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1979年伊斯兰革命彻底扭转了伊朗现代化进程的方向,那么,1989年霍梅尼去世和1989年宪法修订是后霍梅尼时代伊朗现代化出现的新转机。霍梅尼去世虽然并没有改变伊朗政教合一的政治现状,在现代化改革的大方向上暂时不会出现大的转变,但他的离去的确结束了伊朗全面伊斯兰化的时代。后霍梅尼时代,伊朗国内对霍梅尼治国理念的重新解释和有关伊朗现代化改革底线的激烈争论,为伊朗的现代化进程增添了新的内容。在这个阶段,伊朗现代化改革的前提仍是遵循霍梅尼政治革命理念和维护伊斯兰革命成果,但在策略上有所不同。与全面伊斯兰化时期相比,该阶段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上的政策都变得更开放和务实。
在后霍梅尼时代的伊朗现代化发展中,1989年的宪法修订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宪法作为一个民族对其自身政治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决断,规范着国家的权力结构模式和国家治理方式,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秩序的重要依据。
从形式上来看,得益于1906—1911年的立宪革命,伊朗的政体建立在权力分立的基础上,形似现代宪政的体系结构。1989年宪法首先在三权上进行了明确表述。第五十七条规定,统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最主要权力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机构,均由人民领袖根据法律原则领导,它们之间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的工作主要通过伊斯兰议会来进行,该机关所通过的议案在成为法律条款后交由行政和司法机关执行。在行政领域,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继领袖之后,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的正式最高领导人。除了一些直接与领袖有关的事务外,总统肩负着执行宪法和行政领导权的职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在根据宪法和普通法规定所担负的权限和职能范围内向人民、领袖和伊斯兰议会负责。 在司法领域,由领袖任命一位公正、精通司法事务和具有领导能力的教法学家(穆吉太希德)担任司法院院长,他是司法部门的最高长官,任期五年。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长也必须是公正、通晓司法事务的教法学家(穆吉太希德)来担任,由司法院院长经与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协商之后任命其担任此职,任期五年。法官的品德与条件根据教法准则由法律确定。[1]
然而,在这种权力分立的结构中还夹杂了许多可以主导权力关系的其他因素。比如在立法领域,除了伊斯兰议会外,还有宪法监护委员会。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为了维护伊斯兰法规和宪法,以使伊斯兰议会通过的决议不与其相背,根据以下程序组成宪法监护委员会,该机构由最高领袖推选的六名伊斯兰教法学家和六名各法律专业的穆斯林法律学家组成,后六名成员由司法院院长向伊斯兰议会推选,并由议会投票选出。在宪法监护委员会和议会的关系上,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存在,伊斯兰议会就没有法律效用。第九十四条规定,伊斯兰议会所通过的所有议案均须递交宪法监护委员会,宪法监护委员会有责任在接到此案起的最多十天内,从符合伊斯兰原则和宪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如果发现这一法案违背伊斯兰原则或宪法就驳回到议会进行修改。明确伊斯兰议会通过的议案不违背伊斯兰法规的工作由宪法监护委员会中的大多数伊斯兰教法学家承担,明确议案与宪法不相矛盾的工作由宪法监护委员会中大多数成员承担。而且注解宪法的职责由宪法监护委员会承担,由其全部成员的3/4通过方可。此外,宪法监护委员会还负责监督选举领袖的专家议会、总统、伊斯兰议会的大选工作以及负责举行全民公决和民意测验工作。[2]
事实上,不管是在行政、立法还是司法领域,宗教领袖的作用非常关键。在行政领域,总统只是二号人物,他不仅需要向人民负责,还需要向领袖负责。在立法领域,宗教领袖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来干预议会活动,毕竟半数的宪监会成员由领袖任命,在司法领域,领袖也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来参与司法事务。而且,1989年宪法与1979年宪法最大的不同之处之一在于宗教领袖权力的扩大和任职资格的修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领袖所具有的职权包括:(1) 在与确定国家利益大会商议后确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总的方针政策;(2) 监督国家总政策的良好执行;(3) 下达全民公决的命令;(4) 担任武装部队统帅;(5) 宣布战争、和平和总动员;(6) 任命、罢免和接受(以下官员的)辞职: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教法学家、最高法院院长、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电视局局长、总参谋长、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军队和保安部队的最高指挥官;(7) 解决分歧,协调三司之间的关系;(8) 通过确定国家利益大会而解决通过普通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9) 总统经人民选举产生后,须由领袖在总统委任状上签字方可生效;(10) 在最高法院做出总统违反法律职责的判决之后,或伊斯兰议会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宣布总统没有能力之后,领袖可免除总统的职务;(11) 经最高司法院长的提议,在伊斯兰原则的范围内领袖可赦免犯人和减除刑期。