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爆发,在伊斯兰旗帜下以霍梅尼为首的什叶派教士集团领导了反对世俗专制王朝的“全民起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巴列维王朝领导的君主制现代化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伊朗人民对巴列维国王的“不成功的现代化”的一种伊斯兰式的回应。从此,伊朗的现代化方向发生了变化。霍梅尼主义不仅成为伊朗未来发展模式的理论基础,带来了随后10年的全面伊斯兰化,并为后来的伊朗变革提供了理论框架。在内容上霍梅尼主义包括:谋求建立伊斯兰政府,实现教法学者的统治;反对君主制;反帝反殖、反西方化和世俗化;通过输出伊斯兰革命建立伊斯兰世界秩序。在实践上,革命胜利后,霍梅尼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伊斯兰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政治上,霍梅尼的首要任务是稳定革命后的政局和笼络人心,同时加强组建效忠革命的伊斯兰势力。为继续赢得知识分子和改革主义者的支持,他任命巴尔扎干组建临时政府,1980年,萨德尔当选为总统。但正当这两位接受过西方教育,主张民主政治,欲借革命契机施展改革抱负的时候,霍梅尼对原有国家机器的改造和双重权力机构的设置,限制了伊朗革命中改革任务的延续。革命开始沿着新的道路前进。1979年宪法的颁布,确定了伊朗教法学家权威统治的建国原则。为维护伊斯兰革命成果和政权的伊斯兰特性,霍梅尼在军队、司法和行政体系中开始建立效忠于革命的伊斯兰力量。在行政体系中,政府官员需要参加伊斯兰考试,测试他们是否效忠革命和致力于国家的伊斯兰建设;在司法领域,除了继承巴列维时期的司法体系外,伊朗还建立了伊斯兰革命法庭。1982年8月,最高司法委员会宣布废除1907年以来“非伊斯兰的”法律和法规,伊斯兰法和教法学家成为法庭审判的唯一法律准绳。在军队,为了保证革命的稳固性和建立自己的军事力量,伊斯兰革命卫队成立,从而在伊朗的军队系统中出现了两支并列的军事机构,革命卫队的建构与正规军一样有海陆空三军,而且为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还专门设立了宗教意识形态教育机构,向士兵灌输伊斯兰革命思想。
第二,在经济上,霍梅尼认为,伊斯兰经济既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优于二者的“健康经济”,要求人们承认并尊重在伊斯兰制度之内的合法私有制和私人资本。因为真主是万物的所有者,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所以财富和财产的所有权都是相对的,所有权、出售权、转让权都受到伊斯兰教规的限制。他认为伊斯兰经济中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是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伊斯兰政府有权干预私有经济。1979年6月7日,伊斯兰革命委员会把27家私人银行收归国有,其中13家是与外国合资的银行。1979年6月25日,政府把15家私人保险公司收归国有。到1979年夏末,36家国有银行和国有化后的银行重新组成10大银行。[1]根据宪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经济由国有、合作和私有三个部门构成,国有部门主要包括所有关键性的行业和大企业。为实现伊朗经济独立,减少对西方经济的依赖,1983年,政府开始实施“第一个发展计划”,计划主要目标包括:(1) 发展教育和文化,最终实现免费的中小学教育;(2) 确保经济独立,优先提供本国的资本、商品及技术,在商业、制造业上,优先考虑本国生产的商品;(3) 提供社会保障、健康及医疗保护,提供衣食和住房;(4) 消灭失业,保证被剥削者的利益。[2]另外,政府还成立了“重建运动”组织和霍梅尼伊玛目救济委员会,在农村修筑公路、桥梁和灌溉设施,为农民提供医药、教育和福利方面的帮助。禁止在消费、投资、生产、分配和社会服务领域的消费,禁止进口奢侈品,建立崇尚节俭的伊斯兰消费文化。尤其是在革命后为管理前王朝的财产,成立了伊斯兰基金会,负责管理国王及与外国有关联的企业和财产、逃亡者和大企业的财产。
