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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03 评论:0

亦称劳动契约。劳动者与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根据。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受雇人为建立雇佣关系而达成的协议。资本家成为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劳动者成为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受雇人。这种雇佣关系一般由民法调整。在中国,中华民国时期的雇佣关系也是由民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继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时的劳动合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性质。当事人中作为工人或职员的一方,必须在某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担任一定种类的工作,并遵守本单位的制度。当事人中作为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的一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支付工资,并保证提供国家规定的和双方协议的劳动条件。

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合同的种类有:①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对职工长期有效,直至退休。往往是口头协议,不需要书面形式。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括较长期限的合同和3~5年的短期合同;有毒有害的工种,从保护工人健康出发,可以签订定期轮换的合同;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可以签订临时性、季节性的合同。③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条件的劳动合同。在建筑某一项工程或完成某一项特定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签订以完成某项工程或完成一项特定工作的劳动合同。前一种合同亦称固定工劳动合同,后一种合同都是临时工劳动合同。

在公有制经济以外的私营经济和外国资本家合资或独资经营的企业中,存在着维护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只要不违犯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就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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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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