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20世纪以来各国有关新闻出版的道德规约。当代外国新闻出版道德有三大特点:一是从本世纪20年代起,世界各国开始系统地编篡新闻出版道德。到70年代末,约有6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比较系统的新闻工作职业道德准则。二是由以前多由个人提出道德信条变成由各新闻单位或新闻团体(新闻协会、记者俱乐部等)制订成文的道德准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三是各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也进一步对新闻出版作了法律上的规约,因而也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应。归纳起来,各国在普遍认为新闻出版工作者享有自由采访、自由报道以及人身安全等权利的同时,强调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循以下职业道德标准:真实、公正、庄重、负责。具体说来,各国公认的新闻出版道德标准有:①必须对新闻来源负责,忠实、正确地报道事实的真相,不允许把谣传不实、子虚乌有的事情当作新闻加以报道;②尊重他人的名誉,不得揭人隐私,不许借新闻媒介诽谤、攻击他人;③保持正派,不允许出现污秽的语言和对罪恶情节的详尽描写;④新闻工作者本人更要廉洁清白,拒绝收受贿赂等等。
当代美国新闻出版道德 其道德较为详细、系统。主要集中于1910年美国堪萨斯记者协会制订的新闻伦理规约和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颁布的《新闻工作守则》(或译为《新闻道德规约》)。和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igmaDelta Ghi1987年制定的《道德准则》。归纳起来,其道德准则和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对公众利益高度负责。美国新闻出版道德认为,对公众的责任至高无上(The responsibiltiesto the public areparamouht),为公众利益服务是新闻工作者的天职,新闻工作的职业特征决定了,为公众的“知晓权”服务是新闻工作者压倒一切的使命(overriding mission)。因而,新闻工作者必须把忠实于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并贯穿于新闻的各项业务活动之中。比如,新闻媒介在运用吸引并抓住听众、读者和观众的权利时必须考虑且只需要考虑到公众利益。为此,新闻工作者不得参与政治活动、不得兼任官职和担任社会职务,以免妨碍对公众利益的忠诚。如果一个新闻工作者为任何自私的或别的卑鄙目的而运用他的权力,便是背弃社会给予他的高度信任。
②争取和捍卫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早在1789年美国政府就将新闻自由载入宪法。进入本世纪以来,美国政府又多次就新闻自由立法。如1911年美国联邦规程的修正案、1966年的《报道自由法》、1974年的《情报自由法》等等。美国现代的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通讯自由、批评自由、出版自由和贩卖自由,这些都是当代美国新闻工作者所争取和维护的重大权利。例如,美国新闻工作者可自由出入参、政两院进行采访,只要有利于公众利益,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获得机密消息,并有对消息的机密来源保守秘密的义务和权利。美国新闻工作者还有对政府及公众的言论和行动以及私有制度发表异议、进行讨论和提出怀疑的自由与责任。而且讨论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包括讨论任何限制性法令是否明智,被看成是一种无可非议的权利。新闻工作者应当坚持这种发表不中听的、不受欢迎的(unpopular)意见的权利和赞成大多数的特权。因而,在美国,尤其是70年代以来,从联邦政府的大政方针到地方政府的日常政务,新闻媒介都可以议论其利弊得失,批评其缺点错误;从联邦总统到地方小吏,新闻媒介都可以揭露、批评其工作上的违法、失职言行不检点和私生活问题,成为对立法、司法和行政起到监督作用的第四种权力,从而对美国社会影响非常巨大。
③理智、公正、求实求精的工作态度。美国新闻工作者应以探求真理、反映真理为宗旨,为此必须理智、公正、客观、准确地报道事实,客观性(obgecfivitg)和准确性(ac-curacy)成为美国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换言之,要求绝对尊重事实和做到不偏不袒。首先,新闻工作者必须如实地报道事实的真相。不应带有任何偏见或出于个人自私的、卑鄙的目的以及党派性而故意歪曲真相,不得随意发表议论和毫无事实根据的分析,而应该把新闻报道与发表个人的看法相区别,不受个人意见与倾向性的影响,如实、客观地介绍问题的各个方面。其次,不应为了吸引观众、听众和读者而故意追求哗众取宠,使得报纸的标题与内容不符,照片和电视图象与事实不符。再者,消息来源要绝对可靠。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是,提供对事件和问题的有情报根据的分析、评论和社论,这必须通过那些其能力、经验和判断力完全胜任者来提供这些材料。来自私人的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得发表,不能根据一个电话就发消息。要进行核实,要找到提供消息的人,要取得依据。不发表谣言、道听途说和流言蜚语。