第三,在文化上,霍梅尼尤其强调社会伊斯兰意识形态的教化。1979年7月23日,霍梅尼提出:“毒害我们青年的东西之一就是音乐,只需片刻,音乐就会让听者懒散迟钝……音乐和鸦片之间没有区别……如果我们希望有一个独立的国家,我们的电台电视台就应具有教育性,音乐就必须被排除。……演奏音乐就是对国家和青年的背叛行为。”[3]1979年7月24日,伊斯兰共和国广电台主任宣布,根据伊玛目的教导,禁止广播音乐,唯有伊斯兰音乐和革命军乐允许播放。1979年,政府关闭了全国256家电影院中的180家,而且这一时期,伊朗电影多为揭露巴列维王朝时期的道德败坏、经济依附、从属西方和政治压迫,宣传自我牺牲、殉道和革命忠心。在文化领域的伊斯兰化还表现在教育领域,1980年3月21日,霍梅尼要求大学伊斯兰化。他说:“伊朗所有大学应服从于高尚的革命,所有与西方有联系的教授都应肃清,大学应成为学习伊斯兰科学的中心。” 4月26日,霍梅尼再次发表讲话:“当我们谈起改革大学时,我们的意思是指我们的大学目前处于依赖他人的从属地位。它们是帝国主义的大学,它们所教育和训练的人迷恋西方。” [4]1980年5月,霍梅尼下令成立“文化革命委员会”,该委员会在高校大规模清洗“非伊斯兰分子”。真主党、伊斯兰革命卫队也出动开展了“清校”活动,关闭大学,查封研究所。
第四,在外交上,霍梅尼提出“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的政治主张,强调伊朗政治的独特性。他主张泛伊斯兰主义,梦想建立“世界伊斯兰政府”,“将向世界各地输出我们的革命”,宣称“所有穆斯林都属于一个社团,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有责任把伊朗的总政策置于各伊斯兰民族的联合和团结的基础上,致力于实现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5]为此,伊朗当局成立了“全球革命部”,联络和支持世界各地的激进伊斯兰主义运动。因为在伊朗革命后,西方尤其是被称为“大撒旦”的美国,被视为是伊斯兰民族的压迫者和敌人,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集团则被视为异己力量。然而在伊斯兰革命后的10年中,世界和中东地区发生了许多变化,如苏联入侵阿富汗、美国使馆人质事件,对伊朗最直接的影响是两伊战争。这些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霍梅尼外交理念的实现。尤其是在长达8年的两伊战争中,伊朗强烈反美反以的外交主张并没有妨碍他们与美国和以色列的军火交易。据称,在两伊战争中,美国直接向伊朗运送过价值约1亿美元的武器,通过以色列向伊朗提供了2.5亿美元的武器。②
霍梅尼革命及其十年之治对伊朗政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政治体制的影响。
霍梅尼革命对伊朗政治的最大影响是教法学家权威统治的政治纲领被载入宪法,从而导致了法吉赫政治体系的诞生及其体制化。
其实早在1964—1978年间,霍梅尼关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并没有明确的观点,他只是提出:“伊斯兰政府不像任何一个现存政府,它既不是专制也不是集权,而是宪制。而且宪法也不同于西方版的宪法,伊斯兰政府的宪法中,统治者遵从并必须执行真主和先知的话,而不是人民。不像君主立宪或是共和主义,在伊斯兰教政府中立法权属于真主……除了沙里亚法,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立法……主权属于真主,法律是它的命令。”[6]
对于法吉赫的作用,他认为:“就像先知被真主选择来执行神圣的法令、建立伊斯兰秩序一样,服从他是必不可少的一样,教法学家必须既是领袖又是统治者,执行法令和建立伊斯兰社会秩序。”但作为合法领袖的教法学家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精通沙里亚法和公正。”其教法学家统治的逻辑是:伊斯兰社区的神圣监督权直接属于真主,然后是伊玛目,最后在伊玛目隐遁时期是教法学家,因此,接受乌里玛的宗教监督统治是每个穆斯林的宗教责任。在霍梅尼看来,教法学家“不仅仅是被看作建议和同意的分发器,而且是一个真正的权力实践者,他们是唯一有资格成为伊斯兰宗教政治秩序的仲裁者和统治者”[7]。
1978年,霍梅尼来到巴黎,为了获得更多的支持,并没有提教法学家的作用,他在阐述新政权的本质中称:“我们已经宣称要建立一个伊斯兰共和国,人们可以通过投票来选择,这个政权是建立在人民意愿和伊斯兰教原则基础之上。”他说,无论是他还是其他教士在下一届政府中都不会直接干涉行政事务。“在未来(革命胜利后),我会做我现在做的事,即指导和指示。如果有需要,我会干预。如果有人背叛国家,我就会反对他,但在政府中我不会扮演任何角色。” [8]
1979年5月,由600人组成的宪法起草专家委员会被任命起草新宪法。5月,霍梅尼发表公共演讲,表示反对忽略教士在政坛的作用和地位。到1979年夏天,没有人提到教法学家治国。第一个含蓄提出的是侯赛因·阿里·蒙塔泽里,他在宪法起草前夕称:“如果人们赞成伊斯兰政府,教法学家就必须成为最高领袖以保证政权是伊斯兰性质的。”紧随其后,哈梅内伊表示:“教法学家权威统治必须成为新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霍梅尼在向起草专家委员会发表的演讲中称:“在这个共和国中,宪法和所有法律必须100%是伊斯兰的,如果其中有一章是与伊斯兰教法律相背,就等于是反对人民大多数的意愿。因此,委员会成员的任何与伊斯兰教相反的意见和提案都是不完美的,是与人民道路相违背的……而是否与伊斯兰教法令一致或相违背只有德高望重的教法学家才能判定。”[9]
