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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权利与义务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227 评论:0

指人们职业活动中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

职业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有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有的是约定俗成的,主要内容有:①每个职业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②职工在就业前或在就业后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和服从组织分配的义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④国家职工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职工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⑤职工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⑥男女职工有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⑦每一个职工有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权利和义务。⑧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因此,在阶级社会里,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权利和义务是分离和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了剥削和压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反映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由分离到统一。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利和义务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作为权利,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作为义务,宪法强调“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这样,劳动虽然也是谋生的手段,但从劳动的性质和目的上看,已不单纯是为了个人。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是为社会主义,为国家自觉地进行创造性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明确指出了公民作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地位,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是社会的主人,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既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又是人民利益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还表现在权利与义务相互之间的促进和制约上。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只讲权利,不尽义务,就会使社会秩序发生混乱,使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国家法制受到破坏,因而也就无法建设和治理国家。反之,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不满足职工的生活需要和工作需要,就不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目前,中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不能不影响到劳动权利的充分体现。因此,每一个职工都要从国家的大局出发,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忠于职守,努力工作,积极劳动,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不断充分权利的内容,加强权利的物质保障。

为了有效地贯彻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必须反对利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因为利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使权利与义务相分离,只讲权利,不尽义务。利己主义者“一切向钱看”,只顾个人的私利,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少数国家干部的特殊化、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是违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无政府主义无视国家的法律和纪律,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破坏他人的权利,等等。这都不利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必须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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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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