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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道德修养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04 评论:0

是指司法工作者个人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司法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锻炼和改造,以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不断提高自己精神境界的道德活动。

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在司法道德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司法道德教育的作用,要依赖于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来实现;司法道德的评价能力,要通过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来提高;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要取决于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的自觉程度。司法道德修养是司法干部自我锻炼、自我改造的需要,是抵制腐朽道德影响的有力武器。谢觉哉同志曾用打“官司”作比喻。通常打官司,总少不了原告、被告、律师、法官这些人,他们是由不同的人来担当的。道德修养则不同。道德修养是自己跟自己打“官司”,这里的“原告”、“被告”、“律师”、“法官”都是同一个修养主体,“官司”是在同一个人的头脑中展开的。如果修养主体不能随时随地认真检查自己的缺点、弱点、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言行,“官司”是打不起来的;如果修养的主体不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降低了道德标准,“官司”就会打不赢。可见,司法道德修养是司法工作者一种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的过程。这种过程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实践和自我改造的过程,它要求修养的主体应具有坚持不懈的革命精神,这是司法道德修养的一个很突出的特点。

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是社会实践。因为实践是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的基础,又是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的不断发展的动力,实践正是检验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成效的标准,又是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的目的。在道德修养与实践相联系这个根本前提之下,司法道德修养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努力学习树立楷模、自我解剖、慎独和付诸实践的方法等。其中最根本的方法是投身于实践,通过世认识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才能进行修养。如果不能把自己的言行结合起来,不能真正做到言行一致,表里一致,学习的理论只停留在口头上,不去付诸实践,严格地讲,这不是进行道德修养。因此,司法工作者的道德修养,必须反对言行脱节的不良现象。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知行统一,言行统一,这是司法工作者道德修养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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