尽管是否就教法学家权威统治写入宪法在当时的伊朗国内引起了巨大争论,但最终成为法律。霍梅尼集宗教与政治权力于一身。凭借1979年宪法中规定的教法学家治国条款,霍梅尼的权力不仅干预三权,还凌驾于宪法,他通过发布宗教法令的形式成立各种具有行政和立法性质的机构,对法律制定和执行进行干涉,其理由则是监督是否符合伊斯兰教原则和沙里亚法。在司法领域,霍梅尼通过在各司法机构设置个人代表来干预司法事务。在行政领域,宗教领袖的影响力更是显而易见,霍梅尼“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战斗,战斗,直到最后胜利”和输出革命等口号及其在伊朗政治中的纲领性作用,很明显是对政府外交政策制定的干预。尤其是两伊战争中,霍梅尼有权决定是战是和,甚至在战争中主张与被其认为是撒旦的美国进行交易。当8位政府议员要求解释时,霍梅尼指责他们的提问是为伊朗敌人服务的。最终8位议员和议长被迫道歉,称:“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建立在伊斯兰信仰的基础上,在议会的讨论也是为革命服务的,而且我们也认为我们的主张应该与伊玛目的主张是一致的。既然我们知道了伊玛目的愿望,也被教导该政策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我们就再也没有必要询问理由了。”[10]
1979年宪法的出现,确定了伊朗教法学家统治的立国根基,从而决定了伊朗政治中伊斯兰和保守的特性,也决定了政府首脑在力行改革和务实政策中的弱势以及伊朗改革的渐进与反复的特点。但霍梅尼之后的伊朗政治将走向何方是霍氏本人最为关心的问题。1979年宪法只是将教法学家权威统治作为立国的重要依据,要保持国家稳定,尤其是后霍时代的政治稳定,将核心制度体制化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霍梅尼很清楚,要在其后找到一个能折服政坛的政治宗教人物是不可能的,但如果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他这种超出自身权威的权力是保护法吉赫权威的重要来源,也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来源。因此,将法吉赫制度体制化成为必然,其方式是通过修改宪法。霍梅尼在其去世前亲自指导的宪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为后霍时代的伊朗政治发展定下了基调。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伊斯兰革命的成果,即在法律上确定伊朗是教法学家治理国家,另一方面又为选举新的务实领导人打下基础,因为一旦以法律的名誉来保证领袖地位,至于选举什么样的领袖都将受到法律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伊朗的未来政治走向务实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第二,对国家决策的影响。
伊斯兰革命及其为巩固政权采取的措施,对伊朗国家决策产生了极大影响。尤其是为加强新政权的伊斯兰特性,一系列伊斯兰性质的权力机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与原有国家权力机构产生重叠,甚至新产生的各个革命机构之间也有权力重叠现象。由于这些机构都与宗教领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凭借自身的个人关系向政治决策施加影响,从而打断了正常行政决策,而且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加剧了伊朗国内的权力之争,使伊朗改革一波三折。尽管在后霍梅尼时代,经过拉夫桑贾尼的合并和整顿,许多权力机构进行了整合,但原有的矛盾和竞争依然存在。
革命胜利后,伊朗建立了一系列带有宗教色彩的革命机构,如伊斯兰革命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the Islamic Revolution)、伊斯兰革命法庭(Islamic Revolutionary Court)、伊斯兰革命卫队(Islamic Republic Guards Corps)、伊斯兰基金会(Islamic Foundation)、宪法监护委员会(the Guardian Council)、最高伊斯兰宣传委员会(the Supreme Council of Islamic Propaganda)等机构。同时,为统一政党观点,还建立了革命后的唯一政党——伊斯兰共和党(Islamic Republic Party)。另外,还有情报组织和武装治安组织的成立。1983年,情报部成立;1984年,打击违法治安巡逻队(the Vigilante Patrols for Combatting the Forbidden)成立,他们每天在街上巡查,监督人们的行为。
