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为COP-YRIGHT,也称著作权。版权是著作者(自然人和法人)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和艺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人身与法定期限的财产专有权利。大多数国家的版权(著作权)法都确认作者对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物质)权利。精神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作者公开发表出版自己作品的权利;署名权——作者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真名或化名)或不署名的权利;身份权——要求被确认和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修改权——修改作品的权利;收回权——收回已发表作品的权利等。
经济权利主要指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采取各种方式利用作品获得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稿酬和版税等。其可行使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和方式主要有:出版(权)——以图书、报刊、唱片、录音录象带、影片的形式出版作品;复制(权)——使用临摹、照相、录音录象、雕刻、雕塑、印刷等方法复制作品;表演(权)——通过朗诵、演出、演奏等形式公开表演(展示)作品;广播(权)——通过电台、电视台、闭路电视等无线有线装置传播作品;电影(权)——将作品摄制成影片公开上演;发行(权)——公开出售作品的复制品;展览(权)——公开陈列或展览作品;演绎(权)——翻译或改编作品。
版权属于知识产权,其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作品,属于无形财产。凡作家和艺术家科学家等独立构思创作的作品,都是其脑力劳动的成果,他们有权因使用这一成果而获得上述精神权和经济利益。版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但也受法律的限制。所谓独占性指权利主体(版权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所谓排他性指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权利主体同意或法律允许,不得擅自占有和行使为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主体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制裁侵权行为。
版权中的处分权行使结果有其独特之处。权利主体处理或财产,可以转让、赠予即使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占有、使用、收益)转移。转移后新的权利主体行使受让、受赠的权利而不再受原权利限制。版权主体处理财产,如属转让,按英美法系观点则与所有权转让相同,若按大陆法系观点则仅是使用权的转移,且不得转让人身权利:如属赠予,则不仅不得赠予人身权利,而且绝不意味着赠与对方以因使用而收益的权利。虽然版权具有专有性(独占性和排他性),但也并非绝对专有,也要受到法律限制。如对作品的“法定特许”、“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等。
版权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某一版权只在受到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和地域内有效。国际版权保持也是以地域性为基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奉行“国民原则”、“互惠原则”等而实现的。版权保护不仅涉及抄袭、剽窃、盗用等问题,而且涉及对作品思想观点、风格的删改及并非仅是形式上的改编等问题。版权保护有着形式与内容的双重性,在一定条件下,它与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有所交叉,如:一项建筑外观设计的专利,其图纸又受到版权保护;一个带有运动会吉祥物的标记的注册商标,作为美术作品又受到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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