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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进政治哲学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阅读:134 评论:0

第二节 激进政治哲学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作为后马克思主义者形象的墨菲在学术界似乎已经被勘查完毕,但是另一个作为“自由民主”批判者形象的墨菲却依然值得研究。推进后者则需要回到墨菲理论思考的现实境遇之中,那是一个在自由民主的一片喧嚣中被告知历史终结的时代。但是,西方社会现实却不断地涌现并见证着各种排他主义的爆发以及不断增长的对西方普遍主义的挑战。针对这一困境,自由主义者自以为是地认定这不过是“集权主义的滞后效应和‘落伍者’的沉渣泛起”。此时的墨菲则认为自由主义者“无法抓住这些挑战的政治本质,也无法面对现代自由主义民主核心中的‘悖论’,从而缺乏回应之道”。因为政治自由主义者总是意图消除政治的维度,“把秩序良好的社会构想为一个免除了政治学的社会”,与此相对,墨菲并不认为作为政治本质的“冲突”会构成对民主的威胁,反而将冲突视为“社会政治生活中一个无法规避的事实”,“承认这一事实并将其制度化,这也是预防独裁的一道必要的防波堤”。为什么自由主义对自身的困境没有一个解决之道?要试图瓦解这种困境需要走出什么样的政治哲学方法论?借助什么样的理论资源才能更为有力?墨菲在《民主的悖论》一书中以专章“维特根斯坦、政治理论与民主”以及在其他论著中大量引介维特根斯坦的论述,正是维氏帮助其走出了“主流政治理论的理性主义框架”。因为要继续深化民主必须以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思考方式来进行建构,墨菲正是借助对维特根斯坦的激进化解读实现了这一理论任务。

一、语境主义的批判

毫无疑问,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哲学最后都是一种政治哲学。维特根斯坦的政治哲学引发的关注也绝非墨菲一人独具慧眼的能力所致。诚如爱丽丝·凯瑞的《维特根斯坦的哲学与其政治思想的关系》一文中所提及的那些文献已经足够说明,维特根斯坦在哲学中的政治思想早已备受关注。墨菲认为自己关注维氏主要得益于汉娜·皮特金与詹姆斯·塔利,前者在《维特根斯坦与正义》中大量倡议对于特殊个体的重视、对多元化的尊重以及承认矛盾的必要性,这将大大改变以往人们对于民主的认识;而后者则借助维特根斯坦巧妙地论述了“没有任何一个游戏可以称之为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具有奠基性的基础地位”。正是这样,墨菲认定自己并无意图从维特根斯坦那里挑拣一个政治理论,而是认为其重要性在于提供了一种关于政治的理论化新方式(a new way of the orizing),这将有助于我们改变自霍布斯以来自由主义持有的同质化、普遍主义思考政治的方式。

自由主义通过某种先验平等原则或者诸如审议民主等“技术方案”来实现对于利益冲突处理的普遍规则,这种规则被看作为理性的产物。以审议民主而言,他们的核心诉求就是,通过适当的审议程序,达成同时符合理性与民主正当性的协议形式。墨菲认为对审议民主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学派,“第一个学派广泛地受到罗尔斯影响,第二个学派则深受哈贝马斯的影响”。正如我们所熟知的,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意图就在于为社会基本结构确立一套合理的价值、标准和尺度,即正义原则。换句话说,在他看来就是分配的公正问题。为了获得这种原则,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来进行设计,这是典型的普遍主义的方法论,“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就是从永恒的观点来看待殊相”。这种永恒的观点是“在世界之内的有理性的人们能够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感情形式”。到1993年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问世时,罗尔斯已经对普遍主义进行了“弱化”。在合理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这一事实下,如何能够找到一个宽容的基础来达成良序社会?他的看法是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权利优先于善以及“公民在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论坛上所使用的推理理性”即“公共理性”。而在哈耶克那里,他认为通过人的“内在欲望”、“理性”以及“复杂的文化结构”可以构成普遍的人性论,“尽管个人目标和文化模式极为多样,但人类通常都拥有相同的基本目标:‘生存’、经济活动的‘效率’、‘和平’、‘正义’、‘道德’和‘自由’,这些目标都与理性是密不可分的”。由此,我们同意墨子刻认为的哈耶克的下列论断过于乐观了,即哈耶克认为根据这些普遍的规范可以使得学者们相信,“能够站在一个由普遍主义的理性和道德原则构成的平台上,对人类生活和世界的其余部分做出经过客观辨明的描述性的、因果性的、预言性的、评估性的、建议性的和认识论的陈述”。同样,在哈贝马斯那里,为了给民主规范基础以正当性,需要将各种价值通过讨论达到参与者的普遍同意,但是这种讨论的前提是“理性的话语条件”。虽然哈贝马斯从来不否认这一点,但是自由主义民主论者会认为这只是“经验意义上的困难”,而“理性的话语条件”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他坚定地认为,“政治问题可以被理性地决定”,“各种对立的意见之间的交流是理性的意志形成最适当的程序,据此将会产生普遍利益”。