伊斯兰革命委员会属于内部安全机构,革命色彩很浓,该委员会成立后迅速成为新政权军事力量的重要基础,它是与巴尔扎甘和萨德尔的权力斗争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清除异己、挫败反革命势力上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完成清除异己的任务后,统治当局的许多政治精英试图将其纳入政府管理范畴,尤其是它与伊斯兰革命卫队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责任问题,经常会导致一些矛盾。1982年7月,伊斯兰革命委员会被置于内政部的监督下,由内政部来协调该委员会与革命卫队之间的纷争。1983年5月,伊斯兰革命委员会召开全国各地的领导人聚会,讨论该组织的未来发展和与其他军事机构的合作。1984年,它与革命卫队的分工逐渐明晰,前者负责打击走私和毒品交易,后者负责安全事务。
为了将司法权控制在宗教分子手中,新政权在继承原有司法体系的同时建立了伊斯兰革命法庭。1982—1983年,有人提出将革命法庭纳入司法体系,但遭到了革命法庭大法官的反对,他认为将伊斯兰革命法庭纳入司法体系,会毁坏革命名声及其未来。如果真的整合了,国家将处于危机之中。事实上,这种整合的目的并不是要解决机构重叠的问题,而是要加强司法部门伊斯兰化的问题。由于司法部的行政体系和法律框架还是延续了巴列维时期的特点,世俗性比较强,因此将司法体系伊斯兰化和将其置于宗教阶层手中显得非常重要。1984年,整合开始,1月22日,反对整合的革命大法官穆萨维·塔布里兹辞职,2月,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穆萨维·阿达比里宣布,伊朗司法体系的80%是伊斯兰性质的,500名教士被吸收进了司法部门,未来还要培训500名教士进入该体系。[11]
在加强革命后的政权和进行伊斯兰化政策时,宣传革命精神和教化的礼拜也被制度化。作为政府政策的宣传手段,礼拜具有极强的政治色彩,其网络从中心城市到偏远乡村,只要有礼拜就可以达到新政权的宣传目的,尤其是在闭塞的农村地区宣教,对教法学家权威统治治国理念的宣传和不要东方、不要西方的外交政策及其反美反以的宣传等,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礼拜的管理和宣传,蒙塔泽里提出将礼拜领袖纳入中央行政体系。1983年9月,政府拟订了一个详细的计划,打算在库姆成立一个领拜中心,根据省、市、区和农村地区等不同的行政规划在领拜人中建立等级结构,加强管理。同时政府还进一步强调了清真寺的作用,使清真寺不仅是向人民发放食物和收集地区居民居住信息的重要场所,还保存有地区信息的档案,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1984年9月,霍梅尼任命了领拜总部中央秘书处的成员,并通知蒙塔泽里该组织将定期与政府接触,处理地区事务。10月,霍梅尼称该组织是“革命的重要支柱、领袖的口舌和组织动员强有力的臂膀”[12]。但这一组织同伊斯兰共和党在加强管理和动员民众的职责上产生重叠。为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1984年底,在霍梅尼的指示下,伊斯兰共和党的地区活动被置于领拜组织的监督之下。由于机构重叠,伊斯兰共和党最终在1987年6月 1日,被下令全面停止活动。因此赛义德·艾米尔·阿贾迈德认为,这正反映了伊朗伊斯兰政权对政治体制和统治方式的一种认识,将清真寺和宗教集会而不是政党和政党活动作为管理社会政治事务的重要工具,是他们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式。
在革命后的10年中一系列革命机构的产生,在当时也产生了权力掣肘和无法施政的后果,总理穆萨维曾多次给宗教领袖霍梅尼写信抱怨。1988年9月5日,穆萨维向总统哈梅内伊提出辞职,并在一封公开信中陈列出一系列理由,抱怨在外交事务上被边缘化,如日本总理与伊朗议长就外交事务交换信件,而政府首脑却不知情,尤其是伊朗的海外冒险行动,政府既没有授权,总理也是在后来的公开会议上才知晓。他指责,预算和规划组织从总理管辖权分离出去和一些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产生重叠和冲突,使政府无法施政。[13]尽管在霍梅尼后期和拉夫桑贾尼时期进行过权力整合,但这些整合同时也将强大的伊斯兰因素带入了新的政治体制,从而为未来改革制造了阻力。尤其是宪法监护委员会和伊斯兰基金会的成立对后来伊朗政治发展影响很大。宪法监护委员会作为一个超宪法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其对议会和总统竞选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可以随时剔除不符合伊斯兰革命精神的人选,从而使后霍梅尼时代的伊朗政治改革时进时退,它也是西方指责伊朗政治不民主的重要目标。伊斯兰基金会则从革命后初期为穷人服务变成了伊朗最大的经济实体,成为伊朗历届经济改革的主要障碍,在财力支持下,加上其领导人与宗教领袖的亲密关系,它在政治决策和使决策保守化上起了重要作用。
