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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的司法道德思想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08 评论:0

海瑞(1514—1587)明代名臣。字汝贤,自号刚峰。琼山(今广东琼山),回族。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举人。初任福建南平县学教渝,后继任浙江淳安知县、嘉兴通判、户部主事,应天巡抚和右都御史等职。嘉靖四十四年任户部主事时,为了给明王朝“求万世治安”,上疏指斥皇帝昏庸无道,被抓入狱,嘉靖皇帝死后才获释复职。他为官清正廉明,执法无私,敢于打击豪强权势,热心为民办事,特别是强迫大地主退还所占农民田地,贯彻实行“一条鞭法”和疏浚吴松江、白苑茚河等,大都有益于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在巡抚任内,“禁绝馈送裁革奢侈”,“振风肃纪,远近望之,隐然有虎豹在山之势”。这对整饬当时贪污贿赂风行的官风,起了积极的作用。在法律思想上,强调严格执法,认为“成法之坏久矣”,为了补救当时法纪松弛的弊病,只有“复祖宗之成法”,“惟此民困可苏,舍此不可言活”。在听讼理狱的实践中,主张“通民隐,抑强横”。他认为,天下“民怨”沸腾,叛乱不绝,都是官吏荼毒百姓所致。他说:“广寇都起于民穷,民穷之故多端,大抵官不得其人为第一之害”。他抱怨朝廷对贪吏处刑太轻,主张对“侵渔者加惨刑”。他于万历十二年上书皇帝说:“陛下励精图治,而治化不臻者,贪吏之刑轻也”。他认为非重刑决不能杜绝贪赃。他要求人们为政清廉,并且自己身体力行。他任职期间,杜绝一切贿赂,只靠日薪过活,不多取百姓半文。他一生除祖传的十余亩地外,没有添置过田产。在他死的前三天,兵部送来柴火银子,多算了七钱,还叫人扣了回去。死后,全部家财只有俸金十多两银子和绫、绸、绢各一匹,清贫得比一般寒士还不如。他对官场腐败,官吏贪赃枉法,贿赂风行的黑暗局面深恶痛绝。他主张执法必先选人,要有好的法官。为此,他根据《大明律》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官场流弊,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整饬吏治。发布了一个《禁馈送告示》,又定了《督抚条约》,他提出,欲正百官,必自御史始。御史是监督官吏的,应当帅先垂范。海瑞上述这些主张和措施,虽然在实际并不能取得“革除弊政”的重大成果,但是反映出他已认识到,“整饬吏治”对维护封建法制的重要性。他秉公执法、廉洁从政的精神留传后世,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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