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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36 评论:0

指以法律为共同尺度并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处于平等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等差别而有所不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家提出过类似的口号。但是作为法制的一个原则,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便提出了“人权”的思想。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针对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和神权,便系统地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政府论两篇》), “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卢梭:《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资本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原则依据。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规定: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均享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实施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1787年的美国宪法、1804年的法国宪法、1919年的德国威玛宪法均有类似规定。资产阶级利用这个口号动员人民群众,摧毁封建等级特权,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不过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在政治、法律上的反映。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在有产者和无产者、富人和穷人之间不可能有真正的、实际的平等。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确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因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掩盖着经济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

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6页)。只有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实现的可能。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之上的,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使平等性的原则,具有了真实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造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82年新宪法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坚持这一原则是完全符合我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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