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说:“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以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礼记正义》卷六二《燕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656页)这可能是“军法”一词出现的最早记载。大约成书于战国初期的《司马法》提到:“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故德义不相踰。”(《司马法》卷上《天子之义第二》,四部丛刊初编本)这说明,至少在战国以前,治国、治军已经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汉六年(前201)十二月,刘邦在诏书中说:“天下既安,豪桀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尽图其功。身居军九年,或未习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怜之。其赦天下。”(《汉书·高帝纪下》)“身居军九年”,当然不会不熟悉军法;“或未习法令”,自然是指治国的律文。由此可见,汉代治国、治军采用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史记》、《汉书》中才会在“萧何次律令”后,又出现了“韩信申军法”的记载。
军法是整肃军纪,凝聚军心,控制军队的必要手段,是故《孙子》提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孙子集注》卷一,四部丛刊初编本)《吴子》说:“若法令不明,赏罚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何益于用!”(《吴子》卷上《治兵》,四部丛刊初编本)鉴于汉军成分极为复杂,除了自耕农外,尚有六国旧贵、刑徒、儒生、秦国官吏等不同出身,这批人军事素质低下、赏罚不严、不听号令,如果要将他们组织成为一支进退有序、令行禁止、能征善战、忠贞不二的部队,达到攻必克、战必胜的战术效果,势必不能离开军法的约束。因此,在楚汉元年(前206)四月至八月间,韩信奉汉王之命,依照前代军事律令,根据军队治理形势的新变化,因袭、整齐、补订了军法。韩信改订后的军法,即我们熟知的《汉军法》。
《汉军法》对于理解汉王(帝)国军队建设,以及当时战争态势、政治局势、经济形势,以及前代军法的沿袭和后代军法的影响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遗憾的是,《汉军法》散佚已久,后来学者只能从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中找寻它的蛛丝马迹。
先说传世文献。立足于传世文献,辑录《汉军法》并卓有贡献者,主要为清人沈家本及今人吴忠匡。沈家本基于汉代军法不属于《汉九章》的认识,认为《汉书》注援引的军法即韩信改订后的军法,故在《汉律摭遗·军法》辑录了畏愞、逗留、逗桡、不至质、亡失多、后期、迷失道、首谋不进、奔北、沮败、不循法、吏卒斩首以尺籍书下县移郡令人故行不行夺劳二岁、勒兵而守曰屯、营军司马中、棨戟即为斧钺、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二千石以下行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嚣、捕斩单于令、诈增虏获、夜行、无干车无自后射、介胄之士不拜、军中不得驰驱、都军官长史一人、弗赦、大有利、蹶张士等28款汉军法。吴忠匡基于“《史记》、前后《汉书》、《三国志》及其注文和两汉人的著述中所引列的《军法》即《汉军法》,无疑是西汉初期汉高祖拜韩信为大将后由信所订立”的认识,在沈家本《汉律摭遗·军法》基础之上,撰成《〈汉军法〉辑补》(《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1辑)一文,该文辑补了立武以威众诛恶以禁邪、从军士亡斩之、将在军君令有所不受、将任兵在外便宜有守、上功首虏、擅发兵、父子俱从军有死事得与丧归、人从军屯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令葬送、争功相嫉乖计弃市、百人为卒五人为伍、五人为伍二伍为什则共其器物、盗武库兵、趋论斩无须时、止语、入桀曰乘、以矢贯耳、司马执镯、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取民家物等20款汉军法。至此,传世文献中残存的汉军法,我们可以通过《汉律摭遗·军法》、《〈汉军法〉辑补》得见基本面貌。
