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提供各个学科的历史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历史百科

包拯的司法道德思想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647 评论:0

包拯(999—1062)北宋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字希仁,进士出身。他在宋仁宗一朝,做了三十多年官,曾先后做过知县、知州、知府及转运使等地方官,也做过谏议大夫、监察御史、御史中丞等中央监察官,后任天章阁侍制、龙图阁直学士,官至枢密副使。包拯是北宋著名的司法、监察官员,是维护封建法制的刚直“清官”,遣著有《包孝肃奏议》。包拯所处的历史条件,虽然还是北宋所谓的“太平盛世”时期,但是,这时的宋王朝已趋国困民贫,政治腐败,危机四伏。外有契丹族的侵扰威胁,内有宦官贵族横行,豪强兼并盘剥,官僚机构重叠,苛捐杂税繁重,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包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并实践他的一系列“忠君宽民”、“兴利除弊”、“秉公执法”等政治法律主张的。在政治法律上,他主张治国应以恤民为本、立法不得害民。他说:“且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包拯集》卷七《清罢天下科举》)。“如果对人民横敛不已,人怀危虑,或因岁之饥馑,以吏之残酷,相应而起,涂炭海内,此乃心腹之患”所以“且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言陕西盐法》)。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常常深入民间了解苦情,并甘冒风险,多次上书,为民请命。在司法、监察工作中,包拯坚持严厉惩治贪官污吏,竭力为国为民除害。他目击当时,“挟奸佞则蔽善而背出,溺爱憎则卖直而嫁祸,����然但以势力相轧,苛得无耻”(《论委任大臣》)的营私舞弊,你争我夺的腐败现象,要求廉洁清正,抑制宦官贵戚的特权,严惩贪官污吏。包拯说:“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今天下郡县至尸,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乞不用赃吏》)指出“善为国者,必务去民之��”。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认识到贪官污吏,“横歛不巳”,是造成人民起义的重要原因,为了解除“心腹之患”,必须加强吏治,“以法律提衡天下”。不畏权势,秉公执法,是清官包拯最可贵的精神。他在担任朝廷谏官期间,敢于直言进谏,弹劾权贵。由于包拯“立朝刚严、闻者毕惮之,至于闾里童稚妇女亦知其名,贵戚宦官,为之敛手”。包拯之所以能做到不畏权贵、执法如山,敢于同一切贪官污吏作斗争,是因为他能自奉清廉,处处循法办事,无懈可击。他“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一皆绝之。”居家俭约,衣服器用饮食,虽贵,如为官之初。所以人们都以包拯笑比“黄河清”。(《宋史本传》)在他晚年,还曾立下一则家训:“后世子孙仕官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仰工刊石,竖于堂屋东壁,以诏后世”。(《家训》)作为一个封建官员,不仅痛绝贪赃枉法,并用廉洁作风教育约束子孙,这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今天看来,仍有教育意义。

(沈忠俊)

本文地址: https://www.yishiweijian.com/lishibaike/20230151134.html

文章来源:主编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相关推荐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随机阅读
站点信息集合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浙ICP备18038933号-5 | 网站地图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