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批判
阶级概念是否是一个已经“逝去的范式”,对其的回答构成了我们思考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试图勾勒出这样一个原则,即在私有财产权框架之内,阶级无法消除。任何通过主观愿望来完成的“去阶级化”本身就是阶级的“意识形态”表现。所以,理解阶级有无始终是与财产权关联在一起的,这同样构成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阐释原则,任何抽离了财产权批判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解都矮化了其理论的力量。
一、财产权:从自由的确证到贫困的责难
无疑,财产权在近代市场资本主义世界的诞生中发挥了积极的价值,而且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观念相当古老,正如格劳休斯认为的那样,由于一些物品初次使用之后,它已经被耗费殆尽,那么,再次使用的可能性已经被初次使用者给剥夺了,这种排他性就是一种最为古老的私有财产权的原始形态。而按照麦克法兰的说法,私有财产权在亨利二世时期(1133-1189)英格兰的习惯法中早已被确立下来,那时的英格兰人普遍形成了“某一个人拥有一匹马,一件衣服,一幢房屋,一块田地”这样的意识,而真正的“法律保护财产的私有权,这一强有力的原则被约翰·洛克视为英格兰自由的根基”。财产作为自由的保障这一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所有权”一章也给予了讨论,“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如果,“把需要当作首要的东西,那末从需要方面来看,拥有财产就好像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要想理解此种财产权的正面内涵,让我们先从洛克等人的讨论入手来把握这一思想进路。
在《政府论》中的第五章“论财产”一节中,洛克认为,人类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自然也就享受肉体和饮料以及自然供应给人们的生存所需的物品,但是,他还必须加以阐明的是,“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是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也就是说,财产据为己有的根据是什么?他认为,这就是劳动。“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不过,这种劳动而据为己有并不能损及他人,这一点,洛克给出了一个“并非理性”的推论,他说之所以如此,以开垦一块土地来讲的据为己有,不损及任何旁人,“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更进一步来看,劳动财产权还是因为,“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对此,正如,斯蒂芬·巴克勒看到的那样,劳动之所以构成了财产权的基础,是因为上帝创造世界,也给了人在世界创造的机会,同时,人又能够借助劳动赋予对象价值。劳动财产权的论证实质上也是为了确认自由问题,“生命、特权(自由)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所以,“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相应地,对于一个现代人来讲,它只有拥有财产权才能获得自由,诸如斯密、李嘉图、休谟、哈奇森等理论家都表达了这种观念,在当时的资本主义时期显然具有积极的价值。
不过,正如马克思批评斯密和李嘉图所说的那样,洛克通过人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来确认人的自由,“只是表明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下如何获得财富,只是将这些关系表述为范畴、规律并证明这些规律、范畴比封建社会的规律和范畴更有利于财富的生产”,故而,在他们看来,最为重大的社会问题——贫困被忽视了,“贫困只不过是每一次分娩时的阵痛”。最早明确凸显这种批判的当属卢梭,在他看来,“当穷人们需要好意的帮助时,他们所以总得不到,正是因为他们无力拿出代价来。我看无论哪个穷人,只要他不幸而有一颗好心、一个美丽的女儿和一个强横的邻居,他就倒霉透顶了”。贫困者的痛苦和无力寻得帮助正是因为他缺乏财产权,也就是说财产权是导致贫困的根本原因。所以,“这两个阶级的人之间的社会契约的条款,可以概括为几句话,‘你需要我;因为我富而你穷。那么,我们就来订立个契约。我给你以替我服役的光荣,条件是你把你所剩下的那点东西都交给我,以报偿我为使唤你而付出的精神’”。卢梭对于两个阶级的讨论,已经开启了人们对待财产权不同的理解路向,即从一个通过财产权确证自由的正面价值转向了财产权导致缺乏财产权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以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这些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形成来讲,显然都是基本的语境,不过,从现有的文本来看,对马克思直接关注财产权并加以集中讨论影响最大的当属蒲鲁东。
