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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的司法道德思想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38 评论:0

曹操(155—220)东汉末年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字孟德,沛国谯县(今安徽省亳县)人。东汉末叶,群雄并起,天下大乱,民不聊生。曹操以卓越的政治和军事才能,“挟天子而令诸侯”,统一了中国的北方,创建了三国中最强的魏国,奠定了全国统一的基础。史书说他“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三国志·武帝纪》),在法律思想上,他虽归本于儒家,但与先秦法家的学说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他的法律思想首先表现在以法治国的方针,他说:“治安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志·高柔传》)又说:“治平尚德行,有事尝功能”(《三国志·武帝纪》)。还说:“吾在军中持法是也。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曹操集》卷三)。他的法律思想还表现在以法治军。他认为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必须实行严明的军纪。他说:“明尝罚,虽用众,若使一人也”(《孙子·九地篇》注),“善用兵者,先自修治为不可胜之道,保法废不失,敌之败乱也”(《孙子·形篇》注)在他看来,只有“保法度”、“明尝罚”、才能使军队万众一心,立于不败之地。他特别重视刑罚对维持军纪的作用,指出:“但尝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三国志·武帝纪》),“恩信已给,若无刑罚,则骄情难用也”(《孙子·行军篇》注)。他强调不论违法者的身份、地位为何都必须严格执法。他的儿子曹彰为将出征,临行前、他告诫说:“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动以王法从事,尔其戒之”。有一次行军,他下令官兵践踏麦子者处死,后来自己骑马不慎跑入麦田中,便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于是割发代头。他的法治思想还表现在用人方面。他说:“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尝不战之士。 (《三国志·武帝纪》)。他还禁止私相复仇,认为私相复仇,会导致世代报复仇杀,危害社会秩序,他下令:“令民不得复私仇,禁厚葬,皆一之于法”(《三国志·武帝纪》)。在我国历史上,以国家的名义明文禁止私相复仇这还是第一次。以严肃刚正的态度对待法律,是他一生所坚持的。他二十岁被任命为洛阳北部尉后,就制造了几根五色棒,挂在官府大门两旁,专惩办恃势犯禁的人。“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蹇硕是汉灵帝庞幸的宦官,其叔父恃势犯禁夜行,被曹操遇见,抓获处死。从此,“京师歛迹,莫敢犯者”(《三国志·武帝纪》)。曹操根据自己对礼与刑关系的基本思想,确定自己任用司法官吏的标准是“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参见《魏志·高柔传》)。所谓“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就是对客观形势有清醒的认识而通晓法典,能够作出适应形势要求的正确判断。他对如何用刑,依靠什么人执刑,有冷静的分析。他说: “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对于这些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堪惧之。”他明确下令:“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魏志·武帝纪》)这反映了曹操对刑法的谨慎态度和法律专业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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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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