领袖也可以把自己的一些职权交给他人(代理)。对于最高领袖的任职资格,也开始由原来的“效法源泉”变成“应以最具有高深教法学识和政治观者为先”。[3]尤其是宗教领袖哈梅内伊曾担任过两届总统,精通政治,其在宗教资历上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使他倾向于对政治事务的干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总统在行政领域的权力。
1989年的宪法修订,是源自于1979年宪法对新形势的不适应,这种不适应表现为霍梅尼之后如何维护伊朗伊斯兰政权的合法性和持久性。通过修改宪法的形式,既保证了后继者和未来政权发展的合法性,也使国家决策更有据可依,更加理性化,不再像霍梅尼时期凭借个人魅力主导整个政坛,随意性较强。而且在未来领袖的任职资格中,更加强调解决政治问题的能力。从这个层面来讲,1989年宪法的修订是伊朗走向务实政治的关键性一步。
在后霍梅尼时代,伊朗的现代化进程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哈梅内伊—拉夫桑贾尼时期,第二个阶段是哈梅内伊—哈塔米时期。这两个时期是在结束了霍梅尼全面伊斯兰化政策后的新阶段,两届总统的务实改革在伊朗历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由于拉夫桑贾尼和哈塔米的政治履历不同、与宗教领袖关系有差别,以及所处阶段不同,两个时期的现代化改革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由于两伊之间的8年战争对伊朗带来的严重影响,拉夫桑贾尼时期更注重经济建设,也因此其政府被称之为“重建内阁”。随着拉氏开放的经济政策所释放的社会新因素和带来的新问题,哈塔米时期的改革运动重点放在了政治领域。
而这两个阶段的现代化改革都与宗教领袖的权威分离不开,哈梅内伊在政治、经济、外交等领域的观点对伊朗的现代化建设也起着关键性作用。他的许多观点也表现出了务实的一面。对于经济重建,哈梅内伊认为:“我们并没有追随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的概念,我们的自由市场经济是通过伊斯兰的方式来满足人民需要。”他反驳那些认为生活在伊斯兰教下的生活是苦难和禁欲主义的观点,指出:“伊斯兰教关注今世和来世,它委托政府去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如果神圣的宗教精神不关注人民的物质生活,那它就违背了宪法和伊斯兰教的召唤。解决人民的生活问题,让他们享受富足、便利,拥有健康和繁荣的生活是国家公务人员肩上的伊斯兰教责任。这是我们伊玛目和伊斯兰宗教理想的一部分。”[4]
在妇女问题上,哈梅内伊一方面强调妇女在家庭中的传统作用,同时表示,妇女应当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政府不应当干涉。
在外交政策上,哈梅内伊认为:“输出革命并不意味着我们要起义、要耍威风或是发动战争、强迫人民造反或是革命。那根本不是伊玛目的本意,也不是我们政策的一部分,甚至与我们的政策是相背的……输出革命,意味着通过信任真主,让世界上的所有国家能够看见他们独立自主,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意愿和决定抵制屈从和外来干涉。”[5]
正是革命后初期哈梅内伊表现出的务实性,及经济重建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哈梅内伊和拉夫桑贾尼之间的关系表现出合作性的一面,其合作形式被称为“骑着双人自行车”的政治模式。
此二人在霍梅尼时期分别担任总统和议会发言人,是当时伊朗政坛的两个重要人物,他们同样经历了反对巴列维王朝的斗争,并在革命时期同居一室,同样受到领袖的器重。因此,在霍梅尼去世后初期,他们之间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拉夫桑贾尼负责经济重建和外交事务,而哈梅内伊则指导一些道义和精神问题、伊朗与伊斯兰运动的关系等。哈梅内伊经常提到在反对巴列维王朝的斗争中两人之间的合作和共同经历。1984年,哈梅内伊将拉夫桑贾尼形容为他所认识的人中“最有天赋、最智慧、最勇敢的人”,“我乞求安拉将我的寿命赠予他”。 1992年议会选举前夕,哈梅内伊再次表示了他的支持,他称拉夫桑贾尼是“伊玛目最忠心的追随者之一,是革命的支柱”。在选举时,他称赞拉夫桑贾尼:“哪个前政府领导人能与他相比?哪个人能像他那样得到伊玛目的信任?又有谁像他那样支持革命?如果伊玛目还在的话,一定会支持现政府的。”1993年,拉氏当选总统后,哈梅内伊说,拉夫桑贾尼有着“闪亮的人格”,是“革命强有力的臂膀和喉舌”。反过来,拉夫桑贾尼称,他们共同奋斗了40多年,“我认为他(哈梅内伊)最合适作为国家领袖,有关我们之间的竞争和敌对只是别人嫉妒的反应”。对于哈梅内伊当选宗教领袖,拉夫桑贾尼坦言:“熟悉国家事务要比知识和虔诚更加重要,哈梅内伊有8年的总统经历,如果我们从神学院挑选最高领袖,到他熟悉政务的时候,伊朗可能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6]二人之间的合作还表现在哈梅内伊对拉夫桑贾尼经济改革的支持上,尤其是在“一五”时期,哈氏的论调经常与拉夫桑贾尼保持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政府经济改革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承认。