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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11 评论:0

职工在年老、疾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从国家、社会或有关部门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俗称“劳保”。它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亦称职工社会保险,其保险对象仅限于职工。

劳动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期的欧洲。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除经常处于失业的威胁下,还有生、老、病、死等生活困难,为了防止意外情况造成生活困难,劳动者常常自动组织经济性质的互助。随后,许多工会也设立保险性的组织,这就是后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19世纪80年代,德国政府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伤害保险法》、《残废和老年保险法》,从而成为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据统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有49个国家设有疾病保险,41个国家设有养老保险,53个国家设有残废保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普遍地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保险费要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工人在领取保险补助金和抚恤金时要受到各种条件限制。

社会主义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工人和职员参加管理;劳动保险费用由企业或国家负担,不得从职工工资中作任何扣除;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等一切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都可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中国企业单位劳动保险的法规,主要有:政务院1951年公布、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根据上述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因疾病、负伤、残废、年老、死亡和生育等事项,职工有权按一定条件和标准享受医疗费,补助费,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和其他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有一定的劳保待遇。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等。保险费用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由各单位行政上拨付,保险工作由工会办理。

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的特殊困难,国务院规定了相应的各项制度,这些制度亦属于劳动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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