蒲鲁东的《什么是所有权》一书第四章标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已经显示了是卢梭进路的延续。在第三章第四节中,蒲鲁东表达了对洛克、斯密等人的劳动财产权理论的批判,他试图证明,“1.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2.即使我们承认劳动具有这种能力,但是不论哪一类劳动,不论产品多么稀少,也不论劳动者的能力多么不平衡,人们都将被引导到财产的均等。3.在正义上,劳动是摧毁所有权的”。对于第一点来讲,在蒲鲁东看来,将劳动设立为财产权的基础,这是一个悖论,因为像洛克这些人,“先把所有权说成是劳动的产物,然后又说要给劳动一块地盘以便操作,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这简直是在制造一个循环论法”,所以,劳动虽然可以得到他的辛苦和努力的酬报,但他对于土地却不能得到任何权利。接着蒲鲁东认为,要将一种占有变成所有,肯定需要劳动以外的因素才能确立,否则,在一个人不劳动的时候,他便失去了财产所有权。那么,停止劳动依然所有就必须按照法律。诸如,“占有最初是租让给他的,后来是被容忍的,终于成为不能出让的,那是由于民法的认可并根据占有的原则而发生的”。
对于第二点即劳动导致所有权的平等来讲,蒲鲁东认为,即使我们承认了劳动具有阐释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能力,那么,“为什么享受这条所谓定律的利益的,仅限于极少数人,而对广大的劳动者则赏以闭门羹呢”?这一追问对卢梭所提出的贫困与两极分化的现实来讲,显然是一种承接,蒲鲁东比卢梭更进一步的是认为,所有人并不是像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公认的原理中所说的对“他所获的津贴、薪金、报酬有所有权”,而是他对他所创造的价值有所有权。所以蒲鲁东反讽地说,“我的建议,劳动者即使在领到了工资以后,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产物还是保持一种天然的所有权”。因而,结果应该是这样的,“1.劳动者应该获得财产,而不是游手好闲的所有人,2.一切生产过程既然一定是集体的,工人应当有权按照他的劳动的比例分享产品和盈利。3.一切积累起来的资本既然是社会的财产,谁也不能把它当作他的专属财产。这些推论是驳不倒的”。
蒲鲁东接着论证,“从正义的观点来看,劳动破坏所有权”,这也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一个“结论”。劳动与所有权之间的矛盾还在于无法解释“分工问题”,因为,“孤立的人只能满足他自己的需要中的极小一部分,只有在社会生活和在全世界的努力的明智配合中他才能发挥他的全部力量”,所以,“没有一个人不是依赖几千个不同的生产者的产品而生活的”。蒲鲁东批判地反问,“被早期的经济学家认为是唯一的真正生产者的农民,即从瓦匠、木匠、裁缝……等等那里得到住房、家具、衣服、食粮和援助的农民;——试问这些农民能不能自夸是单独地进行生产的呢”?
当然,蒲鲁东除了对劳动财产权进行批判之外,他还对先占、收益的其他两个方面进行讨论,试图撼动人们对于洛克以来对财产权的确证所造成的“自然法特征假象”。正如马克思所说,“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论述都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国民经济学把这个前提当做确定不移的事实,而不作任何进一步的考察,甚至像萨伊所坦率承认的那样,国民经济学知识‘偶然提到这一事实’。蒲鲁东则对国民经济学的基础即私有财产作为批判的考察”,关于这一点,在整个财产权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具有决定意义的、无所顾忌的和科学的考察”。
二、“历史地”考察财产权
由上,虽然我们看到,马克思认为蒲鲁东在私有财产权批判上是“科学上实现的巨大进步”,但是,就蒲鲁东的《贫困的哲学》这本著作来讲,则是十足的“拜物教思维”的产物。对此,马克思是通过分析黑格尔在蒲鲁东政治经济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开始讨论的。这一作用体现在,“经济学家们向我们解释了生产怎样在上述关系下进行,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关系是怎样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但是蒲鲁东并没有完成对这种说明的“历史地”发问,他也只是“把这些关系看成原理、范畴和抽象的思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黑格尔主义的蒲鲁东那里,“就只能到纯粹理性的运动中去找寻这些思想的来历了”。也就是黑格尔形而上学与政治经济学联姻的产物,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
运用上述思维,实质上导致的结果不过是想论证现存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是一种天然的原则,从而使其成为摆脱了时间性特征的永恒存在。要理解这一点,需要我们回到《哲学的贫困》来看马克思是如何讨论蒲鲁东对待所有权问题的。无疑,依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所有权一定是属于历史的,要想将所有权脱离历史,只能采用“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从而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对此,马克思始终以历史性思维对这种脱离历史的“所有权”进行追问。在他看来,“蒲鲁东先生称之为财产——他所理解的财产正是土地财产——的非经济起源的那种东西,就是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首先是对劳动的自然客观条件的资产阶级以前的关系”。进一步讲,“财产的非经济起源,无非就是资产阶级经济的历史起源,即在政治经济学各种范畴中得到力量或观念表现的那些生产形式的历史起源”。