再说出土文献。虽然居延汉简、居延新简、敦煌汉简、张家山《二年律令》等出土文献都有不少涉关汉代军法的条文,但是反映汉代军法内容最为集中的出土文献首推上孙家寨汉简。1978年夏,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一一五号汉墓出土了400片西汉晚期的残断木简,《文物》杂志在1981年第2期上公布了署名青海省文物考古工作队的《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一一五号汉墓》的发掘报告,刊发了署名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整理小组的《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并登载了朱国炤先生《上孙家寨木简初探》的研究文章。发掘报告以为:“简文内容主要有部曲(军队编制)、操典(操练法规)、军队标志和军功爵级、赏赐制度及行杀、处罚等规定。简文中的《孙子兵法》,有的内容在以前未曾发现过,是这次新发现的孙子佚文。记载的军队标志,如肩章、旗帜的区别等,与流传的《尉缭子》内容大体相同,但字句不尽相同。”朱国炤指出“只能依据木简的形制、字体和内容,粗略地归类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军事方面的律令文书;第二、三部分是有关军队的编制、阵法和标帜;第四部分是与《孙子》有关的兵书;第五部分为暂时无法归类的”。李零认为上述看法不太准确,他在《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性质小议》(《考古》,1983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它们全部是古代军法、军令一类文书。这一看法,主要是从简文内容与古代军法、军令的比较中得出的”。此后,陈公柔、徐元邦、曹延尊、格桑本撰成《青海大通马良墓出土汉简的整理与研究》(《考古学集刊》第5集,1987)一文,认为“文中多与军事有关,应该是军法、军令总汇的抄本,而不是军法、军令诏的原文。……这批简所记载的内容,是为当时边郡军事将领或幕僚日常习诵所用的读本”。虽然关于上孙家寨汉简性质、内容探讨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它的出现,或补传世文献研究之不足,或订传世文献研究之讹误:如白建钢《汉代军法内容新探——读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汉墓木简札记》一文(《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指出《〈汉军法〉辑补》误辑五人为伍二伍为什则共其器物、司马执镯、卒长执铙3款先秦军法为汉代军法,而且还归纳出了违抗命令罪、破坏队列罪、战斗中擅自退却罪、作战畏懦罪、守城失职罪、失利条件下不能坚持战斗罪、保护首长失职罪、叛逃罪等8种汉军违反职责罪的类型及惩治办法;再如《青海大通马良墓出土汉简的整理与研究》还指出上孙家寨汉简关于军法的内容大致可分为斩首、捕虏与拜爵、奖赏的制度;惩办军功增首,处罚临阵不力的制度;惩治“不知法者”以及违反车骑材官的“循行严劾”制度三个方面。
由于历代学人的不懈努力和考古工作者的辛勤探索,使得汉代军法的综合研究在今天成为可能。在这一研究过程中,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以及侯瑞《两汉时期的军法》(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上官红伟《秦汉军人犯罪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具有代表性。
黄今言借鉴了前贤的研究理路,在《秦汉军制史论》第十一章“军法与奖惩”之三“军人违职罪的种类与惩处”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作了重要补充,并将其划分为五大种类:一、危害作战利益:违抗战令罪,干行队列罪,行军逗留罪,逃亡畏懦罪,后期、不至期罪,迷失道路罪,擅离职守、退却罪,沮败奔北罪,亡失过多罪,谎报军情罪,矫诏贼杀军吏罪;二、违反兵役制度和发兵规定:违反兵役法罪,擅自发兵罪;三、虚报军功、争功相嫉:诈增虏获罪,争功相嫉罪;四、损害后勤保障和军事设施:盗武库兵罪,武器装备保管不善罪,盗用军用粮饷罪,边境防务设施衰败罪;五、违反行军宿营及管理制度:军训违纪罪,擅入军营罪,军中驰驱罪,嚣、夜行罪,趋走喧哗罪,取民家物罪等。侯瑞《两汉时期的军法》一文认为两汉军法是建立在以律令为中心,科、比、奏谳为补充的汉律体系之上的军事法律体系;两汉军法以军队征调之法、军队训练之法、边防守备之法、军事后勤之法、军事作战之法、军功赏赐之法、抚恤善后之法为主要内容;此外,还简略地谈及了两汉军法的执行及两汉军法的影响。上官红伟《秦汉军人犯罪研究》则将秦汉军人犯罪划分为违反军令、军纪,违反军中规章制度,违反特别律条,政治犯罪,经济犯罪,涉民犯罪六大种类,而且还讨论了军人犯罪的检举、审判和执行。黄今言、侯瑞、上官红伟等人的研究,初步揭示了汉代军法的基本面貌,推动汉代军法研究向体系化方向发展。
虽然结合传世、出土文献,通过历代学者的辛勤探研,汉代军法终于出现了一个相对体系化、较为完备化的认识,但是由于韩信所申军法久佚不存,我们很难说两汉军法完全是韩信改订后的军法;此外,汉代法律体系在今天仍然没有完全研究清楚,汉代军法同汉代其他法律的关系尚缺乏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据以为证的残简断牍、只字片语,很难说就出自韩信改订后的军法,甚至是汉代的军法。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可否认“韩信申军法”这一重大事件在建立汉代军法体系、框架、内容上的基础性作用,不可否认其在汉军组建、训练、管理、运用,以及战斗力提高中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其在汉刘邦赢得楚汉战争胜利,建立、巩固汉帝国事业中的伟大功勋,不可否认其在后世军法体系沿革、原则沿用、内容沿袭上的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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