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是否诉诸正义进行社会批判
论辩双方争论的第一个问题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时是否诉诸某种正义原则。
以伍德为代表的“反对派”认为,马克思从未诉诸任何正义原则进行社会批判,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诉诸正义所作出的社会批判是无效的。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可以看出,正义标准是相对的,或者说是内在于特定的、历史的生产方式之中,它只能评价它所依附的生产方式,无法对其他生产方式进行批判。更具体的论证详见Robert C.Tucker, 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 W.W.Norton & Company, 1969, Chapter 2; Allen W.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and “Marx on Right and Justice,” in M.Cohen, T.Nagel and T.Scanlon eds., Marx, Justice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Allen W.Wood, Karl Marx,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1, pp.126? 135.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这就意味着正义、权利等道德范畴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是由其“现实基础”——特定的生产方式——所派生的,它们只能适用于这些生产方式,只对其有效而无法提供超历史的评判依据。因此,马克思在评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说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可见,正义等法权概念被束缚于特定经济关系之上,它们无法提供某种超历史的标准来评判它所依存的生产方式之外的生产方式。马克思严厉批判过所谓的“自然正义”这种超历史的道德标准。他认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79页。。由此看来,并不存在某种外在于资本主义的、独立的却又适用于对其进行评价的正义标准,所以诉诸正义的资本主义批判是无效的。
伍德等“反对派”还指出,正义等道德概念属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范畴,不仅仅是正义,所有规范性的道德学说都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是依附于特定的经济基础的。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失去独立性的外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0页。如果认为马克思依据某种普遍性的正义概念将资本主义社会判定为不正义的,那么这将与他关于意识形态的观点不相符。参见George Brenkert, “Freedom and Private Property in Marx,”in M.Cohen, T.Nagel and T.Scanlon eds., Marx, Justice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90;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London, 1983, p.150, pp.154? 155.物质生产为道德标准提供了基础,这是马克思所认为的它唯一的现实基础。因此,历史唯物主义在清晰地解释了道德信念的社会根源之后,不必再进行道德论说,它已经“破除了一切道德元素”Allen W.Wood, Karl Marx,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1, p.128; 另参见Allen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 .249.。马克思一贯避免基于道德规范的社会批判,并常常谴责这样做的人。他批判诸如蒲鲁东、拉萨尔等人的道德诉求,也不满那些将他的思想解释为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的人,比如阿道夫·瓦格纳。他将这些人的思想斥责为“陈词滥调的见解”和“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当被指责“共产主义要废除永恒真理,它要废除宗教、道德,而不是加以革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时,他不仅不反驳反而默许,并明确宣称“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5页。。
伍德指出,马克思拒斥包括正义在内的所有道德论说,因为这些道德规范只是法权的、意识形态的工具,生产方式通过它们实施其社会关系,阶级通过它们来促进自身利益。但这些道德意识通常会遮蔽其现实基础,将自身表达为上帝意志、理性法则、自然道德感或人类之普遍幸福的产物,而不是看作历史上暂时的社会形式的产物。一旦道德脱离其真实社会基础,它就变得非理性、无力。即便是当道德判断基于其社会基础时,其内容也并非在它自身的神秘语言中得到最好理解,而毋宁是在它们所服从的社会结构或代表的阶级利益中得到最好的表达。Allen W.Wood, Karl Marx,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1, p.128; 另参见Allen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58.正义作为道德观的一部分,其功用在于约束它们产生于其中的社会关系,并使一切实践都适应于现有的生产方式。但是,那些与主导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相悖的正义原则,则无法实现这种意识形态的功用,它们不仅在社会意义上是无力的,而且也是错误的,如同那些试图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是不公平的改良主义者们所做的那样。
相反,以胡萨米为代表的“赞成派”则认为,正义可以适用于社会批判,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时诉诸某种正义原则。在胡萨米等人看来,“反对派”实际是把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归结为一种道德相对主义:每一个社会的正义标准都是相对于它所适合的经济结构而言的,所以各社会之间并不存在谁更正义一说。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马克思许多看似相对主义的论断其实并不是为了表达正义标准是相对的,而是为了强调正义的现实基础,是一种道德现实主义的表现。更具体的论证详见Donald van de Veer, “Marx's View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33, 1973, pp.371? 373; Ziyad I.Husami, “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M.Cohen, T.Nagel and T.Scanlon, eds., Marx, Justice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49? 51.以“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这一论断为例,结合《哥达纲领批判》的文本语境来看,马克思说这句话是要为下述观点作解释:按劳分配制度的弊病(默认“天然特权”、没有考虑到个体的不同需要等)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无法避免的,它们只能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得到克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所以,这句话重点在于,正义、权利等道德价值的实现要受到现实因素的制约。在马克思看来,衡量权利的标准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这意味着人们所坚信或遵循的规范将受到他们的社会性质、阶级立场等因素的强烈影响。而究竟何种权利标准能被实际有效地实施和确定下来,这是受到一个社会经济结构限制的。由此可见,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抱持的是一种现实主义而非相对主义的态度。马克思关注的是逐步实现更高级或更先进的权利标准的现实先决条件,但这并不是说,用来评价一个社会的正义标准也必然受到经济结构的限制,以至于在各个社会制度之间无法进行比较和评判。