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拉夫桑贾尼加强中央集权的努力,直接威胁到宗教领袖的地位和与领袖关系密切的保守派利益,而且对伊斯兰政权的性质产生重要影响,其与哈梅内伊的关系开始表现出竞争性的一面。事实上,1992年,时任伊斯兰文化指导部长的哈塔米被迫辞职,就预示着哈梅内伊与拉夫桑贾尼竞争关系的公开化。1992年10月,哈梅内伊开始对拉夫桑贾尼进行批评,他说:“在伊斯兰体制内有人嘲笑信仰真主的人及其宗教价值。”两天后,他说:“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责任必须是提供更好的环境来执行伊斯兰法律……敌人称,在重建期间,革命精神和道义必须被抛在一边,他们认为在后战争时代和重建阶段是革命热情衰退的时期……这是重建的意思吗?肯定不是。” “如果我们花费数十亿的钱在发展项目上,而忽视了国家道义问题,所有的成就等于白费。”在对1994—1995年预算和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争论中,哈梅内伊说:“在重建中我们需要依靠专家和专业人士,但我们的政权和体制必须被伊斯兰思想和神圣的思想统治”,“如果没有社会公正,什么都做不了。”[7]
宗教领袖和总统的竞争,使得宗教领袖开始向保守派靠拢,而哈梅内伊对传统保守派的支持仍是来自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哈梅内伊作为宗教弱势的最高领袖需要得到更多的宗教认可,传统保守派则是这种认可的重要来源,而拉夫桑贾尼对巴扎商人的打击、开明的人事任用及其社会文化政策等,损害了保守派的利益,具有最高宗教政治权力的领袖则是一个绝好的避难所。这个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保守派内部的分化,以拉夫桑贾尼为代表的温和派开始跃上伊朗的政治舞台。1996年第五届议会选举中,拉夫桑贾尼势力与原来的伊斯兰左派结盟,击败保守派,标志了该派的正式分裂。伊朗政坛的分化组合,为后来哈塔米时期的政治经济改革提供了契机。
哈塔米的上台,被外界称为伊朗的“二次革命”。其本人也受到了政治观察家们的好评,认为,他不是一个“普通毛拉”,是“一只脚踏在西方文明中的总统”。还有人认为哈塔米并不是当前宗教政府体系最好的代表,相反在很大程度上他的世界观偏离了伊朗的政治主流,他“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是一名知识分子”。甚至还有人将其称之为伊朗的“阿亚图拉戈尔巴乔夫”,称他是一名“和平演进主义者”,目的是要进行“伊朗式改革”。[8]在哈塔米执政时期,伊斯兰体制框架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在改革中,他一方面致力于伊斯兰框架下的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又力图突破传统势力的束缚,如以辞职相威胁,主张削弱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权力等,而其目的仍然是为了使伊朗的政治经济改革在平稳中过渡,至少通过改革使现有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生命力。
第一,对内适度开放,建立伊斯兰民主政治。
哈塔米的政治主张延续了他担任伊斯兰文化指导部部长时期的观点,并在1992—1997年被迫辞职后的5年间进行了沉淀。其执政8年,在政治治理层面提出了伊斯兰民主政治的理想,并试图把这一政治理念付诸实践,而该理论在本质上仍是要在伊斯兰框架下谈论民主。哈塔米认为,伊朗可以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伊斯兰民主政治,因为《古兰经》已经规定了这一切,宗教与民主是可以相容的,“宗教民主既反对僵化和独裁,也反对政教分离的思想”。在这一思想体系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宰国家的命运,但与此同时,也维护宗教的价值观。
在这一点上,哈塔米与哈梅内伊以及伊朗许多学者的观点不谋而合。对此,伊斯兰革命领袖引用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56条,并就真主对世界的掌管和人民的自由选择权进行了解释。他说该条款指出,真主对宇宙和人类具有绝对的掌管权,与此同时,真主赋予人类决定自己社会命运的权力,任何人无权剥夺真主赋予人类的这一权力,也不能将这一权力服务于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的利益。因此,“伊斯兰教的宗教民主指的是,伊斯兰教尊重人民的意愿,要求政府面对人民肩负起重要责任。伊斯兰教绝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独裁和专制”。 德黑兰大学政治学教授巴基尔·霍拉姆·沙迪认为,在民主体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具有决定国家命运的权力,而这一点也存在于伊斯兰教的宗教民主中。所以,伊斯兰教的宗教民主思想不但没有限制人民的权力,没有阻碍社会的发展,而且是保障社会建立公正的唯一途径。沙迪博士说:“我们说宗教民主,并不是为了逃避民主,而是在伊斯兰世界,宗教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我们认为,在伊斯兰世界,除了宗教民主外,任何民主的实行都是不切实际的。”[9]