墨菲对上述自由主义中普遍主义(universalism)的批判,是将其带入由语境主义(contextualism)发起的质疑这一当代政治哲学的争论中进行讨论的。在前者诸如罗尔斯、哈贝马斯以及德沃金看来,政治理论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超越历史文化语境,并对所有人皆有效的普遍真理。正如上面我们已经分析的那样,他们持有的理性主义观点认为,关于“良善政体”(good regime)只能有一个答案。而在后者看来,一种人类存在的政治形势在某些条件下被视为是正当的,但这必须被理解为是某个特定历史的产物,需要具备一定的历史、文化与地理等存在条件为基础。依照这种看法,显然,自由主义民主应该放弃其依据理性而认为可以建构出一种普适性的正义原则。因为语境主义者坚持认为,在不同语境中存在着不同的正义形式。墨菲告诫性地指认,语境主义并不会造成“要求我们接受可以为任何一种政治体系的相对主义辩护的问题,而意图要求的是,关于正义政治秩序这一问题的多元性的正当答案”。

语境主义引发了墨菲极大的理论兴趣,在他看来,这对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理性主义”构成了挑战。为语境主义摇旗呐喊的诸如沃尔泽、罗蒂以及格雷、拉兹等一致认为,“不存在有任何可以置身于特定文化实践与制度之外,而能够做出普遍、‘独立于语境之外’的判断的观点。”正如约翰·格雷所说,“如果人的生活方式乃是他实践之产物,这些生活方式之形态都受到人的性情以及传统延续下来的环境所塑造与限制,那么,对于任何良好生活的概念,都不能够以这生活是深深植入人心人性为理由来说明,并自称比其他生活方式更具有优先地位”。而倡导新实用主义地阅读维特根斯坦的罗蒂则认为,我们应需要一个虽然毫无希望的承诺,即吁求在政治上中立、对所有人都说得通的方案,墨菲认为罗蒂已经认识到,“把民主相信成与理性相互联系是大成问题的,我们必须停止将西方自由主义社会的制度描述为……必须会采纳的出路”。这样一来,墨菲在得到了语境主义的支撑之后,批判自由主义不可能提供人类存在问题的理性出路,“为他们寻求一种非语境依赖(context-dependent)的论证来捍卫他们对抗其他政治语言游戏,将是徒劳无益的”。

二、透过维特根斯坦重审

墨菲在从当前语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争论中,批判了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困境之后,为了提示“冲突”这一政治本质维度的永远不可消除性,他不但借用了人们已经熟知的“施米特”的“敌我政治”,实质上,他还大量论述了学术界较少关注的维特根斯坦给予的“对立”到“对抗”的政治重新建构的理论支撑。他认为,在政治理论中,尚有受到维特根斯坦实践与语言游戏启发的第二个领域,这是语境主义批判中没有引起足够注意的地方,虽然语境主义已经深受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将使其研究路径可以发展出异于理性架构的另类方案。

