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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的科技道德思想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47 评论:0

牛顿I·(Isaac Newton,1642——1727)英国物理学家、天文学家、数学家。1642年生于英格兰林肯郡沃尔索普。他是一个遗腹子,童年和母亲在一起度过。后由于母亲再嫁,他就由外祖母抚养。1654年,进入公立学堂念书,并在一位开药房的人家寄宿。1661年进入剑桥三一学院学数学,1668年获硕士学位,1669年任剑桥大学教授。1703年起任英国皇家学会会长。著有《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和《光论》等。恩格斯指出:“牛顿由于发明了万有引力定律而创立了科学的天文学;由于进行了光的分解而创立了科学的光学;由于创立了二项式定理和无限理论而创立了科学的数学;由于认识了力的本性而创立了科学的力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57页)

在科学道德方面,牛顿鄙视功名利禄,向往真理和正义,并推崇谦虑谨慎,勤奋向学。他说:“世俗的冠冕啊,我鄙视它如同脚下的尘土,它是沉重的,而最终也只是一场空虚。”他非常尊重前人和同辈的科学成果,认为只有全面吸取前人和同代科学工作者的经验教训,才能有所发现,有所创新。“如果我所见的比笛卡儿远一点,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肩上的缘故”。牛顿虽然学识渊博,成就非凡,但却非常谦虚。在晚年时,他这样写道:“我不知道世人怎样看我,但在我自己看来,我只是象一个在沙滩上玩耍的男孩,一会儿找到一颗特别光滑的卵石,一会儿发现一只异常美丽的贝壳,就这样使自己娱乐消遣;而与此同时,真理的汪洋大海在我眼前并末被认识,未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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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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