尽管哈塔米承认伊朗民主政治的文化背景是伊斯兰教,但他与哈梅内伊和许多保守派学者仍有许多不同之处。他所主张的伊斯兰民主,不仅融入了伊斯兰因素,也融入了西方的文明因素,主张吸取西方文明的积极意义为伊斯兰服务,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既满足伊朗人民的精神需求,也能满足其物质需求。在政治实践上,哈塔米走得更远,他借用了西方民主的许多标准,如政治分权等。对于伊朗来说,自霍梅尼革命后,宗教领袖集政治宗教于一身,这种教法学家的绝对权威成为伊朗政治体制的核心,政治分权尽管是1906年立宪革命以来许多伊朗人的追求,但革命后的20多年来从未有过。
1999年2月,伊朗进行了历史上的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这是第一次没有宪法监护委员会干涉的选举,各种派别、各个种族、青年、妇女前往投票点选出他们自己的代表。其中,农村和城镇比大城市的选民更加热情,他们在自己的商店和窗户上,张贴着自己喜欢的代表画像,期待着他们的亲人或是尊敬的人成为代表。他们希望通过地方议会选举能够打破中央政府的权威,获得地方权力以满足本地区的现实需要。在德黑兰,由于人们对各种各样的选举已经厌倦,因而这一次地方选举并没有引起多数公众的热情,德黑兰400万名具有投票资格的公民中只有140万人参加了投票。但仍有人努力去改变德黑兰人对选举的看法。出版商萨迪吉·萨米伊在参选中打着被保守派认为是西化的领带,走在大街上,并称:“我的领带是受到良好教育的象征,是科技和现代的象征,作为一名绅士,我认为有些人是时候像我一样去参与政治了。”[10]
在这次选举中,妇女们也纷纷参与。其中5000名妇女参加竞选,她们赢得了19.7万个席位中的300个,尽管这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但它是1979年革命以来妇女们第一次大规模地参与到政治进程中来。在德黑兰南部一个传统的农业城镇萨韦,妇女们赢得了议会席位的多数。尤其是改革派思想家穆赫辛·卡迪瓦的妹妹贾米勒·卡迪瓦,她关注社会事务,主张社会公正,致力于缩小贫富差距。她在竞选中说:“当我在德黑兰南部时,我谈论除污系统和清洁流动的水。当我在北部时,我谈论共和主义和完成革命诺言的必要性。”②在1996年第五届议会选举时她被宪法监护委员会挡在门外,而这次地方选举,她在德黑兰的支持率名列第三。
在这次地方议会选举中,哈塔米改革阵营获得了80%的选票,很显然,赢得了地方选举的绝对胜利。在德黑兰,保守派仅获得了两席,在伊斯法罕中部城市,总统支持者获得了11席中的8席;在保守派长期占优势的马什哈德地区,改革派获得11席中的5席,另外还有2席被独立参选人获取。
这次地方议会选举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政治总动员,哈塔米第一次将人民权力与宗教权威之间的对立展现出来。他认为:“人民的存在是国家生活的标志”,“每当我们谈及文明社会时,主要问题在于人民有权力来决定自己政府的形式”。1999年的地方议会选举,为次年国家议会选举的胜利奠定了基础,也为哈塔米的政治变革提出了一个新的变化模式。
但有关地方议会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尚不清楚。根据文件,地方议会可以任命城镇长官和村庄的管理者,监督中央政府在地方层面的功能,包括税务评估、教育、文化和经济项目等;可以对社会服务和经济发展做出规划;修建运动文化场所等。然而,在实施层面,由于保守派主控的中央政府仍占据着国家主要机构,而且伊朗缺乏地方政治自治的经验,因此,这次地方议会选举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仍是一个未知数。但不管中央权力能否分散、地方议会在多大程度上能获得一部分权力,被动员起来的社会力量已在一定程度上向保守派提出挑战。尤其是这次的分权尝试,使人民主权与领袖权威产生正面冲突,也鼓励着更多的伊朗人去寻求新的政治梦想。正如哈塔米所说:“我们正见证着人民控制自己的命运,他们已经向自由和民族骄傲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第二,建立公民社会,实现社会公正。
建立公民社会,实现社会公正,是哈塔米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之一。哈塔米上台后,在一次电视演讲中表示,如果在获得“快速发展”和确保“社会公正”之间产生冲突,优先权将属于后者,他说:“社会公正应当是我们政策的焦点,为了社会公正,我们将会放慢速度。”[11]实现社会公正不仅要致力于控制物价、减少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和打击通货膨胀等,还需要保证人民的各种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等。
而建立公民社会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哈塔米的竞选和施政纲领之一。哈塔米对此的定义是:“公民社会即是要政府对其公民负全责;多种公民组织享有广泛的政治独立;社会团体的竞争关系体现的不是相互压迫,而是礼貌和容忍的品质。”[12]
他在1997年12月出席伊斯兰会议组织的讲话中做了最完整和最详细的阐述。
其一,他认为伊朗所提倡的公民社会与西方的公民社会有所不同。西方的公民社会建立在希腊罗马文明遗产之上,是希腊城邦时代的产物,而他的公民社会既吸收了新时代因素,又把伊斯兰教传统与之相结合,是建立在先知之城的基础上,因而他要表达的是具有中东特色的公民社会。同时他又认为,这两种公民社会其实并不冲突,伊斯兰教需要吸收西方文明的有益因素。
其二,伊斯兰教的思想和文化是这种公民社会的中枢,在这样的社会,人类和他们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伊斯兰公民社会的市民有权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监督处理与自身有关的事务,并有权向统治者和政治家提出质疑。在这个社会里,政府是人民的仆人,而不是主人,他们应当尊重安拉赋予人们的自决权,向人民负责。
