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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道德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10 评论:0

指人们以司法工作为职业,在履行其职责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司法工作者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以后,国家和法律也随之产生,同时也出现了执行法律的官吏。我国古代司法和行政是不分的。在商朝,中央机关有行政事务官、武官、吏官等,没有专门的司法官。到了西周,中央设有“三事大夫”,准人就是执掌司法的官,又称“准夫”。在秦汉中央机构中设廷尉,掌管司法,封建社会的司法道德集中反映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历代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也要求自己的官吏要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凡是较为开明的国君,总是要求各级官吏忠实执行法律,并以此作为其道德标准。但在私有制的社会里,剥削阶级的官吏,其中包括法官,能做到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仅仅是少数。这些封建官吏在历史上得到人民的赞扬,并把他们称为“清官”。即使是清官,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他们的执法活动也要受到极大的限制。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冲破封建专制的束缚,资产阶级提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才为司法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新条件。但是,资产阶级司法道德仍然离不开剥削阶级的局限性。他们所宣扬的尊重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对无产阶级来说仍然是虚伪的。只有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建立了人民司法机关,才使司法道德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社会主义司法道德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指导下,通过司法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司法道德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一,司法道德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在批判旧的司法道德的斗争中和在社会主义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其二,司法道德最根本的特征是与国家和全体公民的利益具有密切的关系,并由此表现出它的鲜明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它要求人民司法工作者履行司法职业的义务和责任,旗帜鲜明地严惩社会主义敌对分子和一切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其三,司法道德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具有其他职业道德所不可比拟的强制性。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忠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实于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忠实于职守、尽职尽责。社会主义司法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司法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它要求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凛然无畏,机智果敢;刚直不阿,不畏权势;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相互尊重,精诚协作;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严禁刑讯逼供和虐待体罚;躬行法律,钻研业务,做宣传法制和遵纪守法的表率。司法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从事司法职业的人们搞好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然而,要使外在的司法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司法工作者内在的精神素质,就需要进行不懈的司法道德教育和培养。而教育和培养的途径主要是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改变陈旧消极的司法道德观念;勇于实践,从我做起,实践是伟大的老师,只有在职业道德实践中,严格地用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才能不断地加深对自己职业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认识。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就是要做到在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一切言行都不违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能做到这样一点,其道德修养才可能达到一个崇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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