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着阿拉伯人、突厥人、波斯人、库尔德人和犹太人等众多民族。中东国家基本上都信仰伊斯兰教,而且绝大多数国家都饱尝了屈辱的殖民奴役和压迫,这也是它们的共同点。除此之外,独立后的中东国家在其他方面却存在诸多差异。在政治制度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些中东国家经历了由殖民地半殖民地向民族独立国家,或是由传统的封建专制向资产阶级民主制国家的历史性演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中东地区蓬勃兴起的民族民主运动的推动下,又有许多中东国家通过不懈的抗争,分别建立共和制和君主制国家。这样,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中东地区形成了君主制和共和制两大政治体制并存的基本格局。其中海湾地区构成当今世界君主国最集中的地区。中东的共和制国家除伊朗外,基本上都实行政教分离制。在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沙特阿拉伯和伊朗最有代表性,但是宗教在这两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又有所区别。
黎巴嫩和以色列是中东国家中仅有的两个非穆斯林国家。黎巴嫩西濒地中海,北部和东部毗邻叙利亚,南部与以色列接壤,国土面积10452平方公里,是中东地区的蕞尔小国。黎巴嫩同为阿拉伯国家,但国内人口主要由基督徒和穆斯林构成,是在家族和教派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历史上,黎巴嫩长期隶属于奥斯曼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联盟在圣雷莫会议上授权法国托管黎巴嫩。法国政府于1920年9月1日根据圣雷莫会议决议正式宣布黎巴嫩诞生,法国高级专员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因而黎巴嫩实际上成为了法国的殖民地。1932年,黎巴嫩第一任总统希腊东正教徒查尔斯·达巴斯任期结束时,黎巴嫩举行了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人口普查所获各教派人口在全国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的多寡,确定总统应是基督教马龙派信徒,总理应是伊斯兰教逊尼派穆斯林,议长应是伊斯兰教什叶派穆斯林。[1]基督教马龙派信徒担任总统意味着基督教在黎巴嫩占有主导地位。1943年,黎巴嫩摆脱法国的殖民统治,获得独立。随后,黎巴嫩各教派就新国家的治国施政方针达成共识,并通过《民族宪章》(亦称《国民公约》)。《民族宪章》规定,黎巴嫩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阿拉伯国家;基督徒和穆斯林都承认黎巴嫩与西方在精神上和智力上的不可切断的联系,与阿拉伯世界在地理上和文化上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双方既反对基督教极端派将黎巴嫩建成基督教国家的主张,也反对穆斯林激进派将黎巴嫩并入任何阿拉伯国家的立场。《民族宪章》还重申和确认了黎巴嫩共和国三个最高政府职位的分配原则:总统必须是马龙派的信徒,总理必须是逊尼派穆斯林,议长必须是什叶派穆斯林。而议会席位则按6∶5的比例在基督徒和穆斯林中进行分配。黎巴嫩根据1943年《民族宪章》形成的这一独特的政治体制被人们称为“政治教派体制”。然而,这一体制伴随战后穆斯林人口的迅速增长,导致黎巴嫩国内两大教派之间的权力之争不断加剧,最终在1975年酿成长达14年之久的内战。直到1989年,在国际社会的不断斡旋下,黎巴嫩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派在沙特阿拉伯的塔伊夫经过激烈谈判和反复磋商,签署了结束内战的《塔伊夫协议》,即《民族和解文件》。《塔伊夫协议》调整了黎巴嫩国家权力的格局,基督教派和伊斯兰教派在议席和军政要职的分配比例由过去的6∶5改为各占50%,同时还极大地削弱了总统的职权。从本质上看,这也是整体上削弱了基督教派的权力。但是,这种调整并未改变黎巴嫩“政治教派体制”的基本特征。由于黎巴嫩一直处于各种内外矛盾的旋涡之中,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下,黎巴嫩政局一直动荡不定,从而凸显了黎巴嫩政体的脆弱性。
以色列的情况更为特殊。以色列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1947年联合国分治决议,在大国的支持下,通过不断移民建立起来的一个犹太国家。以色列犹太人的祖先是古代希伯来人,早在公元前1030年至公元前930年,希伯来人曾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长达百年之久的统一的希伯来王国。135年,不断遭到罗马帝国奴役和屠杀的犹太人开始流散于世界各地。此后,犹太人在各流散地长期承受着周而复始的反犹主义的残酷迫害,从而唤醒了他们重返故土的信念和愿望。19世纪末,犹太复国主义思潮在欧洲大陆兴起,并且迅速转化为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的实践,流散世界各地的犹太人掀起一次次向故土“以色列地”移居的浪潮。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先后得到出于自身权益考虑的英、美等国的支持,也正是在大国的全力扶持下,现代以色列得以建立,由此最终圆了古老犹太民族的复国之梦。犹太复国主义运动起源于欧洲,早期移居巴勒斯坦的犹太人也主要是来自于欧洲的犹太社团,同时以色列国的建立得到西方国家的支持。这些因素决定了以色列同西方国家的密切关系,并且深受西方政治制度的影响。因此,建国后的以色列以西方社会为蓝本,确立了以普选制、三权分立和多党并存为特色的现代民主制度,是中东地区唯一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它显示出同其他中东国家的根本区别。