其三,伊斯兰公民社会不仅向穆斯林开放,而且向所有坚信法律和秩序的人开放,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
其四,伊斯兰公民社会在性质上来说,既不是独断的,也不是绝对服从的,而是逻辑和互相尊重的原则。
最后,公民社会是建立在伊斯兰集体认同的基础上,需要广大思想家和学者的参与。同时他也认为伊斯兰公民社会不是一蹴而就的,是渐进的,一方面要依赖于穆斯林的思想、信仰传统和遗产,另一方面还有对当代世界科学、准确的哲学理解。[13]
哈塔米对公民社会的阐述在伊朗国内引起了争论。波斯语报纸《哈姆沙里》(Hamshahri)认为:“公民社会是由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一些力量和机构组成,那些团体、联盟、经济和非经济组织、宗教团体、慈善机构以及媒体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将被统治者的要求传达给统治者。例如,一些政党或团体可以作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调节者,如果政府无视被统治者的要求,市民们可以从政党候选人中重新选择未来的统治者,更换他们不满意的执政党。”[14]对伊朗的神权政体来说,写入宪法的教法学家绝对权威是不容侵犯的,公民社会的提出亦即要分享中央权力,给予社会力量更多的独立性,因而这一理论的提出引起了保守派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公民社会的内容太空洞,且实施起来会威胁到他们的政治经济地位,因为公民社会不仅在地域上而且在政治上都意味着分权。还有些宗教保守人士认为,建立公民社会也就是要建立国中之国,政治多元化会危及伊斯兰共和国的宗教安全。
在具体内容上,伊朗“公民社会”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政治民主化、文化现代化、社会组织和结构的合理化。在政治方面,它与西方意义上的民主概念有所不同,建立在世俗主义基础上的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将个人主义放在首要位置,而作为政教合一的伊朗,霍梅尼革命遗留下的伊斯兰宪法仍是其执政和施政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哈塔米在承认西方政治积极意义的同时,声称西方政治不能满足伊朗人民的精神需求,因为“要完全赞同自由主义即是要接受世俗主义”。也因此,伊朗 “公民社会”的政治内涵只能从宗教的角度去挖掘,其政治要求也只能集中在政治实践的改良而不是政治理念的革新。对此,伊朗的部分学者认为,伊斯兰体系自身就有民主的内涵,《古兰经》就主张人类的自由平等,其训令可以为集体行动和民主参与提供平台。伊朗人们对民主更具体的要求表现在:建立独立的政治司法体系,结束过分严厉的审查制度,保守派的情报安全机构停止对改革派的逮捕与迫害,在没有政府的恐吓下参与各种团体,有充分的选举自由等。
“公民社会”在文化上的意义在于其现代性的要求,尤其是伊斯兰教的现代化。“公民社会”主张废弃某些传统的文化惯例和体制,发展一种“公民文化”,这样才会分散社会权力,产生劳动分工,扩大私有财产,人民才不会盲目崇拜民族英雄,世亲关系才不会主导社会,文化才不会分裂。目前,在伊朗国内甚至提出取消最高领袖并将其纳入选举程序的要求,其主要倡导人是霍梅尼原定的继承人、主管起草1979年宪法的阿亚图拉阿里·蒙塔泽里。他指出:“该位置的合法性毫无疑问来自大众选举。在现实中,人民与领袖之间有一个社会契约,宪法也在此基础上拟定。相应地,领袖的任期也应像总统和国会的议员们一样有时间限制。鉴于人民赋予了领袖责任,因此,他不是永不犯错的,必须接受批评并为其行为负责。”[15]
从社会角度来看,伊朗的学者们认为,真正的公民社会应当是“独立于政府并有自身内部规律的社会组织的集合”,它由不同的自愿团体组成,其中有政治派别,也有非政府组织。这些团体都和平共处,相互合作,鼓励成员对话,从而使“个人不是向老板、掌权者或强制机构寻求庇护,而是从社会组织中寻求保护”。因而,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将会减少社会文化差异及其“社会忽视”,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新公民价值观。[16]
随着这种争论的扩散,伊朗社会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人民参政的积极性有所提高,有关政治的讨论比以往更加广泛、透明,除保守派控制的政党外,建设公仆党和伊朗伊斯兰参与阵线等亲改革派的政党也得以建立。同时妇女地位也得到空前提高,政府内阁和议会中妇女有了一席之地。尽管舆论界仍受到保守派的压制,但媒体行业的发展却比以前大为进步,许多被取缔的书籍、杂志、报纸再次合法,新的报刊杂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它们主张新思想、新风尚,呼吁伊斯兰教的改造和伊朗社会的与时俱进。
综上所述,“公民社会”作为哈塔米的竞选与施政纲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改革派在国内治理上的政治态度,不仅为其赢得了民意,而且有利于改革派在国内的权力斗争和伊朗渐进改革的推进。同时,它更体现了一个内容广博的发展战略问题,涉及国家政治体制的性质走向、文化建构的新内涵、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等事关国家兴衰的重大课题。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社会”仍是一种理想状态的社会。实现政治民主化、文化现代化、社会组织和结构的合理化仍将面临重重困难。由于伊朗国内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派别斗争和领袖御用机构宪监会的特权,言论自由、公正选举仍非易事。文化的现代化将会涉及到伊斯兰教这一敏感话题,尽管在宗教界内部也认识到改革伊斯兰教适应时代变化的重要性,但在短期内要改变传承数千年的入世性宗教,从国内和地区意义上讲也将会重重受阻。至于社会组织和结构的合理性更是不易妥协。在伊朗社会,私人和非政府领域中,家族血亲关系组成主要的社会关系,在公共领域,政府控制一切。由于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连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从而使公共意愿和私人意愿的区别模糊化。[17]
