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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司法道德思想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109 评论:0

柏拉图(Platon公元前472—前347)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奴隶主贵族政治法律思想家。他出身于奴隶主贵族家庭,是唯心主义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学生,又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在苏格拉底因反对雅典民主政体而被处死后,柏拉图逃离雅典,周游各地。约公元前387年返回雅典,设立学园从事讲学。柏拉图有关法律思想方面的著作有《理想家》、《政治家篇》和《法律》。在哲学上他主张以“理念”为核心的客观唯心主义;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他从单纯主张“贤人政治”,发展到同时重视法律。他在早期著作中,极为轻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治国只需依靠统治者的“智慧”、“贤人政治”,即哲学家充任国王,而法律只是抽象的原则。以后由于在叙拉古推行“贤人政治”方案失败,他在晚年著作《法律篇》中,改变了自己的某些观点,不仅放弃了由哲学家充任国王和实行财产共有等主张,而且还承认贤人毕竟是难以找到的,因此法律是“第二种最佳”的选择,统治者应根据法律治理。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第三章中,详细论述过法官的条件和培养问题。他认为,法官的工作与医生不同,医生是医治人们身体上的毛病,法官是医治人们心灵上的毛病,换句话说,就是“以心治心”。因此,法官必须对理性有充分的认识,在高度的公正品德,才能帮助别人。柏拉图强调一个国家应该有品德优良的法官,他们必须心地纯洁,头脑清醒,善于分析,能够对诉讼作出公正的审判。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于后来剥削阶级法律思想的发展,影响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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