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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56 评论:0

指一种以政府公职人员为管理对象的人事管理制。公务员就是公民的服务员,是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这是改革旧官吏制度以后提出的新名称。它区别于封建的“君主臣仆制”和“贵族官僚制”、“政党分肥制”等旧官僚制度的官吏而成为公民服务员。公务员制度通过一系列法规对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的分类、招考、录用、考核、培训、晋升、调动、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和社会化大生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外国公务员制度 英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于19世纪逐步建立起来的。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保留着“恩赐官职制”的封建残余,官吏的升迁与任用重门第而轻表现。两党形成其间,内阁变迁,执政党更迭。新上台的执政党便把官职作战利品,进行“肥缺分赃”,成为“政党分赃制”。这违背了资产阶级“利益均等”,“自由竞争”的原则,对整个资产阶级特别是后起的工业资产阶级不利。于是,要求变革旧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呼声与日俱增。同时,由于政府业务的增加,需要把较多的工作交给专门的官员去做。这样,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务员制度就提到了议事日程。

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的分化,是英国公务员制度形成的第一步。为了防止国王通过任命的官员干预议会的活动,议会从17世纪末就开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令限制国王的官员任命权。1694年议会规定新成立的税务局官员不得参加议会,1699年议会规定将此法律推广到其它部会。19世纪后,英国政府官员形成了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的区分。1805年,财政部首先设立一个常务次官,其地位相当于副大臣。到1830年,其他几个主要部也相继设立常务次官。从此,英国政府官员就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政务官员,包括各部大臣,副大臣;第二类为事务官员,包括常务次官、副常务次官、助理次官、主管等。前者随着竞争的胜败和内阁的变更而进退;后者不与政党进退。

改革东印度公司职员任用制度。是英国公务员制度形成的第二步。东印度公司是由政府出面组织的独占性贸易公司。由于东印度公司在印度享有特权,它的职员捞取了大量财富,因此,大批人纷纷挤入。1853年,英国议会任命马考莱组织委员调查东印度公司的职员任用制度。在调查基础上,马考莱写成报告书,提出通才教育、择优取士的基本思想、成为东印度公司录用人员制度的蓝本。这年,英国财政大臣格拉斯顿授意诺斯科特和屈维廉就英国的文官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改革意见。次年,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即《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出来了。“报告”提出:(1)取消“政党分脏制”,建立公开竞争制,择优录取官员;(2)提升官员应以功绩而不应以年资为据。(3)行政组织机构中应区别智力工作和日常机械工作,使更多的有能力者集中做智力工作。(4)应有一个一体化的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统一录用、管理。公务员不得介入党派,保持中立,不得兼为议员等等。1855年5月21日,刚上台的帕麦斯顿政府,以枢密院命令的形式颁布了依据上述报告书内容拟成的《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命令》。到1870年,英国公务员制度最终形成。

美国在1776年宣布独立后,在两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不断改革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它的人事制度经历四个阶段:1776年至1829年,实行“个人徇私制”,任用官员完全凭首长的个人好恶和亲疏关系,长官意志决定一切,弊病越来越多。1829年至1833年,实行“政党分赃制”,执政党完全依据党籍关系用人,凭一种“任人唯党”的制度。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文官制度法》,宣告“政党分赃制”结束,实行“功绩制”,一直到现在。“功绩制”按照实行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家债决定提升职位、工资、待遇。“功绩制”是一种给每个公民以平等的机会去担任公务员的制度,是一种重实绩而不重年龄、党派和亲疏关系的制度,是一种鼓励每个公务员创造优秀成绩的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较先进的人事制度。

日本于1947年10月实施《国家公务员法》。这一新法规定,公职人员不再是“天皇的臣仆”,而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公务员”;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任用公务员的平等原则、根本标准、录用方法、提升方法、禁止事项、录用考试、报考资格、考试原则、择优方式、工作报酬、福利待遇、离职、免职、降职、休职、处分、退休等等。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是各国公务员法中较好的一种,它从实施以来一直没多大修改。1950年12月,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又公布实行《地方公务员法》。以后,又在这两个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具体配套,法规,形成公务员制度的法律体系,建立并健全了日本国家公务员制度。

法国现行公务员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改革旧官吏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1946年10月19日,法国议会通过政府拟定的《公务员总章程》,确立了现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准则。1959年2月4日,戴高乐总统发布政令,公布了新的《法国公务员总章程》作了修改补充。以后又公布七个补充法规,包括《议会工作人员条例》、《法官条例》、《军官和士兵条例》等,法国公务员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

德国公务员制度有较悠久的历史,是在欧洲最早实行考试任制的国家。德国在1700年便开始在军队的军法官中实行公开竞争考试录用制度。1770年,规定所有高级官员在正式任职以前,必须经过政府机关的考试合格,才能授予官职。到18世纪德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务员制度。1953年7月14日颁布实行《联邦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建立了现代公务员制度。后来,对《联邦公务员法》进行多次修改,并相应地制定一些配套法规,不断健全公务员制度。

中国公务员制度 中国公务员制度是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来的。中国公务员制度是由公务员的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任免、培训、待遇、退休、监督、保障等各个具体制度和体制系统地、有机地组成总体。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制度化、法律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使之形成高效能的行政指挥系统,造就德才兼备的行政管理专家,提高国家公务的执行效益。中国公务员制度是一件新鲜的事业,需要借鉴国处的先进经验,但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同外国的公务员制度有不同的地方。首先,中国公务员在政治上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决不象西方国家那样实行“政治中立”;其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公务员要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具有现代化的管理知识,成为行政管理的专家。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应坚持的正确方向。但在引入竞争机制、政务和业务分开、进行职位分类、实行职务常任和终身培训等方面,中国公务员制度同外国公务员制度有许多共同之处。

中国公务员制度同国家干部制度也有区别。现行的国家干部制度,是与指令性的产品经济模式和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缺乏民主化、法律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国家干部”概念过于笼统,干部队伍庞杂,党政、政企、政群、政事不分;人事管理权限过于集中,人事管理制度化程度低,用人缺乏法治;管人和管事相脱节,不能有效杜绝“任人唯亲”,“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妨碍优秀人才脱颖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改革国家干部制度的重点,它是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严格把党政、政企人员分开。公务员仅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大类。政务类公务员是指依照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由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并有权罢免的国家公务人员;业务公务是政务类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他们是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法,通过法定考试以及其它方式任命和管理的实行常任制的国家公务员。他们负责政策和法律的贯彻执行。公务员的地位和职责由法律文明规定,依法管理、制度化程度高,实行职位分类管理。公务员经考核定升降、奖惩、工资待遇、逐级晋升,职务常任,终身培训。公务员制度体现依法管理原则、民主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实绩原则、稳定原则和物质保障原则,实行民主化、法律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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