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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道德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37 评论:0

商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指商人在经商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所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它的主要职能是调节买卖双方的关系。

商人道德的产生 商人道德是伴随着商业和商人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没有社会分工,人们共同劳动,劳动产品归集体所有。只是到了原始社会的末期才有了商业的萌芽。最初的交换是物物交换,即产品的直接交换,既不计量,又不固定,甚至不用面对面,而是放在某个容易看到的地方,谁用自取。这是一种朴素的产品交换风俗。后来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奴隶制的形成,出现了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原始货币的产生,使商品交换在时间、空间上日益扩大,买和卖分离为独立的行为活动,于是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专门从事买卖活动的阶层,这就是商人。商人经办的买卖业务即称商业。商业产生以后,农业、手工业等生产部门专门从事生产活动,商人在生产部门和消费者之间通过买卖活动满足社会需要,并得以谋生。在买卖活动中,为了调节商人同消费者的矛盾,便产生出商人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如货要真,不虚诳等等,这就是商人道德。

奴隶社会的商人道德 指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商人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有:

①反对追逐厚利。在商代,商族人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事商业经营,追逐厚利,成为“富贵”之家。商亡以后,周人重农,鄙视商业,认为商族人通过商业取得厚利是唯利是图,是“胜而无耻”,不道德。

②做买卖要货真价实,不“伪饰”,不虚诳,不以假充真。《周礼·地官·司市》载:“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古时,流动进行买卖的叫“商”,设摊买卖的叫“贾”。这时规定十件商品中有两件不合质量的不准发售。尺寸不合标准的车辆、用品,精粗、幅度和颜色不合规定的布帛等不准出售。为了保护农业资源,还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木不中伐”、“禽兽鱼鳖不中杀”的禁止出售。市场中专门设“司市”掌握“量度禁令”,设“胥师”辨别货物之真伪。在市场上出售不符合标准的货物,认为是不道德的。

③商人要以诚待客。据《周礼·地官·司市》载: “贾民禁伪而除诈”。又据《管子·乘马》载:“非诚贾不得食于贾”。就是说,商人不能搞欺骗,要以诚待客。

④禁止商人苛求“过常之利”,反对狡诈行为。管仲认为可以依赖商品流通,操纵商品的贵贱,以有利于民生。从这一前提出发,不允许富商大贾搞囤积居奇活动,把囤积居奇不利于民的行为看做是不道德的行为。同时禁止商人获取超常的利润,把获取超常利润的行为看做是不道德的。

⑤要公平交易,兼顾双方利益。在奴隶社会中,人们已总结出公平交易,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如在商农之间就要公平交易,主张粮食等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不能过低,过低农民吃亏太大,就会破坏农业生产;但也不能过高,过高商人无利,就不好经营。所以商农之间价格要高低恰当,公平交易,兼顾农商双方利益。这样,市场上的物价平稳,商品齐全,关市的税收也能相应增加。当时把这看成是治国的道理。

在奴隶社会里,由于小国众多,不可能有统一的道德标准,但在经商活动中的是非界限还是有的。这些是非界限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风尚,就可以看做是道德问题。但是,当时的商业活动主要是为奴隶主服务的,商业基本上操纵在奴隶主手中,货真价实,不短斤少两,对奴隶主有利。奴隶主不劳动,让奴隶去做买卖,赚的钱归奴隶主所有,因此,经商的奴隶并没有因为经商而成为自由民,也没有因经商赚钱成为富有者,在经商的奴隶主和奴隶之间完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即使有独立商人,也是极少数,再加上商品经济微弱,这就决定了奴隶社会的商人道德是简单的。

封建社会的商人道德 指中国封建社会中商人道德的基本状况。同奴隶社会相比,封建社会的商人道德有了很大的发展,明确提出“买卖不成仁义在”的口号。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观念,把商人分为“诚商”或“奸商”。所谓“诚商”或“义商”,是指在买卖活动中注重沟通商品有无、调剂商品余缺的社会责任,对谋利具有战略眼光的商人。所谓奸商,是指在买卖活动中不顾及商人的社会责任,昧着良心以欺诈等不道德手段牟取暴利的商人。诚商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奸商则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这一方面说明人们道德观念的提高,另一方面说明经商要讲“仁义”,要讲“诚”。“仁义”、“诚”成为人们评价经商活动中商人行为的善恶标准,成为商人买卖活动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产生出封建社会的商人道德规范,这就是,①诚信无欺。要求商人以诚实不欺诈的职业行为而取得信誉。在封建社会里,不少商人,特别是“诚商”,正是以此作为商人道德的重要德目来要求自己。例如,《岩镇志草》记载:商人梅庄余“弱冠行贾,诚笃不欺人。”《济阳江氏族谱》记载:商人江长遂“业*宛陵,待人接物,诚信不欺。”《遵岩先生文集》记载:商人黄梅原“言信情忠,游江湖间,人莫不以诚任之。”《水窗春艺》中说:“著名老店,如扬州之戴春林,苏州之孙春阳,嘉善之吴鼎盛,京城之王麻子,杭州之张小泉,皆天下所知,……然此各家得名之始,只循(诚理)二字为之。”