④诚实、正派、公平对待的工作作风。美国新闻出版道德要求,禁止接受馈赠、宴请以及任何形式的特殊待遇等。具体地说,例如,不得接受球赛、电影和戏剧的入场证和赠票,不得接受商店或汽车经销人的折扣优待,不得接受馈赠、免费旅行、减价或有补助的旅行等优待,可接受的礼物只限于铅笔、日历、钥匙链之类不值钱的物品,等等。新闻工作者的这种廉洁奉公精神,体现于工作中则要求做到诚实、正派和公平对待(fair play)。新闻工作者必须诚实,不允许对他人成果的剽窃和抄袭。新闻工作者必须尊重他人的尊严、隐私、人权和福利,除非确实为了公众的利益,不得侵犯私人权利和伤害他人感情。在被指控者没有发表意见机会的情况下,不应发表影响他人名誉或道德品质的非正式的指控。不得勾起观众、听众和读者对罪恶情节的一种病态的、不健康的好奇。如有上述错误,应迅速而彻底地纠正其错误。此外,新闻媒介应该鼓励公众发表他们对新闻出版工作的意见和批评,建立起和观众、听众,读者的公开对话,以利改进自己的工作。
苏联当代新闻出版道德 苏联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被编写成册,实际生活中所实行的是已被苏联新闻界所接受、并得到社会舆论、党(包括苏联党的领导人和党的文件)、职业创作团体(苏联新闻工作者团体)支持的关于新闻工作者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的一些意见、规定和规约,难成系统,也不尽统一。在苏联,占主导地位的新闻出版道德思想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首先,关于苏联新闻出版道德的原则。总共有七条:党性、人民性、民主性、群众性、爱国主义、国际主义、人道主义、真实性和客观性。①党性原则。这是中心的和主要的原则,其余的六条原则均为党性原则的补充和具体化。苏联强调新闻出版事业作为一种社会机构其活动是一种社会政治活动,同党、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紧密相关,是党和国家的喉舌,担负着共产主义事业的鼓动员、宣传员和组织者的三大社会作用。具体说来,党性原则表现为三点:党性原则的阶级观点,即忠于工人阶级的利益;党性原则的基本观点,即贯彻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原则的思想认识论观点,即思想立场,亦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②人民性原则。新闻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应反映人民的利益,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人民的身份说明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反映和表现人民的愿望、意见和创举。③民主性原则。由于新闻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就必须实行群众管理,公开行使新闻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引导广大群众参加国家事务。④群众性原则。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主要指来自劳动人民的通讯员经常并积极地参加新闻活动,群众的愿望、意见和报道、评论和反应应见诸新闻媒介,以及加强新闻编辑部与群众的联系,建立一个社会撰稿组织。⑤爱国主义原则。指在党的、阶级的分析基础上,从民族文化、民族历史、民族传统以及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活动、理想、志向的角度,来对进步的、先进的、民主的方面(即能够促进民族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和精神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反动的、落后的、反人民的方面(即阻止历史发展进程的各个方面)进行正确的区分,颂扬和提倡前一个方面,批评和抵制后一个方面。与爱国主义相联系的是国际主义。⑥国际主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用促进世界革命进程的观点来认识和评价自己的国家或世界的其它国家生活中的各种现象、事件和进程。在进行这种认识和评价时还要考虑到,为了迅速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迈进,作为世界进步力量的各个民族的队伍该做些什么。⑦人道主义原则。苏联非常强调人道主义原则在社会生活(包括职业生活)中的贯彻,其所说的人道主义指要把人理解为一种价值,应创造符合于人道主义理想的经济、社会和精神条件。人道主义作为苏联当代新闻工作的一条原则,指的是要以实现“一切为了人,一切为了人的幸福”这一目标为前提去认识和评价生活中的各种现象。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评价任何一种消费品、新技术产品、精神文明现象、社会目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社会行为时,都要从人的要求、利益和本性出发。反对战争威胁,争取和平共处,争取创造人们生活应有的条件(包括环境保护),考虑到作为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美感上的需求而贯彻建设性的决议。因而,在对具体的个人进行评价时,不能仅仅采取一般性标准,而应从他的特殊性出发,从他的个性特点和他所成长的生活环境出发。这便是人道主义原则的现实表现。⑧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尊重事实,真实、全面地反映社会生活,新闻报道更要完全符合事实原型。对自己负责、对亲友负责、对观众、读者和听众负责、对党和政府、社会负责。
