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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26 评论:0

劳动力的使用或消费。劳动是人类特有的、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的劳动同一般动物的本能相比,有两个重大的特点:①人的劳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动物的本能则是无意识、无目的的活动。正如马克思指出:“蜜蜂建筑蜂房的本能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②人的劳动是从制造和使用工具开始的。一般动物只能简单地利用现成的自然界,虽有少数动物似乎也能利用棍棒,但它不能制造工具。制造工具是人类独有的特点,是人和其它动物最后的本质区别。而造成这一区别的还是劳动,劳动是人从动物界分化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正是人在改变自然的劳动实践中,同时改变着自身,因此,也可以说,劳动是以人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是人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来改变自然物,从而不断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劳动是整个检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人类为了生存,首先就要从自然界取得衣食住行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资料。没有劳动也就没有人类生存。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马克思说:“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必然性。”(同上,第56页)

劳动过程是以下三个要素的结合过程:人类有目的的活动,即劳动;劳动资料,主要是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进行劳动,只有作用于劳动对象,使之转化为人们所需要的物质资料,这种劳动才是具体的有用的劳动,由此形成的生产力才是现实的生产力。

劳动对于劳动者的意义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原始公社时期,生产资料是氏族公有制,人们集体地进行生产劳动,共同平等地分享劳动成果。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先后出现了奴隶劳动、农奴劳动、雇佣劳动等,劳动过程分别是由奴隶主、封建地主、资本家以及他们的代理人指挥的,劳动者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和奴役,劳动者被卑视、被侮辱。劳动成果的绝大部分被剥削者以各种形式无偿占有,劳动者自己却只能过着贫困的生活。因此,劳动成了劳动者的学生负担。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成了生产的主人,劳动成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成了光荣豪迈的事业。

劳动本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结合。但是,从原始公社制向奴隶制过渡的过程中,脑力劳动逐步从体力劳动中分离出来了。这种分离是劳动生产力发展又不甚发展的历史产物。人类劳动有了剩余产品以后,才使一部分人能够脱离体力劳动而专门从事脑力劳动。如掌管国事、管理劳动、经营商业、从事艺术、科学和宗教等活动。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这种分离有利于生产力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在历史上是个进步。但在阶级社会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体现着阶级对立关系,智力活动基本上被少数剥削者所垄断,成为剥削、奴役体力劳动者的一种特权。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还存在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但已消除对对抗,不再体现阶级对立关系,而只体现社会分工。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里,还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区别。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生产多少,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质,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又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了社会总劳动。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性质,是社会劳动。但是,私人劳动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私人劳动的产品只有在市场上卖出的时候,才在事实上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如果卖不出去,就意味着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没有被社会所承认,它并不构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商品经济的其他矛盾,如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都是在这一矛盾的基础上产生并由它所决定的。

社会的劳动还可以区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是劳动者为创造物质财富而付出的劳动,它包括一切生产领域中劳动者的劳动和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的那部分劳动,如包装、保管、运输等。与此相对应的是非生产劳动,即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一切非生产部门的劳动者的劳动,如商业部门、科学文化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是社会总劳动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它们为人们提供多方面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在资本主义社会,本来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是资本家常常把凡能给他们带来收入(利润、利息等)的劳动都说成是生产劳动。这不仅混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别,而且掩盖了资本家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本质。

劳动者的劳动还可以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劳动者为维持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进行学习,以延续(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需要一定的社会产品,即必要产品。生产必要产品所消耗的劳动叫必要劳动,从事这种劳动所占用的时间叫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原始社会,劳动生产率极端低下,人们全部劳动时间都是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由于劳动生产率逐渐提高,劳动者不仅能为自己生产必要产品,而且开始有剩余产品的时候,必要劳动时间才缩短为全部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生产剩余产品的剩余劳动时间。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的范围所进行的劳动,就叫剩余劳动。在阶级社会里,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具有对抗性质,表现为阶级对抗。奴隶主、封建地主和资本家阶级,不仅无偿占有奴隶、农奴和工人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还千方百计要占用一部分必要劳动。劳动者的报酬被压到最低限度,只能维持劳动者的生存,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剥削者不断提供剥削的对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对抗性已被消除,创造各种社会基金和积累的剩余劳动,也就成为全体劳动者共同的和长远的利益所必需。劳动者提供的剩余劳动愈多,社会继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就愈雄厚,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就愈有保证。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使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特点是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存在。这种变化必然引起劳动性质的变化。在私营经济和外国资本家合资经营或独资经营的企业中,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雇佣关系,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必有一部分或全部被经营者所占有。也就是说,有剥削。这种现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共产党员经营企业是不允许剥削的,他的税后收入,应当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其个人工资收入,比一般工人高些是允许的,也是合理的,但不可相差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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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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