②货真价实。要求商人在出卖货物时不掺杂使假,以劣充优,以假冒真,同时不乱要价,价钱公道、实在。在商人买卖活动中,凡是货真价实的行为都受到社会肯定的评价,被誉为商人之美德,流传后人。据《谢承书》记载:东汉公沙穆使人到市上卖猪,因猪病,他叮嘱说:“如售,当告买者言病,贱取其直,不可言无病,欺人取贵价也。”卖猪人到市上未说猪有病,卖了好猪的价钱,公沙穆知道后,立即找到买主,说猪有病,应退还多收的钱。买主说已经成交,不必退多收的钱了。公沙穆坚持要退,“终不收钱而去。”又据《婺源县志》记载;商人朱文炽“尝鬻茶珠江,逾市期,交易文契,炽必书陈茶二字,以示不欺。”再据《太函集》记载:汪处士经商,与弟子约法“毋以苦杂良。”“价实”的商人道德规范,在封建社会里具体化为“市不二价”或“口不二价”的口号。据《后汉书》记载:韩康在长安卖药,“口不二价,三十余年”,人人皆知。又据《魏书》记载:赵柔与子善明到市上卖犁,有人向赵柔买犁,言明价格是绢二十匹,另一商人愿出三十匹购买,善明想卖给后者,赵柔说:“与人交易,一言便定,岂可以利动心哉。”再据《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记载:商人许文才,“贸适货居,市不二价。”

③称准量足。要求商人在出售商品需使用度量衡器时,应计量准确,不得短斤少两,而应数量充足。商人凡做到称准量足的,就受到买者的赞扬和信任;凡短斤少两的,就受到社会的谴责;凡使市场计量准确的地方官,也受到百姓的欢迎。据《夷坚志》载:宋代鄂州有一卖盐为生之李二婆,卖盐时称准量足。一次,城中失火烧去数千间房屋,李二婆家幸免于灾。地方官询问情况,李二婆言道:“无所长,但每日货盐,来买一斤,以十八两与之,所凭以活残年者,一秤而已。”地方官听了对其表示敬意并给予物质奖赏。

上述事实说明,在封建社会里已经有了较稳定的商人道德规范,但一些奸商往往利用道德手段达到不道德的目的。封建统治阶级的“官商”和“皇商”也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商业中介的商品交换成为不等价交换。他们利用农民生活必需品的“专卖”,贱买贵卖,使价格长期地、大幅度地脱离价值,对小生产者进行掠夺性的超经济剥削。同时,在商品质量、货币成色、度量衡器等方面经常采取欺骗手段。

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人道德 指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状况相适应的道德要求,它是封建社会商人道德的继承与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的丰富,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商业经营形式、服务手段日益科学化、现代化,促使商人道德发展到一个新水平。在资本主义早期和现代资本主义,由于生产力发展状况,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别,带来了商人道德状况的不同。早期,他们生产的越多,能出卖的东西也就越多,因此,勤劳、节俭、吝啬成了他们的主要美德。现代资本主义处于大工业迅速发展时期,商品更加丰富多样,市场不断扩大,竞争激烈。在这种条件下,商人为了在竞争中取胜,更加注重道德在商业经营中的作用,于是形成了相应的道德规范:①文明经商。它是资本主义商业经营的产物,是商人遵循的重要的行为规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文明经商从内容到形式都得到发展。商人在买卖活动中,讲究商品质量,热情服务,文明礼貌;研究顾客心理,千方百计地满足顾客各方面的需要;熟练的服务技术,高超的服务本领。②讲究信用。最主要的表现是注意商品质量,以优质的商品赢得顾客的青睐。他们认为,在推销的世界里,信用是最主要的。向市场出售偷工减料的产品,是违反社会公德的,对公司来说,是自取灭亡。同时信守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对顾客不喜欢的商品给予退换。③礼貌待客。他们把顾客视为“皇帝”、“前主”(第一主人),使用文明语言,对顾客彬彬有礼,从不慢待顾客,顶撞顾客,辱骂顾客;售货员打扮得很漂亮,推行微笑服务;环境优美,使顾问心情舒畅。④周到服务。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周到服务是商人同顾客关系的行为准则之一,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劳务;合理的商业网点,大、中、小商店的配合;营业时间方便顾客购买;售前服务,销售过程中的服务,售后服务和特殊服务都很周到;销售服务又有多种形式,如办理赊销、信用购买、代客送货、租赁婚丧用品、临时幼儿寄托、提供停车场、提供休息室等等。

经商赚钱是资本主义社会商人的唯一宗旨,是商人精神的基本原则。为了赚钱、发财,他们要遵守商人道德规范,因为它能赢得市场,争取顾客。因此,他们遵守商人道德是被迫的,是出于赚钱的需要;为了赚钱、发财,他们还经常违反商人道德,经常先给人们送上一些好的样品,然后再把蹩脚的货物送去,或在好货中掺上次货,以次充优。为了达到不道德的目的而滥用道德的伪善手段,使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人道德表现出两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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