首先,维特根斯坦将生活形式的一致性置于比语言、意见一致更为根基性的地位。在《哲学研究》第一部分之第241条中,维特根斯坦说:“人们所说的内容有对有错:就所用的语言来说,人们是一致的。这不是意见的一致,而是生活形式的一致。”这就是说,根据维特根斯坦的看法,双方同意某个语词的定义还不够,还必须在语词的使用方式上是一致的。在墨菲看来,这将更进一步质疑自由主义者的如下看法,即可以将多元主义和分歧贬入私人领域,从而在公共领域中来获取共识。为了创造‘理性’共识的条件,所有有争议的事项都被从议程上撤销掉了。而熟悉维特根斯坦的人必定清楚地知道,就在这个第241条之后的第243条中,他说,“这种语言的语词指涉只有讲话人能够知道的东西;指涉他的直接的、私有的感觉。因此另一个人无法理解这种语言”。正是忽视了生活形式本身这一维度,自由主义者将“政治学领域就变成了这样一个领地,在其中个人——被剥夺了‘引起分裂’的热情和信念,并被理解成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者——服从于一些程序,通过这些程序这些个人各自认为是‘公平’的主张得到了裁决”。说白了,墨菲一边寻求试图制服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的“工具”,一边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发现了这把锐利的剪刀,即语言之间的相互理解存在问题。就是说,按照维氏的主张,自由主义的“程序”、“规则”只能被看作是脱离了现实的“外在强加”,“通过语言进行交流不仅包括定义上的一致,而且也包括判断上的一致”。这样一来,与自由主义认为通过理性设定原则并可以以此运用到特定例子上不同,规则对维特根斯坦来讲永远都是实践的总结,它与特定的生活形式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哈贝马斯一相情愿地认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可以区分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依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共识并非自由主义所设想的在“判断的”基础上,而是在“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并且也不可能有一个所有理性人都接受的正确的规则来解决歧义。诚如维特根斯坦自己在《论确实性》一书中所认为的,“然而为证据提出理由根据,为之辩解终会有个尽头;——但是其尽头并非某些命题直接让我们感到其为真,即不是来自我们方面的一种看,而是我们的行动,因为行动才是语言游戏的根基”。墨菲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这种看法直接指认了哈贝马斯通过理性而达成的“同意”(Einverstand)是大成问题的,任何协议都是生活形式本身的行动参与。所以,自由主义意图寻求一种完全可以达成“同意”而无“歧义”的理性共识的审议民主是不可能的,诚如维特根斯坦所反问的,“某些事件会让我处于一种不能继续使用旧的语言游戏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对我来说这种游戏就失去了确实性。难道这不十分明显地表示一种语言游戏的可能性受某些事实的限制吗”?正是由于维特根斯坦对于共识“局限性”的指认,即“当两个无法相互调和的原则真正相遇时,每个人都会把对方叫做蠢人和异教徒。我说我会‘反对’另一个人,——但是难道我不会给他讲出理由吗?当然会;但是这些理由能有多大效力?在理由穷尽之后就是说服”,我们应该放弃以理性共识来试图解决冲突的政治理念,必须放弃那种幻想众口一词的民主诉求。所以,墨菲认为,为了反对理性主义对政治的拒斥,应该像施米特那样谨记如下论断,即“政治学的特质可以定义为斗争”,“一些具体的人类群体,它们以正义、人道、秩序或和平的名义而与另一些具体的人类群体作斗争”。所以,“关于正义的本质,始终都会有争论,并且人们最终也决达不成共识”。实质上,墨菲将“政治”、“冲突”看作内在于所有人的存在论维度时,至少与我们目前对于“价值共识”的理解是相矛盾的。站在理性主义一边的人们总会以为,价值共识是可欲的。诸如在一些人看来,应该乐观地将可知论信念看作为价值共识的认识论前提,并相信不同利益、价值诉求的差异性个体或群体之间有可能通过某种途径达到某种程度的理解与公度,这是克服价值虚无主义的根源,寄托着人类不至于绝望的希望。当然,站在维特根斯坦的思考路径望去,这种价值共识的可欲性却是值得怀疑的。