即使我们直接面对上述劳动财产权这样的问题,必须要追问的是,这种劳动本身已经“历史化”为“雇佣劳动”,这种雇佣劳动并非一如既往,也要思考其产生的条件,就是说,当这种劳动本身已经内含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特质”,那么,所谓劳动财产权显然也不过是这种关系的“观念投射”而已。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劳动以及这种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值其价值”。要得到这种增值的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但是,这种分离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的呢?难道这种客观的分离过程是来自这样一个“奇闻逸事”的叙述吗?即马克思所嘲讽的,“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两种人,一种是勤劳的,聪明的,而且首先是节俭的精英,另一种是懒惰的,耗尽了自己的一切,甚至耗费过了头的无赖汉”。按照这种围绕勤劳、懒惰的推论居然出现了如下结论,“第一种人积累财富,而第二种人最后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从而“后者虽然早就不再劳动,但他们的财富却不断增加”。但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导致了劳动与劳动条件的分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充满着罪恶性,“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服役、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温和的政治经济学中,从来就是田园诗占统治地位”。但是,“事实上,原始积累的方法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只不过是要以劳动与生产资料分离为前提,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他还要不断地保持着这种分离以及“再生产这种分离”。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考察更为细致地分析了劳动与财产从直接统一到分离的过程。在他看来,在劳动同劳动前提(劳动资料)“天然统一”的时期,劳动者并非依赖劳动“就具有对象的存在”。“个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件的主人”,同样,他也从“共同体出发”,把“其他个人当作财产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在这一时期,生产还不是为了财富的原始积累。所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是属于他的、看做是自己的、看做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做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无疑,这一揭示的意义在于,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起点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并不是一直以来便是如此,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形式中,劳动对财产权的确证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断裂了。
马克思基于历史考察财产权与劳动之间的关联,当然最终是深入生产领域来完成的,这与洛克借助自然法的论证,以及蒲鲁东玩弄黑格尔的形而上学是完全不同的,也正是因为这样,马克思说“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进而,在马克思看来,财产权不过是现代世界,即以资本为主轴完成交换的社会何以可能的一个必要条件罢了,因为在交换过程中,除了商品之间通过“价值”完成交换之外,还必须有一个“所有权”的保证,这样才能完成交换流通领域那种“天赋人权真正乐园”的“假象”。因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所以,“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所以,财产权毋宁说是现代资本世界诞生过程中,为“交换社会何以可能”保驾护航的一个外在机制。
在财产私有的框架内,所谓的自由、平等也只能是一种假象,所以,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特别是阶级概念问题,无疑必须植入到马克思对财产权批判的原则中进行阐释,应该说,正是马克思将财产关系理解为资本与劳动的关系,进而在资本的逻辑与劳动的秘密方面双重洞悉了历史的机制,一方面试图扬弃洛克等努力确证的财产权,瓦解资本逻辑,另一方面又试图从劳动的秘密中分析出剥削与阶级意识问题,从而扬弃阶级本身。对此原则的提示,是我们进入马克思政治哲学语境阐释马克思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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