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当代世界各国在废除了旧的官吏制度,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对国家的公职人员提出的道德要求。在当代世界各国政府中,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一直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标准;作为考核、晋升或奖惩公务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纪律。各国政府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但一般都包括了下列的内容:①为公服务。要求公务员为国民全体服务,公平正直地当好国民的公仆。②忠于国家。公务员在道义和行为上忠于国家和政府,作政府的忠实得力工具。③尽忠职守,认真工作。④奉公守法。⑤廉洁自持,不得贪赃枉法。
当代美国官吏道德 指当代美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美国的公务员制实行将近一百年,到1978年制定了新的《文官制度改革法》,提出了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应保持正直、高尚的品德,并关心公众利益”。①道德规范。奉公守法,克尽职守;廉洁自持,不得贪赃枉法;不得协从舞弊;不得虚报工作成绩;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上司;忠诚于政府等等(参见《国家公务员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6月出版,第257页)。美国社会对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提出新的要求:有职业良心,品德超人;责任心强、勇敢,有胆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自律有理想,风度优雅;尊重他人,有合作精神;敢于担风险,敢于求新等等。②道德法典化。1978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政府道德法》,该法典规定将现行法律或行政命令中的官员道德规范和限制加以法典化;在人事管理署内新设立一个政府道德标准办公室,颁布道德法规,并监督法规的实施,使道德法典化。③道德监督。美国政府很重视运用报纸等新闻舆论对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美国的《情报自由法案》规定:新闻界有权揭露政府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和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问题,要求政府官吏主动接受新闻界的监督;政府官员有义务向新闻界提供政府活动的信息和动态,对于拒绝提供情况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要实行罚款,直至进行司法审查。这样,促进社会舆论的形成,构成了对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的监督。虽然美国政府对官员职业道德作了许多详尽的规定,但是官吏违法违德的行为仍不断发生。特别是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以权谋私等行为大量存在。
苏联干部道德 苏联政府历来重视干部职业道德。70年代以来,苏联伦理学界写出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职业道德专著,也包括干部道德的著作。舍别尔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诺斯科与季特科夫合著的《领导的艺术》等著作,都探讨了苏联干部道德问题。苏联干部道德的内容和特点是:①重视领导者道德榜样的作用。苏联的干部职业道德很强调领导者以身作则的道德榜样力量,认为领导者的道德榜样对全社会形成共产主义道德风貌起重要的作用。苏共1983年6月全会在提出培育新人任务时指出:“没有领导人自身的变化,就不可能有社会革命的变革。”领导者以身作则的道德榜样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政府干部在处理社会事务中,具有特殊的责任。他们是政府某一部分的全权代表或是管理当局的关键人物。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政府的各级干部,应该成为人民的公仆,善于向人民学习,多做实实在在的有益于人民的事情,而绝不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或亲朋谋私利。②干部职业道德原则。苏维埃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政府对干部职业道德原则作了规定,这就是:以身作则原则。要求政府各级干部以身作则地履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人民性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干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应代表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处理人民的要求和意见,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活动;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各级政府的上下级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制;法制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干部遵守法律和行政规则,追究违法者,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民族平等原则。各级政府干部不分民族,不分职位高低,对国家事务负共同管理的责任。③干部道德规范。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苏联的理论界概括了干部道德规范,主要是:集体领导与实行个人负责制有机结合的民主集中制;同群众的有机联系真正的集体主义;坚定不移的原则性、崇高理想和它的实现手段的统一,不容许背离共产主义道德的行为;向群众讲真话,不容许任何伪造、口是心非和两面手法;信任和尊重他人;准备在必要时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事业献出生命;不断自我完善;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作不调和的斗争,爱憎分明;节俭朴素,不骄傲自大,目中无人等等(《苏联东欧问题译丛》,1986年第2期)。④干部道德监督。苏联政府重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工具的作用,对干部职业道德进行监督,也重视在国家法方面,采用审判监督、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和人民委员会监督等方式,对各级政府干部职业道德监督。苏联于60年代由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设立该级人民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监视计划执行,审查违反国家纪律行为,同干部中的本位主义、地方主义、管理不善、铺张浪费、官僚主义等思想行为作斗争,同时受理群众对干部的揭发和申诉,督促各级行政部门认真处理违法乱纪、浪费人民财产等问题。对干部不道德行为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经济罚款,直至撤销公职。
日本官吏道德 日本当代官吏道德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废除了天皇的专制官吏制度而建设起来的。1947年10月,日本政府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在《国家公务员法》中的《服务》一节,规定了“服务的根本标准”:“所有职员作为全体国民服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是竭尽全力、专心致志。”“职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或者搞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国家公务员手册》社会科学方面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257、280—281页)还规定公务员必须忠实执行上级命令,不得和公众一起罢工、怠工和搞其他降低政府工作效率的怠工行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兼任官职,不允许另取报酬。对各级官员违反官员职业道德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如根据违章程度分别处一年以上徒刑或3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处3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现代日本官吏道德还重视建立官吏与下属的良好的人际关系;要求官吏对政府忠心,“以和为贵”,对现行体制和政府组织要衷心拥护,不得有二心;要求官吏具备使命感、责任感、信赖感,忠诚老实,有忍耐性,热情积极,有进取心,有公平和勇气等品德。同时,制定了对官吏的“四考制”(考德、考能、考勤、考绩)和“五考核制”(考核情意、纪律性、协调性、积极性、责任心),对官吏职业道德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失职的官吏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反服务纪律的官员实行惩戒,并按官员功绩大小分别授予总理表彰、大臣表彰、长官表彰、业务成绩表彰、授予功劳章等。中央省、厅及各地方行政机关普遍设立审议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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