第三,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伊斯兰革命作为一场革命,其发生本身就来源于巴列维王朝改革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大量接受西方文化的知识分子的产生,大批底层人民的解放及其对新的社会政治观点的接受,因此,此次革命对伊朗的社会意识形态产生了巨大影响。功能主义学派认为“革命必须被放在革命发生的社会体系背景下研究”,社会变化来自于社会均势的改变,一旦均势被打破,就意味着变化即将产生。功能主义学者科汉认为:“通过检查体制的变化,我们可以确确实实检测到社会价值观变化到什么程度。”反过来如果知道了社会价值观变化到什么程度也可以分析出体制变化的状况。[14]
伊朗伊斯兰革命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它是在大众对原有社会政治环境不满的情况下发生的,其本身就产生于一种社会结构的失衡,因而新的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极易对处于迷茫和混乱中的人群产生影响。革命本身是人民愿望的一种表现,伊斯兰革命后,新政府为巩固伊斯兰革命成果实施的一系列伊斯兰化政策,对伊朗民众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年轻一代。因此有学者认为,新一代的伊朗年轻人比老一辈人更加虔诚。而这要归功于伊斯兰化期间政府对学校的改造,尤其是在高校。在对大学进行“清剿”期间,忠于霍梅尼主义的教士取代了世俗知识分子,在政治意识形态教育方面,伊斯兰主义取代了君主主义和东西方“文化帝国主义”。文化革命后重开的大学,教授的人数剧减,授课内容也侧重于伊斯兰历史、伊斯兰伦理、伊斯兰教义和伊玛目戒律,大学生和教授的思想受到当局的严密控制。与此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媒体的管制,伊斯兰革命后,书籍进口只有三种渠道,一是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外来媒体总局(the General Department of Foreign Press and Media of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Islamic Guidance),二是教育部主管外来书籍和报纸分配办公室(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s Office for the Procurement and Distribution of Foreign Books and Press),三是健康医疗培训部(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Medical Training)。[15]而在革命前,除了一些可能危害国家政权的书籍外,各种科学和文化类的报纸杂志都是开放的。革命后,许多书籍报纸的进口要么被取消,要么被降到最低限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媒体的多元化发展。
伊斯兰化政策对伊朗社会发展的另一重大影响是大量知识分子的流失。这些知识分子大部分是前巴列维王朝培养出来的,新政府的伊斯兰化政策不仅将那些在大学任教的教授们清出学校,而且让那些尚在国外的伊朗知识分子不敢回国。他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分子,另一类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分子。前者在接受过西方教育后,对社会政治发展有自己的看法,能够对时局和社会发展趋势作出独立判断,在被驱逐出伊朗主流社会政治圈后,他们很多人要么流亡国外,要么在国内成为伊朗政治反对派的领导人物,他们在受到当局限制的同时,不断呼吁伊朗民众走向自由民主,成为未来伊朗改革的理论建构者和宣传者。而自然科学类的知识分子的流失对于伊朗来讲是一大损失。在巴列维时期,为配合伊朗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改革,很多学生被派往国外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1977—1978年,伊朗在外留学的人数为10万,其中在美国注册的有36220人,其他的主要在英国、西德、法国和澳大利亚。[16]革命后,这些人大多滞留国外。然而人才流失是一种人力资本的净损失,严重损害了伊朗科技能力的重建。同时精英出走还带走了大量资本,据估计,自革命后伊朗资本外流达300亿到400亿美元。而人才和资本流失的目标国主要是美国和西欧等发达国家,从而进一步加大了伊朗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第四,政治体制中伊斯兰与共和因素的国内争论。