最后,维特根斯坦认为应遵守规则,但是绝无最佳或者唯一的规则可言。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以路标寓意规则:“路标不容我怀疑我该走的是哪条路吗?它是否指示出我走过路标之后该往哪个方向走?是沿着大路还是小径,抑或越野而行?但哪里又写着我应该在什么意义上跟从路标——是沿着箭头的方向还是(例如)沿着箭头的反方向?……难道它们只有一种解释吗”。所以,“如果一个路标在正常情况下能起到它的作用,它就是合适的”。这样一来,墨菲所面对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宣称是“历史终结”之人类“唯一”的政治模式便得以瓦解。维特根斯坦引导人们认识到,他们应该放弃那些所谓的理性设定的规则以及那些号称是最后起决定作用的解释,同时告诫人们应当认识到,理解一个词汇并不在于掌握理论,而在于在不同情境中使用该词语的能力,即维特根斯坦认为的,“对规则的掌握不尽是解说;这种掌握从一例又一例的应用表现在我们称之为‘遵从规则’和‘违法规则’的情况中”,所以,掌握规则实质上是一种行动实践。现在,我们暂时抛开维特根斯坦的论述,再次返回到自由主义的民主理念持有者那里来看,他们相信可以通过理性的审议消除掉人们的私人利益(私欲),从而达成一条符合所有人利益的“规则”。这样一来,维特根斯坦与这些坚信审议民主的人显然走向了相反的道路。换句话说,正是维特根斯坦给予了墨菲多元民主模式的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正如墨菲自己所说,“我们接受他的观点,我们就会认识到并尽力地维护各种各样的民主游戏方式,而不再致力于将多元还原为单一的公民模式”,鉴于此,墨菲进一步推论认为,既然理性主义所主张的那种可以吁求一种所有人都能够遵守的规则来解决“冲突”是不可靠的,那么,我们就应该能够在多元民主的启示下作如下的设想,即民主公民权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不但不会构成对民主的威胁,反而是民主实际存在的条件。毫无疑问,墨菲也认识到,这种各式各样的民主模式会产生冲突,但是她认为,“期望所有不同的理解可以毫无猜忌地共处在一起,是错误的,这里的冲突并非是‘敌人’而是‘对手’之间的斗争,因为所有的参与者都要认识到其他参与竞争者的立场也具有正当性。这种对民主政治的理解,就是我所称之为的‘竞争性多元民主’”。

三、走向一种竞争性的多元民主

墨菲在借助维特根斯坦扫清了竞争性多元民主建构的障碍后,开始建构有别于理性主义的民主模式,也就是说要建立一种承认“对抗——政治”维度无法消除的民主模式。而首先对这一模式的尝试性建构就集中在《领导权与社会主义的策略》这本书中。这本书中的那个指责马克思的人类解放意图是一种消除政治维度而荒谬至极的墨菲,已经被国内外学术界给予了太多的关注。因为在墨菲看来,“不再可能去主张马克思主义阐述的主体性和阶级概念,也不可能继续那种关于资本主义发展历史过程的幻象,当然也不能再继续没有对抗的共产主义透明社会这个概念”。言下之意是,不再可能有所谓的人类解放,由此,诺曼·杰拉斯才会把拉克劳、墨菲开启的后马克思主义的理性定性为“空洞的非马克思主义”。不过这也将使得我们深思墨菲所谓的竞争性的多元民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模式?至少它是我们上面提及的——不再是一个完美和谐或者完美透明的社会。要试图理解墨菲所谓的竞争性的多元民主,我们需要先面对两个自由主义民主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一个是“民主的虚位问题”,另一个则是“冲突问题”。