第三,主张私有化,深化经济改革。
哈塔米上台后初期,并未提出系统的经济改革计划,仅在1998年8月3日提出了“经济复兴计划”,在这一计划中,他呼吁遵守法规,改善经济条件,注意经济领域的透明度,建立公民社会的有效制度,另外,他还呼吁“打破垄断”。但这一计划是很笼统的,没有详细的计划和途径。第三个五年计划是哈塔米当政时期有关经济改革的最重要文件之一,这一文件于1999年下半年在议会进行了激烈争论,2000年3月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审查,该计划实施时间为2000年3月20日到2005年3月20日。主要内容包括:(1) 规范宏观经济政策,获得经济稳步增长;(2) 鼓励国内外投资,排除生产和投资障碍;(3) 改革公共行政体系,减少国有机构的经济职责,促进私有部门发展,推进私有化;(4) 改革市场结构,规范专卖权,增加经济活动的竞争性;(5) 进行经济结构改革,规范金融市场;(6) 对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充分利用现存资本;(7) 发展人力资源,增加就业,提高生产力;(8) 发展外向型经济,拓展外国市场;(9) 提高非石油产品输出;(10) 促进地区发展,减少区域管制;(11) 实施再循环政策,保护环境,控制污染;(12) 注重研究与发展,应用现代信息技术;(13) 保障社会福利与安全;(14) 将外交政策的制定规范化;(15) 促进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如司法安全、建立公民社会和依法治国等。[18]
以上这些内容不仅包括经济,还有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改革,目的是为建立自由经济结构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但这一计划很明显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因为它与地方议会选举一样,目的在于打破垄断和分权。1999年3月政府任命成立了私有化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99年4月宣布,在720个国有企业中只有128个能继续保持国有性质,其他一律私有化。随后,538个国有企业被宣布为政府进行私有化的首要目标。[19]而事实上,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早在拉夫桑贾尼时期就已开始,在以经济重建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89—1994年)中,就包括了私有化、闲散资金的有效利用及相关自由主义政策。计划希望通过私有化和理性主义政策将政府规模减少8%,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目标在“一五”计划末期不仅没有实现,国有机构反而增长了3%。
为支持私有部门的发展,伊朗还进行了一系列的结构改革,如强化法律和制度框架,改革以前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建立法律法规和进行制度调整,限制垄断和不公正的贸易惯例;所有经济活动向私有部门开放;改革国有占主导的财政部门,加强银行管理和监督,为私人银行的建立开通道路;提高管理透明度等。在“三五”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伊朗经济取得了部分成绩,贸易、外汇、能源等领域的改革使其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伊朗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了条件。但伊朗畸形的经济结构仍是推动其国内改革的一大痼疾。首先表现在石油产业和非石油产业的发展失衡,使得国家预算和外汇支出严重依赖石油出口,国库的财政结构有待改革。其次,税收不足,各种名目的补贴过多。目前伊朗税收约占年GDP的6%—7%,其经济的40%处于“地下”,每年有70%—80%的收入税被逃掉。尽管如此,据估计各种可见与不可见的补贴费用约占GDP的15%—20%,而这种补贴一方面使人们的人均消费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大量浪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公正。因为87%以上的补贴面向城市,最富有的10%的人口得到政府补贴的20%,而最贫困的10%的人口所占份额不足4%。[20]再次,公有机构和半政府机构的经济运作缺乏透明度。