霍梅尼革命留给伊朗最大的政治遗产是教法学家权威统治的建国理念,但这一政治遗产本身也给伊朗带来了巨大的争论。如何在教法学家权威统治的宪法原则中体现和操作伊斯兰和共和两大因素,使其并行不悖,成为伴随伊朗政治发展进程的最大问题,也是保守派与改革派对伊朗未来政治发展方向的争论焦点。
革命后初期,这一争论主要发生在激进派和保守派之间。在支持法吉赫原则的一方中,伊斯兰共和党秘书长贝赫沙提认为:“人民已经投票支持伊斯兰共和国,因此对于政权只在名字上保留伊斯兰是不够的”,“教法学家加入治国序列是唯一的方法可以确保未来这个国家不会变成共产主义或是社会主义”。哈梅内伊则对主张人民主权至高无上的西方民主模式进行了批判,认为:“建立在伊斯兰教原则之上的主权属于真主,真主将这些权力委托给了人民,因此人民应当选举教士作为代表。” 拉巴尼·阿姆拉沙说:“如果伊斯兰共和国的宪法没有法吉赫的位置,我们怎么能称之为伊斯兰宪法呢?” 议员卡瓦什称:“如果宪法不是建立在《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任何条款和原则都是不可接受的。‘法律’一词不管在任何地方被使用,必须参照真主的法律和指令。”[17]
主张共和的一方包括班尼·萨德尔、艾扎图拉·萨哈比、默卡达姆·马拉格希、穆萨维·雅扎耶里,还有宗教人士阿亚图拉穆罕默德·塔里卡尼、霍贾特·科曼提,他们表示,政权的共和主义性质如果不能比宗教地位重要至少应该平等。艾扎图拉·萨哈比指出:“(伊斯兰化的)措施对于那些主张革命目的在于自由的人来说是一种背叛。” 穆萨维·雅扎耶里认为:“这个政权就像其名字显示的一样,由共和和伊斯兰组成。共和意味着它属于人民。如果什么事情都是由教法学家来决定,这怎么是人民主义呢?人民在这个体系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呢?共和和伊斯兰加在一起又是什么呢?是的,我们可以宣称,这个体系既是神圣的也是人民的,但我们怎么能说它是共和的呢?”[18]
尤其是在宪法第110章关于宗教领袖的权力和义务上,领袖有权任命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半数成员、最高司法领袖,宣战与和平,任命军队首领,在总统未尽职和背叛时有权解除总统职务等。对此,反对者阿亚图拉霍贾特·科曼提提出,支持这个条款和支持关于法吉赫的“专制”将伤害教士和新政权的威望,在民众中产生负面影响。阿亚图拉纳赛尔·马卡里姆·什拉兹认为,因为总统是民选的,作为共和国的首脑,他应当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尤其是有宪法监护会的存在,宗教领袖根本没有必要监督总统。他认为:“这样,外界将会称我们是独裁……他们会说,我们制定的宪法框架目的是想让我们获得绝对的权力。我们不应当让人民主权落空,因为现在人民可能会保持沉默,会接受这些条款,但最终他们会废除宪法。”[19]
伊斯兰支持者蒙塔泽里提出:“从定义上看,伊斯兰共和国必须实践伊斯兰法令……只有精通伊斯兰教法的专家而不是接受过西方教育的人才能辨别法律的伊斯兰性。”他说:“法吉赫应当有权选择总统候选人,然后人们可以从中选择他们支持的候选人。”“这个程序意味着人民可以民主选举他们的总统。” 对于蒙塔泽里的观点,萨德尔提出了批评,他说:“如果领袖能够决定谁应当竞选总统,这将是一种什么样的选举?总统又是干什么的?这等于说你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候选人,但必须在我指定的候选人中选,这既不是自由,也不是共和主义。” 他提出,“任何在司法程序之外和与政府平行做出的决定都等于专制”。支持法吉赫绝对权威的法尔斯认为:“那些因为管理特长而当选的非教法学家人选,是不能被信任来统率军队的,他们只是向人民负责,而不是向真主负责。”达兹格比说:“伊玛目意味着社区领袖和指导者,他是照顾人民的人,是管理所有事务的人,不应当让那些有撒旦倾向的人执掌权力。”[20]
然而这种争论并没有因为宪法的颁布而结束,相反在教法学家权威统治被确定为宪法后,这种争论变得更加激烈。争论不仅导致了统治精英的分裂,如改革派巴尔扎甘和萨德尔被逐出政府,蒙塔泽里被取消继承宗教领袖的资格等,争论还导致了统治阶层的派别之争。不同派别对法吉赫体制的不同理解及其不同的政治利益导致了伊朗未来政治中派别斗争的复杂性。
