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直接、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历史上最早出现法律观点,在世界各国,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古代东方各国一些成文法——古代埃及法律,西南亚两河流域地区的楔形文字法律(特别是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古代犹太法律、波斯法律、印度法律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法律等等,它们都以不同词藻反复表明,这种法律代表了某种神的意志,或者是多神,或者是一神;或者是太阳神、洪水神;或者是上帝、真主,等等。我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王朝的基本法律是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即所谓“钦定”,而君主的权力却又被解释为“受命于天”。根据汉代董仲舒的解释,“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所以,君主被奉为“天子”或“圣上”,当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样地,他所规定的法律也就代表了“天”的意志。这种以“天”为核心的观念是儒家的哲理化的宗天神学,虽然与一般的宗教神学有所不同,但仍是一种神学。从殷周起,我国就有了宗教性的天命观。自孔丘开始,赋予天命一种外在必然性的含义,奠定了这种哲理化宗天神学的基础。以后汉代董仲舒以他的天人感应说更使这种神学系统化。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中,占有支配地位,恩格斯指出:“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1卷,第545页)西欧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法律思想,就是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神权政治论”或“君权神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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