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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司法道德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28 评论:0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工作职责过程中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同时也产生了社会主义法律。有社会主义的法律,才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关,以及在执法机关工作的司法工作者,相应的也就产生了社会主义司法道德。

从严格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司法道德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主革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是在经历了漫长的民主革命战争阶段,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最后夺取城市,获得全国胜利才建立起来的。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道德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在司法干部队伍建设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党的创建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通过了《教育宣传问题决议案》,负责向干部宣传集体主义的道德观、人生观。省港罢工委员会委员长苏兆征,虽然掌管财政大权,经手大量公款,但他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过着清贫俭朴的生活,被工人誉名为“红色的清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使我们党的干部和人民军队树立了优良的道德风貌,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是我国司法道德进一步发展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成了司法道德建设的核心,“我们的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这成为人民司法道德的最高原则。另外这个时期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伍同志,经常携带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执法严正,刚直不阿,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人民称他为“马青天”。他的崇高道德品质对人民司法道德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社会主义司法道德不仅继承和发扬了民主革命时期的优良传统,而且还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第一,提倡艰苦奋斗,反对贪污和铺张浪费。毛泽东同志1949年10月写的《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一文要求:“全国一切革命工作人员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指出“我们的国家一要勤,二要俭,不要懒,不要豪华。懒就衰,就不好”。还强调要“反对铺张浪费”,“反贪污反浪费一事,是全党一件大事”,“必须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他的这些论述,对防止干部腐化和树立公正廉洁的作风起了重要作用。第二,反对官僚主义,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51年,毛泽东同志把反对官僚主义当作“三反”的一个内容提了出来。他说:“有一部分同志,革命意志衰退,革命热情有些不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少了。”刘少奇同志也讲:“有些单位的负责人,忘记了我们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传统,忘记了无产阶级当政的基础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他们不肯做调查研究工作,有事不先同群众商量,不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不倾听群众意见,不认真注意群众的反映,甚至当群众的利益已经受到严重损害,群众表示十分不满的时候,他们仍然坚持自以为是‘正确’的那种做法。”党中央领导同志这些重要论述,有力地推动了当时反官僚主义的斗争,使广大司法干部警惕犯官僚主义错误,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第三,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刘少奇同志指出:“最近几年,有许多干部忘记了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实事求是的作风。他们在决定问题的时候,不调查,不研究,以感情代替政策;在进行工作的时候,乱提高指标,说空话,瞎指挥,不同群众商量。”这些论述,对克服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意义,产生很大影响,使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作风得到进一步的发扬。

50年代和60年代初我国司法战线的道德风貌是好的,雷锋精神、焦裕禄精神在司法干警中得到发扬,涌现出大批雷锋式的模范人物。但是十年动乱,使我国的司法道德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随着两个文明建设的开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社会主义司法道德也得到新的发展,形成了体现时代特点的新风貌和新规范,并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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