尽管“三五”计划中的内容充满了积极意义,根据《经济学家情报》的国别报告,伊朗1997—2005年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净增长率分别为:3.7%、2.2%、2.5%、4.0%、3.7%、7.5%、6.7%、5.6%、5.5%[21],但仍然受到许多批评。有人认为,该计划太过于机械,制定计划的基础数据不真实,因而经济增长率的规定和通货膨胀率的计算不够准确等。然而,伊朗经济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病态之中,要制定合理的经济改革计划并顺利进行改革,其他领域的配套改革必不可少,尤其是政治领域的改革。因为要鼓励私有部门在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伊朗政府就需要为非政府活动和国内自由创造更多的空间;要获得更多的外来投资,就必须促进与外界的关系,这就需要伊朗国内政治中的法制观念的加强和政府政策的连续性。事实上,伊朗的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一向联系紧密,因为作为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因素不仅渗透在政治领域,还包括经济领域,减少宗教对经济领域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加政治改革的自由度。即便是拉夫桑贾尼时期,其政府首要目标是经济重建,他仍然是通过加强中央集权的方式来增加对经济的控制和治理。反过来,经济改革的迫切性也为加强政治权力和进行政治改造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哈塔米时期的经济改革,不仅是对拉夫桑贾尼经济重建的延续,其开放的经济政策,也是释放国内压抑情绪、建立宽松社会文化氛围的一种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治改革的展开。[22]
第四,放松文化控制,关注妇女和年轻人。
放松文化控制,建立宽容、宽松的社会环境,是哈塔米担任伊斯兰教文化指导部长时就已提出的主张,在担任总统后,这一主张仍是其施政纲领的重点。尽管伊朗电视和广播系统的主要负责人由领袖任命,在保守派打击不同政见者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哈塔米上台后,伊朗媒体行业得到了大力发展,在哈塔米执政的第一年,新增出版物种类达200多种。同时,许多半政府性质和私人媒体开始在伊朗兴起,他们把哈塔米开明的政治观点及其政策传播开来,让更多的人了解伊朗以及世界正在发生的变化。哈塔米也利用媒体的宣传作用,帮助改革派参与竞选,监督保守派,扩大在民众中的影响。尤其是新闻媒体对政治问题极度敏感,在伊朗尚未建立完善的政党制度之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政治监督的作用。
1998年,伊朗许多持不同政见者遭到保守派的暗杀,在揭示事件真相过程中,媒体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在伊朗著名的政治批评家达尔尤什·富罗哈里及其他四位作家被害事件中,受改革政府支持的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猛烈抨击。哈塔米也向他们呼吁,在那些犯罪者没有受到应有惩罚之前不要停止正义的呼声。最终,在各种压力下,情报部长被迫辞职,并承认,是一些“流氓”制造了这些暗杀。在伊朗,情报机构公开对他们的不法行为承认错误是很少见的。新的情报部长上台后,逮捕了许多情报部官员,据称主谋赛义德·伊斯拉米也被捕入狱并在狱中自杀。
然而,对媒体的作用,来自保守派的观点认为,当前伊朗面临的挑战并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领域的问题,在媒体宣传方面,伊斯兰世界应连成一片,须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大型宣传机构和信息防御系统,这样,在面对犹太复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对伊斯兰教的恶毒攻击时,伊斯兰世界就能够抵制列强的宣传攻击,全面保护伊斯兰教和本民族文化。伊斯兰革命领袖认为:“媒体必须以宗教信仰为核心和准则”,“媒体的重要使命是对社会的行为、思想、文化和道德加以引导,媒体作为大众所关注的宣传工具应维护人们的思想、文化和道德免遭腐败堕落的侵袭,要使人们的思想和文化朝着进步的方向发展,并消除文化中落后的消极因素”。领袖认为,媒体应通过各种途径,把道德、社会秩序、敬业精神、自信和责任感传播给人们,因为道德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思想和文化特征,体现了一个民族的自身素质。而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大众媒体,有责任关注伊斯兰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有责任向世人宣扬穆斯林的复兴运动。[23]
哈塔米上台后,对媒体行业的大力扶持和对知识分子的宽容,引起了保守派的强烈不满。他们通过暗杀激进的知识分子和封杀反政府的新闻报刊来控制言论自由,掌握社会文化事务的发言权。但在哈塔米的支持下,伊朗许多改革派的刊物与保守派打起了游击战,他们通常在一种刊物被禁后,带领原班人马又申请新的刊物,而新刊物的形式和内容仍保持原有风格。在伊朗,为逃避保守派的封杀,有的刊物甚至会更名多次。
与此同时,占伊朗人口70%的青年也是哈塔米关注的对象。因为这些年轻人大多出生于伊斯兰革命之后,没有革命时期的宗教狂热,只对两伊战争有着模糊印象,对外来世界充满了好奇,对于开明的新观点和政策易于接受,因此他们是哈塔米当局所倚重的对象之一。哈塔米关注伊朗年轻人的不满,将改善他们生存环境作为其施政纲领的内容之一。他呼吁对就业项目的投资,号召教育系统的变化,强调解决国家住房紧张问题的必要性。他经常在高校演讲,许诺为受挫、无业的年轻人创造“一个更好的明天”。
哈塔米政府的另一个支持团体是伊朗妇女。他主张提高妇女地位,指出伊朗历史上的“大男子主义态度”是伊朗妇女地位受限的原因,提高妇女地位的障碍应被清除,妇女应当出现在政治、社会和宗教论坛上。哈塔米当选后,36 岁的德黑兰师范大学副教授埃卜特卡尔被任命为副总统,这是自1979 年伊斯兰革命以来第一位女性担任副总统 。
第五,主张务实外交,倡导“文明间对话”。