“虚位”(emptys pace)是法国民主理论家勒福尔在解读托克维尔时发现的问题,即指认民主体制中的政治权力已经从“个人”转到抽象的“人民”,从而民主“为那些明星般的政客们的各种蛊惑提供了可能,而且也为权威主义为他们自己披上民主的外衣提供了可能”。实质上,这也就等于说,这个民主体制中的政治权力空间是“虚位”的。所以,一旦一种话语占据了这个空位必然有产生暴政的可能。墨菲之所以重视这个说法,是基于如下情势:苏联东欧政权相继崩溃被西方学者看作为一种“暴政的坍塌”,而自由主义通过理性达成共识寻求占据“虚位”也带来很多现实的排他主义现象,这无疑也被她看作为一种“专制”。所以如何理解民主体制的“虚位”问题成为了墨菲探索不同于上述两种路径的根本意图。那么怎么办?如本书一开始我们分析的,一旦如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政治规划的方案,便必然否定竞争性对手——“他者”的存在。但是墨菲说,“请理性主义者恕我冒昧——并不是在不存在排斥的情况下如何达致理性的共识,那确实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想使国家的权力朝向有利的方向发展,必须要在“冲突和多样性的背景下创造团结;它关心的永远是如何通过确定‘他者’来创造出‘我们’”。正是这种“他者”视角的引入,使得墨菲构想“将敌对转变成为了竞争民主的想法”成为了可能,即一些议题虽然让不同的认同可能性得以呈现出来,但绝不会将这些不同视为“敌人”。用墨菲自己的话来讲,就是与“‘审议民主’的重大差异在于,对‘竞争性多元民主’而言,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不是为了促成理性共识而将冲突从公共领域中消除,而是将其转往民主设计的方向”。这样一来,墨菲通过“虚位”与“他者”的重新阐释力图克服掉“暴政的危险”。那么,是否等于墨菲完全否定了自由主义者持有的“理性共识”?或者说,所有的差异无法达成基本的共识?如果是这样的话,人类社会如何能够达到一种有秩序的运行?应该说对这些问题需要给予一个概括,那就是墨菲持有的共识是一种“冲突的共识”或者说是“临时的达成”。也正是得益于维特根斯坦,墨菲得以引领人们注意异质性与不可通约性对于民主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竞争性的多元民主,我们还必须进一步理解墨菲所谓的“冲突”。这又需要从墨菲对于“政治的”(thepolitical)和“政治”(pollitics)的界划角度来看,前者是指是那种内在于所有人类社会的对抗性维度,后者指各种实践、活动和制度的集合,人们试图利用它们来建立某种秩序,使得大家在总是存在潜在冲突的条件下能和平共处。这一区分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承认了“对抗性的维度”,另一方面又要化解敌意。如此一来,我们便将如何创立一种竞争性的多元民主的关键奠定在“敌人”和“对手”的区分之上。说白了,我们在质疑对方的观念时,却“誓死捍卫他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因为在墨菲看来,竞争性的多元民主要告诫的是,政治界线的缺失绝不是政治成熟的标志,明确此一界线将成为推动民主发展的动力。那么,如何建立这种政治界线?也正是这一思考以及路径的深入使得她与历史唯物主义阐释发生了根本性的分歧。她认为,要将各种反抗依附的斗争都能够得到一个描述的空间,以此来重新激活左翼的政治路线。而这种激活的主要障碍在于“本质主义的先验论、社会在某个点上被缝合的信念”。而更为集中的障碍是“阶级论,即工人阶级扮演了特权化代表的观念,社会变革的根本动力被看成就存在于代表那里……认为成功的经济策略必然伴随着可以明确指出的政治作用”。墨菲的设想是要对从经济视角透视阶级的根本方法论给予彻底解构,并且将阶级由经济关系建构转变为由“身份”构造,从而以身份政治取代阶级政治。由此,墨菲自认为自己的工作是意图证明历史唯物主义政治规划能够成立的三个基本论题——“经济运动规律的内生特征相应于生产力中心地位这一论题;社会代表在经济层面上的统一相应于工人阶级贫困的普遍化论题;生产关系应该成为超越经济领域的历史利益所在地的条件,相应于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根本利益的论题”——是错误的。于是,墨菲接连质疑了传统左翼的历史主体、人类解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等,这也给马克思的研究者们留下了“把柄”。

究其实质,墨菲的竞争性多元民主放弃了自由主义方法论中最为核心的“理性主义”,主张社会存在异质形式的依附关系。所以她才要求一种关乎性别的、种族的、阶级的、生态的、同性恋的以及其他一些“新社会运动”等民主斗争的空间。各种处于依附关系中的一方通过霸权链接来寻求反抗,这也就是要求建立民主的等值性,找到一种共通性内涵来转换不同的群体身份,从而使得每一群体的要求都能够遵照民主等值性原则而与其他群体的要求相连接,即通过认同自由和平等原则的某种激进的民主理解,致力于建构一个“我们”。在墨菲看来,只有在这种意义上,反对权力的斗争才能够成为真正民主的,而不是诸如“以妇女、移民或消费者的权利为代价来保护工人们的利益”。这就是说,不再以给定的利益作为联盟的基础,否认主体地位之间存在着一种先验的、必然的联系,而是一种历史的、暂时的、可变的联系和经常性的努力,而且墨菲已经非常明确地告知人们一个重要的信条,那就是“民主的彻底实现是不可能的”。她还在康德意义上指明自己对于竞争性民主的看法是将其设想为这样一种善,即只有当它作为一种无法达到的善时它才能成其为善。由此,这样的民主将始终是“将来到”的民主,因为冲突和对抗同时是其完全实现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的条件。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墨菲不过就是重复了康德的“规范性”的概念,“先验理念永远也不具有这样一种构成性的运用……它们有一种极好的、必要而不可或缺的调节性运用”。而这样一来,实质上,墨菲的竞争性多元民主的思考最终与自由民主一样落入到“规范性的政治哲学”中,而马克思则以一种在“现实”中开显出“现实”的可能性的方案,通过资本逻辑与传统理性主义传统的双重瓦解,彻底颠覆了“规范性政治哲学”对于现实分析所使用的抽象形而上学原则。正是这样,才使得阿伦特看到了实情——马克思实现了政治哲学史上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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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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