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司法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是依据一定的司法道德准则和要求,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影响的一种活动。
司法道德教育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着其他各种教育所不能代替的特殊作用。它是司法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司法工作者的在品质的重要环节。司法工作者道德评价水平和道德选择能力的提高,良好道德心理的形成,以及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都离不开司法道德的教育。
司法道德教育是一个由不够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一般来说这个过程是由司法道德认识、司法道德情感、司法道德信念、司法道德意志和司法道德习惯五个因素构成的。司法道德认识是指司法工作者对司法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司法干部只有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高尚的,以及为什么提出这样的要求,才会有行动上的目觉。司法道德情感,是指司法工作者在履行某种道德义务或评价某种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爱憎、好恶态度。司法干部道德情感的形成,需要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的作用。内因指司法干部个体自身情感的体验,外因是指道德教育的激化作用。培养司法干部道德情感的过程。一般要经历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即由直觉的情绪发展到与道德形象相联系的情绪;再进一步发展到道德理论的情绪。道德情感一旦形成,就对道德行为起到持久而具有强大动力的作,用。司法道德信念,是指司法干部发自内心的对司法道德义务和道德理想的真诚信仰和强烈责任感。信念决定一个人对世界、对人生、对自己的自觉态度,它在道德品质形成过程中居主导地位。司法道德意志,是指司法干部在履行其道德义务时所表现出来的克服内心障碍和外部困难的毅力和能力,它表为现道德行为的坚持精神,是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的巨大精神力量。司法道德习惯是指根植于司法工作者心理的一种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已经成为司法工作者内心的需要。司法道德习惯是一个司法工作者个人由不稳定的道德行为转化为道德品质的关键因素。司法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引导司法干部把司法道德认识、司法道德情感、司法道德信念、司法道德意志,变成司法道德行为,形成良好的司法道德习惯。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行为习惯一经形成,便标志着司法道德教育目的的实现。当然,司法道德教育作为一个链条式的长过程来讲,旧的过程的完成,又意味着新过程的开始。这就说明司法干部的司法道德教育,司法道德修养有一个由低到高的深化、提高的过程,有一个不断受教育,不断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永无止境的。
司法道德教育在实践中形成一系列的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主要是积极疏导和严格要求相结合,灌输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司法部门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司法道德教育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讲有传授知识、榜样示范、舆论扬抑、社会实践、典型分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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