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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司法道德思想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23 评论:0

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前322)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科学家。 “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出生于古希腊北方马其顿的斯塔吉罗斯,其父是马其顿国王的御医。公元前366年其父死后,17岁的亚里士多德便迁居雅典,进入柏拉图办的学园学习达20年之久,是柏拉图最得意的门生。但与柏拉图的观点有分歧。公元前343年开始任马其顿王子(即后来的亚历山大大帝)的教师。公元前335年在雅典设立名叫吕克昂的学校讲学。共经营了12个年头。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去世,雅典爆发反马其顿运动,被迫迁居雅典以北的哈尔基斯。他的学术研究范围很广,涉及哲学、美学、逻辑学、伦理学、自然科学、历史、政治、经济、法学等许多部门。反映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是《伦理学》和《政治学》。 《雅典政制》是他研究了150多部城邦宪法所获得的成果之一,也是《政治学》的历史资料的重要根据。与柏拉图不同,他始终重视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和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要用法律手段节制人民,教育人民,培养人民的正义观念和美德观念。立法家的任务在于参考历史,斟酌现状,制定出合乎正义的法律,并拥有执行这种法律的权威。他认为,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作用的大小,法律变革与否,都不能过度或不足,都要适度,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美德的要求,也就是以对中等奴隶主阶级是否有利为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特点,一是它的公正性,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二是它的可变性,变革必须以增进社会的幸福为宗旨;三是它的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人人都必须遵守,而人们遵守法律的习性又必须经过长期的培养。亚里士多德非常强调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在他看来,“执政者应凭邦的法度”行事,凡是法律有明确、详细规定的,理所当然要严格执行。他说:“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城邦最切要的事情就是“禁绝一切违法的举动”。他还强调,“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还说:“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人治论,主张法治论。他在反驳“一人之治”时说:“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他说:“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为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他的结论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所以坚决反对“人治”,积极主张“法治”,这是同他竭力追求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的政治主张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奴隶王阶级的利益,特别是中产阶级的利益。但他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也是相当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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