胡萨米还指出,在马克思看来,诸如正义等道德上层建筑要受到两个层面的制约:一是产生它们的生产方式;二是它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生产方式的改变会导致道德观的改变,而在同一生产方式内部,道德也会随着社会阶级结构而发生变化。所以,必须从生产方式和社会阶级两个维度来解释道德(正义)原则。伍德等反对派仅仅只看到道德规范受到社会(经济)制约,而没有看到它也受到阶级制约,所以才会认为,在马克思看来,一种行为或实践只要适应于其生产方式就是正义的,他们忽略了在同一生产方式内部道德观念与对立着的阶级之间的联系。社会阶级的道德观由其社会存在(特别是其阶级利益)所决定,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不同,其道德观也不同。统治阶级通过社会控制手段而将代表它自身利益的阶级意识(包括道德观)上升为社会的统治意识。然而一旦受压迫阶级从自在的阶级发展成自为的阶级时,这种意识的霸权就会被打破,受压迫阶级将发展出批判的、革命的阶级意识(包括道德观)。因此,尽管资产阶级建立起道德准则的霸权,但无产阶级也能发展出代表自身利益的正义观念,并以此否定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即便是在同一生产方式内部,基于一种不同于统治阶级意识的正义理念所进行社会批判也完全是可能的。参见Ziyad I.Husami, “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M.Cohen, T.Nagel and T.Scanlon, eds., Marx, Justice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49.
一切统治阶级都会将自身利益宣称为社会的普遍利益,将代表自身利益的规范原则标榜为“自然”正义或普遍正义。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意在强调,这种利益和规范并不是自然的,而是有其社会根源的;也不是普遍的,而是片面的。它们在历史中得到发展,也会在历史中被替代。因此,马克思所说的“意识形态的幻象”,是指如果某个阶级的代言人否认其道德观是受其阶级利益制约并宣称其是普遍的,那么这种错误信念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幻象”。但道德本身,并不被马克思认为是虚幻的。参见Ziyad I.Husami, “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M.Cohen, T.Nagel and T.Scanlon, eds., Marx, Justice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48.事实上,马克思自己曾明确提出过关于社会分配制度的比较层级,即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两个著名原则。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消费品的分配仅仅以人们提供的劳动为依据。马克思明确地称其为一种“进步”,也就是比资本主义分配原则更为正义的原则。然而,由于这一原则既没有考虑到个体不同的天赋,也没有考虑到个体不同的需求,所以比起最终要取代它的按需分配原则来说,它仍带有自身的“弊病”,因而按需分配原则应当被看作一种更为高级和正义的原则。更具体的论证详见G.A.Cohen, “Freedom, Justice and Capitalism,” New Left Review, vol.125, 1981, p.15; Donald van de Veer, “Marx's View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33, 1973, p.373; Ziyad I.Husami, “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M.Cohen, T.Nagel and T.Scanlon, eds., Marx, Justice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58. 马克思的文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6页。
“赞成派”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实际隐含地坚持着某种独立的、超历史的正义标准,以此他才能判定一种分配原则比另一原则更为公平合理。不仅如此,他经常把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称作“掠夺”“盗窃”,把剩余产品称作“赃物”,更具体的论证详见G.A.Cohen, “Review of Karl Marx by Allen Wood,” Mind, no. 367, 1983, p.443; Ziyad I.Husami, “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M.Cohen, T.Nagel and T.Scanlon, eds., Marx, Justice and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45; Gary Young, “Justice and Capitalist Production: Marx and Bourgeois Ideology,”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no.3, 1978, pp.431? 433; Jon Elster, “Exploitation, Freedom and Justice,” Nomos, vol.26, 1983, pp.291? 293. 马克思的文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8、654、671页;第26卷Ⅱ,1973年版,第21页;第46卷下,1980年版,第218页。这等于在谴责资本家无权占有剩余价值,亦即他们这么做是不正义的。此外,在《资本论》中探讨资本原始积累时,马克思揭露了这一过程对直接生产者的掠夺,指出“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2页。,目的在于揭露资本主义不正义的历史根基。由此可见,既然马克思并不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标准来评判它本身,那么可以推断出,他坚持某种独立的、超历史性的正义标准,并以此对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进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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