综上所述,1979年伊朗霍梅尼革命作为上个世纪70年代中东地区伊斯兰复兴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伊朗的现代化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彻底改变了伊朗的政治体制,将一个亲西方、世俗的君主专制国家变成了一个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伊斯兰政教合一国家,对后来的伊朗政治、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教法学家权威统治的治国理念不仅为当代伊朗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为其发展设置了政治背景,是当代伊朗现代化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的来源。总的来讲,霍梅尼的全面伊斯兰化政策,是伊朗继巴列维王朝现代化改革失败后在国家发展道路上的另一种选择,希望通过对本土文明的发扬,来抵制前王朝现代化运动中带来的消极影响,并希望通过在独立和封闭的环境中的奋进获得现代化进程的新突破。但这种激进的伊斯兰化政策并没有为伊朗人民带来福音,相反,保守的对内对外政策,限制了伊朗的现代化进程,不仅使其在政治上更加孤立,经济也处于停滞状态。但无论如何伊朗的现代化进程在伊朗政治不出现大的转变下,仍将在神权政治的主导下行进,并随着世界全球化和民主化浪潮的推进下不断呈现新的特征。
[1] Ali Rahnema and Farhad Normani, The Secular Miracle. London and New Jersey,1990, p.241.
[2] 冀开运:《论伊朗伊斯兰化和现代化》,《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3] 冀开运:《试论伊朗现代化过程的特点》,《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
[4] Ali Rahnema and Farhad Normani, The Secular Miracle. pp. 226—227.
[5]② 唐宝才:《冷战后大国与海湾》,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81页。
[6] Mehdi Moslem, Factional Politics in Post-Khomeini Iran.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2, p.15.
[7] Mehdi Moslem, Factional Politics in Post-Khomeini Iran.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2, pp.13—14.
[8] Ibid, p.18.
[9] Mehdi Moslem, Factiona Politics in Post-Khomeini Iran. p.26.
[10] Asghar Schirazi, Constitution of Iran-Politics and States in the Islamic Republic. I.B.Tauris Publishers, London, 1997, p.70.
[11] Said Amir Arjomand, The Turban for the Crown——the Islamic Revolution in Iran. p.167. see also Ettela'at, 15 and 17 Bahman, 1362.
[12] Ibid., p.168.
[13] The Echo of Iran, November 10,1988, No.2, p.21.
[14] Mark Downes, Iran's Unresolved Revolution. A Shgote Publishing Company, Burlington, 2002, p.50.
[15] The Echo of Iran. November 10,1988, No.2, p.19.
[16] Akbar E. Torbat, “The Brain Drain from Iran to the United States”, Middle East Journal. 2002, Vol. 56(2), pp.276—284.
[17] Mehdi Moslem, Factional Politics in Post-Khomeini Iran. pp.24—29.
[18] Ibid, pp.25—27.
[19] Mehdi Moslem, Factional Politics in Post-Khomeini Iran. pp.22—29.
[20] Ibid, pp.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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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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