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们通过报刊、通讯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报道事实、发表言论的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通过新闻媒介的运用和实施。在世界许多语言中,新闻自由与出版自由含义基本相同,常用同一词汇表达。
新闻自由在西方被解释为,不受政府检查或其它威胁而自由出版报刊的权利。它最早是在近代西方,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开展,在资产阶级和革命人民反对封建阶级和教会的言论专制和思想禁锢的文化革命中产生的。1644年,英国资产阶级政论家、诗人约翰·弥尔顿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出版自由”,反对书报检查:“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各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之中最重要的自由。”美国18至19世纪的托马斯·杰弗逊等又更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新闻自由。杰氏认为,报刊是人民了解社会情况的主要来源,应该报道一切事实真相,让人们听取所有真实的和虚假的意见;新闻必须摆脱国家的控制,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政府部门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能否自由地批评政府是新闻自由的“试金石”。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791年,这个宣言成为法国宪法的序言。同年,美国宪法第一号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剥夺人民言论与出版自由之法律。逐渐地,新闻自由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承认和实行。
西方资本主义新闻自由的内容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发表自由、批评自由、创办报刊的自由等。它确认:只要不侵害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介可以报道任何事实和言论;除非煽动以暴力或其它非法手段推翻政府,一切批评政府的言论都不受法律的制裁。新闻自由不仅是一项基本的社会自由权利,也成为实施资本主义民主的重要手段。
资产阶级并不都把新闻自由看成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英国18世纪的法学家并任过首席法官的布拉克斯东说:“新闻自由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性质而言,当然是重要的,但是这是指对出版物不加事先的限制,而不是指已经发表了的犯罪的内容可以逃避检查的自由。”20世纪以来美国等还兴起了一种“社会责任理论”,主张“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与别人的个人权利以及主要的社会利益相平衡。”《人权宣言》在肯定新闻自由时又写道:“但在法律限制范围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管束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文,在有些国家是散见于宪法和刑法、民法等,在有些国家还同时以专门的新闻出版法的形式出现。
无产阶级主张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新闻自由,从来都把争取新闻自由作为夺取政权的一部分,在掌握政权后则把这个原则写入自己的宪法。
马克思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恩格斯和列宁先后说过同样意思的话:“出版自由就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一切意见。”毛泽东也多次阐述过出版自由思想,他说:“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和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1869年成立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纲规定:“废除一切有关出版、结社、集会的权利之法律上的限制。”列宁充分肯定过的《社会民主主义劳动解放社纲领》,提出过“信仰、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无限自由”。苏联1977年宪法规定:“为了适合人民的利益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保障苏联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1934年在江西瑞金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写道:“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自由的物质基础。”我国解放以来历届社会主义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都写上了有关新闻自由的条文,如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内容是:采访自由、报道自由、发表意见自由、批评自由、传递自由、收阅(收听、收看)自由、创办报刊自由等。人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和舆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的管理;只要不违背事实、不违反法律,任何新闻、言论都可以发表而不受追咎,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权利、工作权利不得因此受到侵犯。
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新闻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党的监督和法律的监督。我国1982年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建立新闻法制,对新闻事业实行依法管理;新闻工作者应当开展自制自律,自觉地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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