在自然资源和经济结构方面,中东国家的差别同样十分明显。如按类型划分,大致可归为四类:第一类是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并以石油为经济主体的海湾君主国;第二类是工农业基础较好,且能出口相当数量石油及农产品的国家,如埃及、阿尔及利亚、利比亚、伊朗、伊拉克和叙利亚等国;第三类是注重发展出口制造业,制成品出口在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如土耳其和塞浦路斯等国,以色列亦可纳入此类国家,但由于它的经济基础更雄厚,并且突出地表现在军工、高科技和农业等方面,其制成品出口的竞争力更强,其他中东国家很难相比。第四类是工业基础相当薄弱,主要依靠出口初级农矿产品和少量加工工业品及输出劳工赚取外汇发展经济的国家,如摩洛哥、约旦、也门、巴勒斯坦等国。
中东伊斯兰国家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单从其自身看,来自宗教、部族和“超政府力量”的影响占有突出地位。如前所述,中东地区除以色列和黎巴嫩外,基本上都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宗教地域特征和伊斯兰教固有的强烈涉世性,使它们对中东伊斯兰国家产生的巨大影响无论怎样估计都不为过(关于伊斯兰教的影响和作用将在后文中进行专述)。另一方面,中东社会和中东国家大都由氏族和部落脱胎而来,或是同部族的关系渊源久远。因此,独立后中东民族国家及各类政体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完全取代或破坏了原有的以血缘纽带和宗法氏族制为基础的人际与臣民关系。相反,由于根深蒂固的氏族部落观念及其宗教和社会特点,许多中东国家普遍认同部族关系和传统权威,家族作为社会结构中心的地位难以改变。同时,对家族的忠诚依然是所有义务中最主要的义务,一些传统的重要家族首领或部落酋长始终保持着强大的召唤力和统治权。这也是中东国家特别是海湾诸国在获得独立并建立民族国家之后,仍能长期维系家族统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是那些建立共和政权的中东国家,由于部落观念和部族关系在社会结构中的广泛存在,家族或部落仍然能够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产生非同寻常的影响。“超政府力量”是影响中东国家发展的又一大因素。“超政府力量”主要是指中东国家政治体系中超越或凌驾于政府之上的势力。它通常包括:(1) “奇里斯玛式”领袖人物。这些人可区分为世俗与宗教两类,他们凭借个人超凡的创造力和魅力,并被人为地打上某种“神秘色彩”或被“神化”,从而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2) 圣裔和古老名门望族的首领。这类人属于传统权威,他们往往通过自己的特殊身份,取得宗教或政治“合法性”,获得国民的广泛拥戴,并以君主、国王的名义主宰国家的命运。(3) 军队,亦即由军人组成的革命委员会或其他代表军队力量的组织。这类组织虽不属于国家政府机构的正式组成部分,但却拥有凌驾于政府之上或超政府的最高国家权力。军队组织主要扮演监督政府或在政府危机时刻取代政府发挥权威作用的角色。通过以上情况的介绍,可以看出,中东伊斯兰国家获得独立后,绝大多数国家在本质上依然维持着传统社会的明显特征。
现代化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演进,也是对传统社会的全面改造。这种改造或变革涉及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新旧势力的碰撞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与冲突必然导致强烈的社会震荡,并对现代化进程构成种种阻力。拥有古老传统的中东国家,其现代化运动是在强大外力的驱动下启动的。同时,中东国家本身又存在诸多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不仅反映在经济基础和社会构成方面,而且更突出地反映在宗教文化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转换方面,这便注定了中东国家的现代化将是一个复杂而缓慢的过程,并且充满了艰难与坎坷。
[1] 徐心辉:《列国志·黎巴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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