脱按劳分配的弊病,也不是因为前者抛弃了一般性的权利和准则,而是因为它更好地满足了公平要求——就分配准则来说,依据人的需要和努力比起依据个人天赋进行分配更为公平。尽管按需分配原则摆脱了形式主义,尽管它比按劳分配原则更为具体,或者从道德角度来说,更准确地照顾到了每个人的特殊个性,但这并不能取消它作为规范性准则的一般性特征。因此,“在向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过渡时,被取代的只是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而不是一切权利”参见Donald van de Veer, “Marx’s View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33, 1973, p.372.。

“赞成派”指出,马克思的确批判了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并提出要想充分照顾到个体的不同需求,权利就应当是不平等的,但不能由此得出“反对派”所说的按需分配原则不是一种平等原则的结论。相反,这样理解马克思的意思更为合理:他提出了一种更真实或者说更好的平等来代替那种虚假的平等。按劳分配实现的平等是不充分的,虽然付出同等劳动就能获得同等回报,但却使拥有不同能力的个体获得不平等的回报,这种不平等不具备道德合理性。马克思所赞同的平等并不是一种付出同等劳动就能获得同等回报的权利,也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完全相同的东西或分得相等的社会财富份额的权利,而是一种关于自我实现的平等,即人人都平等地享有自我实现手段的权利。参见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Chapter 4.至于说共产主义社会中资源的极大丰富性,不管它最终是否可能,都只能作为按需分配原则实现的先决条件,并不会影响这一原则作为正义原则的事实。而且不管是什么促使人们将关于正义和权利的原则划归为法权法则,如果其目的是要在严格和实证的意义上将这些原则与法律存在紧密相联的话,这种归类都是狭隘的。它们的确体现在法律章程之中,以国家强制机构为后盾。然而,这些原则也可以只是道德原则,只关注对于善恶的哪一种分配才是在道德上站得住脚的。我们完全可以不借助国家强制来设想它们的实现,所以,即便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和法律将不复存在,马克思完全也可以具有一种与法律无关的正义观念。

至此,我们对这场声势浩大的争论有了全景式的了解。必须指出的是,参与争论的学者都是马克思主义者或同情马克思主义的左翼学者,因此,“反对派”所提出的“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观点并非意在为资本主义辩护,而是为了论证马克思对正义原则的拒斥。如伍德所说:“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这一事实并没有为资本主义社会提供任何真正的辩护。通过运用某种外部的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只能构成对资本主义关系的无效批判。”Allen W.Wood, Karl Marx,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1, p.139. 另参见Allen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67.这场争论中的学者,无论是主张“马克思赞成正义”还是主张“马克思反对正义”,其理论目的都在于澄清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赞成派”认为,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时具有一种隐含的正义观;“反对派”则认为,马克思是借助正义之外的其他价值和原则来谴责资本主义的,比如自由、自我实现、共同体、人的需求等不具有相对性的价值。关于反对派基于正义之外的规范价值对马克思思想所做的重建,可参见Robert C.Tucker, 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 W.W.Norton & Company, 1969, p.50; Allen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in M.Cohen, T.Nagel and T.Scanlon, eds., Marx, Justice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34? 41; George Brenkert, “Freedom and Private Property in Marx,”in M.Cohen, T.Nagel and T.Scanlon eds., Marx, Justice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81? 86;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London, 1983, Chapter 4; Richard W.Miller, Analyzing Marx: Morality, Power,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Chapter 1, Chapter 2.综合观之,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作为这场争论的主体,对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作了全面的分析和重构,由此开启了他们转向政治哲学研究的大门。下面便来考察这一转向的两条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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