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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道德评价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03 评论:0

是指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该社会司法道德的准则为标准,对司法工作者的职业活动作出善恶、荣辱的判断或评论。

司法道德评价是司法道德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工作者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对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协调发展,对维护道德规范的功能,以至于对司法道德从实有到应有的转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道德在司法工作中的调节作用,教育作用,激励作用,都要通过司法道德的评价来实现的。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司法道德评价的标准,应该是阶级地、历史地加以判断。在评价司法工作者行为的善恶时,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幸福,是否有利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凡是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大多数人幸福、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评价司法道德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是否符合于社会主义法律,是否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是否有利于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为标准。这既是评价司法工作者的政治标准,也是评价司法工作者的道德标准。

司法道德评价的根据应该是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动机和效果不统一的现象是常有发生的。遇到这种情况,真正的好心,必须对于自己的工作的缺点错误有完全诚意的自我批评,决心改正这些缺点错误。如果事实上已经证实行为效果不好而仍无动于衷,还是照老样子去做,就不能说动机是好的。

司法道德评价的形式同一般道德评价的形式一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司法传统习俗和司法工作者内心信念等形式进行的。对司法工作者的道德行为进行评价的社会舆论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一种是有一定条文的固定舆论。它是由公安、传统、检察、监察、司法行政各级领导机构拟定的各种管理条令条例及其规章制度。司法工作者对这些舆论,只能服从,自觉遵守,而无主观选择性。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正式舆论,它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内部通报等形式,对司法工作者的先进事迹、高尚品德予以表彰,对坏人坏事进行批评或道义上的谴责。这类舆论的特点是覆盖面广、信息量大、权威性强、褒贬度高,容易引起接收者在观念上和行为上的激励和自我检点和反省。再一种是不经过一定组织的自发的舆论,它与司法工作者接触的社会面相关,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人们的口头评价,以日常生活中群众议论为主,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因此它对司法工作者来讲,具有强烈的可感性、透明度和制约力。使司法人员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它的导向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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