其次,关于苏联新闻出版工作者的道德规则。具体反映在新闻实践经常遇到的以下关系之中:①新闻工作者与新闻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处理这种关系时,既不要摆出一副教师爷的高傲架势,也不要象一个“低级的庸俗的作家”那样,对他们过分迁就、献媚奉承、俯首贴耳。对每一篇作品都应该反复推敲,在事实的充分性、分析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以及结论和建议的论证性方面下功夫,最后再把作品提交给群众评判。也就是说,新闻工作者首先必须对党和广大的新闻接受者负责,忠实地为群众服务,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既不能把事情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不能故意歪曲真相。②新闻工作者与信息来源之间的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时,要掌握分寸,不得粗暴无礼、盛气凌人,也不可有任何冷酷无情的表现。比如,在收集新闻材料时,要掌握谈话的技巧、正确选择适宜的方式,做到既妥当地完成采访工作,又不妨碍他人。再比如,在搜集消息或对事件进行调查时,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不要先入为主、不要急于下结论,不要轻率地作出评价。还必须尊重提供消息者的要求。消息提供者有要求消息不供发表、或不要指出消息的来源、或以某种形式发表、发表全文还是摘要等的权利,只有在社会非常需要公布这些消息或需要公布这些消息作为考证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考虑提供消息者的这类要求(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说明原来的要求并说明不遵守要求的理由)。而且,新闻工作者还应该考虑到发表消息后对提供消息者会产生什么后果,应避免出现不良的后果,尤其是在有选择地发表消息时。③新闻工作者与自己作品中人物的关系。大多数情况下,从道德观点看,不允许把亲朋好友或者同自己有私人关系的人(如老师、上司等)作为正面的或反面的人物写进作品。在对人进行评价时,要求评价的准确性,要求做到恰如其分,切忌“苛求挑剔”。在对人物进行批评时,不要贬低人物的优点,不要把他个人生活中的细节也一一写进作品,也不要为了哗众取宠而在作品中指姓道名、描绘外表特征和生理缺陷等等,除非是对待阶级的、政治上的或意识形态上的敌人。④新闻工作者与撰稿人之间的关系。要认真对待来稿和写稿人,要有专人处理每一封来信、每一篇约稿或投稿。不要粗暴地退回稿件或沉默不语,而应提出意见和劝告并给予写作、拍摄业务上的指导。在需要修改时,一定要尊重撰稿人的想法、构思、论据和风格,最好是由撰稿人自己修改或和他一起修改,“为撰稿人代劳”是一种粗暴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⑤新闻工作者与编辑部集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和编辑部之间的关系以及和同事之间的关系。新闻记者要保守编辑部的秘密,忠实于自己的编辑部,未经它的同意不在别的机关报刊上发表或转登作品(哪怕是用笔名)。新闻工作者之间应该是一种讲原则的和同志式的气氛,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体谅、同志式的批评和宽容。不容许有非同志式的关系,不容许有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容许把工作分成三六九等,也不容许为个人的目的而抢发消息、独霸独家新闻和与之有关的秘密行动。
第三,关于新闻自由。苏联宪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考虑到人民的利益,并且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苏联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得到保障。这些政治自由的实现是通过向劳动人民以其组织提供公共场所、街道、广场,通过广泛地传播消息以及利用报刊、电视和广播来保证的。这就赋予新闻自由特殊的内涵,并从法律和经济上来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具体说来,新闻自由在苏联指的还是取消书报检查和各党派可以自由出版任何报纸的所谓资产阶级的出版自由,而是认为,只有当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一切意见的时候,才会产生真正的出版自由。苏联反对绝对的自由和一般的自由,认为新闻自由取决于劳动者有多大可能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和讨论他所关心的社会问题,有多大可能通过传播媒介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新闻工作者还必须对他所运用的自由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良心(党员的、公民的和职业的良心)负责。
最后,关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品质。①原则性和共产主义思想性。即忠诚于党的事业,政治上成熟,对共产主义的敌人的毫不妥协,始终坚决地遵循马列主义学说、党的政策和共产主义新闻事业的要求。同时,也要有思想领域的独创性、坚定的信念。②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发自内心地把新闻事业当作自己的毕生事业,把毕生献给共产主义事业。为此,要具备广泛的文化修养和渊博的知识,要全力以赴地、彻底全面和卓有成效地完成各项任务。③其它的品质。如敏锐性、果断性、同情心、诚挚善良、平易近人等等。
