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医学会关于人体实验的医德文献。1962年第一稿通过,1962年第十八届世界医学大会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并修正通过,成为正式文件,故称为《赫尔辛基宣言》。1975年在东京召开的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又作了补充修改,成为第二个文件。重要补充的地方,本文用黑体字排版。在此期间,英国医学研究会1963年颁布了《用人作被试者的科研责任》,英国医学会同年发表了《人类的实验研究》,1966年美国医学会发表了《临床研究的道德指导方针》,1971年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也发表了关于保护人类受试者的黄皮书。
赫尔辛基宣言(1975年)译文如下:
引言
维护人类的健康是医学博士的光荣使命。他或她的知识和良心都是为了实现这个使命的。世界医学会请医生谨记“我首先考虑的是我的病人的健康,”《国际医德守则》规定“任何有可能减弱人们肉体或精神的抵抗力的行动或建议,只有当它是为了受试者本身利益时,才能够实施。”
以人作为受试的生物医学研究,其目的必须是改进诊断、治疗和预防程序,认识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理。
现代的医疗实践,大多数诊断、治疗和预防程序都有危险性,生物医学研究就更加不在话下了。
医学的进展立足于研究,有部分研究最终还不免使用人体作实验。
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两种医学研究的根本区别是应该分清的,一种医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对病人的诊断或治疗,一种医学研究的目的,单纯是为了科学,对于受试者本人没有直接的诊断价值或治疗价值。
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研究,在进行时必须特别小心,用作实验的动物的福利也必须注意。
由于实验室的实验结果必然要用于人体才能进一步获得科学知识,但又要有解除痛苦的人道精神,世界医学会为使每一个医生在使用人类受试作生物医学研究时有所遵循,特提出下列建议。他们在将来必须学而时习之。必须强调的是这个作为草案的标准,不过是对全世界的医生的一个指南。各国医生只能遵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在刑事、民事和道德方面都难辞其责。
一、基本原则
(1)用人作受试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并且有实验室实验和动物实验充分完成的基础,对科学文献有透彻的了解。
(2)用人作受试的每个实验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必须在实验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并送特别任命的独立委员会加以考虑,评论和指导。
(3)用人作受试的生物医学研究只能由科学方面合格的人在临床上称职的医学界人士监督下进行。人体实验的责任在于医学方面合格的人士而不在于受试者,即使受试本人已经表示他或她的同意。
(4)除非研究目标的重要性同受试的潜在危险相称,否则用人作受试的生物医学研究不能合法地进行。
(5)每一用人作受试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事前必须对受试与别人可以预计的风险同可以预见的利益而相比较,加以认真的评估。对受试利益的关心常常必须优先于科学和社会的利益。
(6)研究对象保护他或她的整体性的权利必须时常得到尊重。时刻要注意尊重受试的隐私权,减少科学研究对受试在肉体和精神的整体性的冲击,以及对受试的人格的冲击。
(7)除非受试相信危险因素是可以预见得到的,否则医生可以不参加用人作受试的研究项目。医生如果发现危险因素大于潜在利益时,研究必须停止进行。
(8)医生在公布他或她的研究成果时,必须保持成果的准确性。凡是不符合本宣言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的实验报告,一律不准发表。
(9)任何以人类作受试的研究,每一受试的侯选人都必须熟知这一研究的日的、方法、预期利益和潜在危险,以及因实验引起的不适感。他或她必须通知他或她,不参加这个实验是自由的,什么时候不想参加都可以取消他或她的同意。因此医生必须得到受试自由决定的知性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
(10)在为科研项目争取知情同意时,医生必须特别注意受试对他或她是否处于从属关系,或者是在强迫下同意的。如果属于此类情况,争取知情同意的医生应该同本研究无关,在行政关系完全独立的。
(11)对于法律上无资格同意的人,医生应该根据该国法律,取得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如果受试在肉体或精神方面无能力知情同意,或者本人尚未成年,可以根据该国法律,由有关的亲属批准。
(12)实验登记簿必须经常记录有关的道德事项,并须指出本宣言阐述有原则已得到遵守。
二、医学研究结合治疗(临床研究)
(1)医生治疗病人如果某种新的诊断或治疗措施,根据他或她的判断有希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时,医生必须有采用的自由。
(2)新方法引起的潜在利益、危险和不适感应同最新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优点进行对比。
(3)凡医学研究,必须保证每个病人——如有对照组还要包括对照组的每一病人得到证明是最好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病人拒绝参加研究,绝不应影响医患关系。
(5)如果医生认为没有必要取得知情同意,必须在实验登记簿中申述特殊理由,转呈特别委员会。
(6)医生的医学研究结合治疗,以便获得新的医学知识,只有在对病人有潜在的诊断或治疗价值时,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
三、用人作受试的非治疗性生理医学研究(非临床生物医学研究)
(1)医学研究的纯科学应用在一个人身上进行时,医生有责任成为正在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那个人生命和健康的保卫者。
(2)不论受试是健康人、病人或者病人的疾病同实验设计无关,受试必须是自愿的。
(3)如果研究者或研究小组,根据他的、她的或他们的判断,继续实验将对个人有害,应该停止研究。
(4)用人作研究,科学利益和社会利益绝不能优先于受试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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