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约的制度。
分权之说由来已久。古代的希罗多德在他的《历史》一书中,曾把国家权力分为审议、管理、司法三要素,认为国家之治乱即以此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波里比阿在《罗马史》中论述分权的同时,要互相制衡。指出罗马实行了一种兼有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体制特点的混合政体。在这一政体中,重视了元老院、执政官与护民官三者之间权力的均衡,初次提出了制衡的观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权三要素为:讨论、执行、司法。他设想的政权职能一是议事机能、二是行政机能、三是审判机能,是比较完备的共和政体。其后,西塞罗、马西利、巴东斯基、马基雅弗利和法国的布丹等人相继阐述了分权的主张。马西利、巴东斯基在《和平捍卫者》一书中提出了分权思想,主张等级代表机构拥有立法权,人民选举出的人掌管司法权,君主、贵族和平民之间应建立互相牵制的原则。
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系统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为建立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的权力可以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至于司法权,洛克把它合并到行政权之内。在洛克看来,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与君主专制政体有所区别。在君主专制的政体下,这三种权力集于君主一身;在君主立宪的政体下,这三种权力则分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君主失去了立法权,再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作为国家的法律,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掌握。孟德斯鸠进一步发挥了这一思想。他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他看来,只有把权力作了这样的划分,并使这些互相制约,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他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成为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代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国家机构的原则。1787年美国的制宪会议中,汉密尔顿等人在洛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系统地阐发了三权相互制衔的理论。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公立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进一步规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设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三权分立的特点是,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或内阁行使,司法权由陪审法院行使。三权分立,发挥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的作用,保持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状态,可以防止某一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这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中的所谓分权,实际上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分权,对于统治阶级的权力,广大人民是无权分享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尽管洛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在反封建方面有进步性,但把资产阶级专政国家打扮成对一切人都公平合理的理性王国,这又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事实上,当资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和巩固了政权以后,从资产阶级同广大人民的关系来说,三权分立以国家权力的构成形式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它只剩下了民主制的外壳,它最终保证的是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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