日本当代新闻出版道德 可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个阶段。大战前的新闻出版道德主要是靠有关新闻法规来严格控制新闻工作者的言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作为战败国,接受驻日美军的管理,深受美国新闻思想的影响。故此,当代日本的新闻出版道德,在其理论和实践上,既带有日本本国严格管理的特征,又具有西方自由的色彩。
反映日本当代新闻出版道德的主要文献有:1909年5月以法律第41号公布的《新闻纸法》、日本新闻协会1946年7月制定的《新闻伦理纲领》(1955年5月作修订)和该协会的其它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条文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日本《新闻伦理纲领》是日本新闻出版界共同遵循的最高准则,其内容涉及“新闻的自由”、“报道、评论之界限”、“评论的态度”、“公正”、“宽容”、“指导、责任和荣誉”和“品格”七个方面,可说是较为系统、典型地反映了当代日本新闻出版道德思想。
概而言之,自由、责任、公正和高尚的精神构成当代日本新闻出版道德的基础。
①自由。日本新闻自由的内容如下:第一,新闻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新闻出版界有报道和评论事实之言论自由;第二,为达此目的,新闻界有接近新闻源和获取新闻消息的自由,即采访的自由;第三,新闻媒介是贯彻社会使命的“公器”,因而有责任为国民代言,有保守新闻来源的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即便受到法律制裁也要坚守这一职业伦理规范。有人也称它是新闻工作者的铁一般的原则。日本新闻出版界在理论上一般也不承认保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条文对新闻自由的约束力,因为新闻自由是日本宪法中明确保障的基本权利。战后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除有害于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的场合外,享有报道、评论的完全自由,其中包括对禁止令批判的自由。1953年日本“新闻周”期间,有人开始提出国民的知闻权利来保障新闻自由。后来日本所说的知闻权利便建立于国民的知闻权利这一思想基础之上。同为以宪法为基础的国民的知闻权利在法律上有两个性质:一是不得以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来妨害知闻权利,这就是所谓的自由权;二是积极要求公开情报,这就是所谓的请求权。由此二权便引伸出所谓采访的自由、报道和评论的自由、媒介发送的自由等新闻出版自由。
责任。日本不仅强调新闻出版的自由,同时还认识到,在当代社会,自由已经不只限于单纯的古典式的自由,它还包含着现代社会对新闻出版事业所要求的一定的责任,比如,公正地传播社会的各种情报和意见;监督政府,推进民主;有效地维护全体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等等。为此,日本新闻出版道德要求,在新闻出版活动中必须掌握一定的限度,遵守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不得冒犯皇室之尊严、不得揭载改变国家政体、紊乱朝宪之事项;不得刊登紊乱社会安宁秩序或妨害社会风俗的内容;不得煽动或曲庇犯罪,或者赏恤救护犯罪人、刑事被告人以及陷害刑事被告人;保守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之文件或会议记录以及某些军事的、外交的活动均不能刊登,也不得引诱或教唆公务员泄露机密;在有关法庭宣判的采访和报道、评论中,要维持法庭秩序,未经公判之前的消息和活动不得有所记载等等。对个人来说,要求不得侵犯私生活秘密,不得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信用,而应致力于维护全体国民的自由、权利和幸福。
③公正和高尚。首先,要求客观、真实地报道事实真相,各种新闻出版物的要求出于实、言于理。因而,与许多国家一样,日本也尊奉“不偏不党主义”、“公正中立主义”。其次,要求保持庄重,禁止猥袤、淫秽出版物的发行、传播和交易。第三,在经营活动中,要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要提倡公平交易。对此,“禁止垄断法”中有“关于报纸业界特有的不公正交易方法”、“防止不正当的赠品及不正当的表示法”、“关于新闻界提供赠品的限制”等明确规定。1954年12月的“新闻发售纲领”、1955年的“新闻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也明文对新闻出版物的发行、销售等活动作了有关规定,要求禁止使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以吸引读者、听众和观众、扩大销售量。此外,关于广告宣传,在日本对它应否受到宪法所说的表现自由的保障还有争议,一般认为非营利性广告应受到宪法保障,营利性广告原则上也应如此。不过,由于一般广告易流于虚假夸张,因此在日本广告受到了相当强的法律管制和道德约束。人们认为,广告作为一种表现行为不能免除民事上、刑事上的责任,尤其不能免除不合法广告给读者、听众和观众带来损害时的民事责任。与此相应,制订了有关的道德规定。如1947年的“报纸广告净化要则”(1958年修正为“报纸广告道德纲领”,1976年又修改为“报纸广告刊登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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