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由于受到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所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因素是生产环境中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各种因素的总称。它大体上可分三类:①物理因素,包括不良的气温、气压、辐射、噪声、振声等;②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恶物、粉尘等;③生物因素,包括某些寄生虫、微生物等。
1957年2月,我国卫生部公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了十四种职业病名单:①职业中毒,②尘肺,③热射病和热痉挛,④日射病,⑤职业性皮肤病,⑥电光性眼水,⑦职业性难听(亦称“职业性耳聋”),⑧职业性白内障,⑨潜涵病,⑩高山病和航空病,(11)振动性疾病,(12)放射性疾病,(13)职业性炭疽,(14)职业性森林脑炎。各级医疗单位在确定了名单中所列职业病之后,应按卫生部公布的《职业中毒及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向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站报告。上述职业病患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从医疗预防角度研究职业病的学科叫职业病学。它是医学科学中的一门学科,专门研究职业病的发生条件、病理过程、发病原理、诊断、治疗和预防、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禁忌等,以保护劳动人民的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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