自哈塔米上台以来,伊朗外交取得了巨大成就,国际形象大为改善,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由于伊朗骑墙于中东和中亚之间,便利的地缘优势为伊朗扩展周边外交提供了良好条件。哈塔米执政时期,其中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拉夫桑贾尼的政策,通过伊朗与中亚地区的宗教、语言、历史文化等联系介入地区冲突和调停努力,一方面加强了与中亚的经济联系,打破美在伊南面的包围与封锁,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伊的威望和影响力,使伊朗在周边地区均势中获取了有利地位。与此同时,伊朗利用丰富的油气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一方面加强与欧洲、中国、俄罗斯、日本等大国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缓和了与海湾各国的关系。这些都为哈塔米政府建立新型国际关系,融入国际社会打开了通道。
1999年5月3日至5日,伊斯兰关于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研讨会在德黑兰召开,会议通过了《德黑兰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宣言》。随后,在伊朗总统哈塔米的倡议下,2001年被联合国宣布为“文明对话年”。“文明间对话”(dialogue among civilizations)成为伊朗外交的新亮点。
哈塔米作为“文明间对话”的首倡人之一,认为文明间对话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人类的普遍正义和自由。文明对话可以加深各国之间的了解,增加世界范围的和谐,减少国际间冲突,防止单一文化统治,创造包括一切文明在内的世界新文明。从1999年5月发布的《德黑兰宣言》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文明间对话的诸多内容:(1) 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平等,不论国家大小,无任何差别;(2) 诚意接受文化多样性为人类社会的永恒特征、为全人类进步和幸福的珍贵财产;(3) 相互尊重和宽容不同文化和文明的观点和价值,以及所有文明成员均有保存其文化遗产和价值的权利,摈斥对道德、宗教和文化价值、圣物和圣所的亵渎;(4) 承认整个时空中的知识有各种来源,必须在诚心诚意地相互滋润中借鉴每个文明的长处、智慧和丰富内容;(5) 摈斥文化支配和文化控制,以及煽动文明之间对抗和冲突的理论和做法;(6) 在文明之间和文明内部寻找共同基础,迎接共同面临的全球性挑战;(7) 接受合作和追求理解,是推广共同的全球价值观、消除全球性威胁的良好机制;(8) 承诺使所有国家和各国人民参与本国以及全球决策和参与价值传播,不得有任何歧视;(9) 遵守公正、公平、和平、团结原则,以及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中的基本原则。[24]
同时,“文明间对话”还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如哈塔米在文明对话的主题讲话中不仅关注到巴以冲突、恐怖主义、波斯湾安全体系等,还提出应在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增加一个伊斯兰席位。文明间对话的总原则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应用极其引人注目,其内容包括:(1) 国际上各方面行动者决心在兼容、对话、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建立全球秩序,放弃排外、竞争、强权政治和自私地追求狭隘利益等陈旧理论;(2) 除自卫外,在国际上不诉诸战争,或武力威胁;(3) 在全球承诺根据公正和国际法原则和平解决争端;(4) 迫切需要在国际关系中尊重正义和法治,拒绝歧视政策和双重标准;(5) 承认外来统治和外国占领下人民自决的权利;(6) 根据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及国际法,以色列迅速撤出其占领的巴勒斯坦、叙利亚和黎巴嫩领土,尤其是圣城,让巴勒斯坦人能够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首都设在圣城,因为圣城历来一直是而且也应该再度成为对话的摇篮以及容忍、兼容和理解的集中体现;(7) 承诺建立没有任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世界,以全球合作消除这类武器,防止其扩散,各国之间不得有任何歧视;(8) 以认真、全面、无歧视的全球合作,铲除任何种类的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和贩毒活动给全球带来的威胁;(9) 在各种全球机构采用公平、透明和民主代表制原则。[25]
总的来说,“文明间对话”有四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多元化,即它在承认文明多元性特征的同时,还认为对话的领域不应局限于文明或文化,应包括科技、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等。第二,多边主义,主张用多边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强调对话的参与者不仅是政府间,还应包括各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民间团体,甚至细化到学者、思想家、知识分子、科学家、经济学家,以及艺术和文化人士。第三,人本主义,文明间对话尤其强调对人性的重视,注重人类对信仰和道德的渴求,因此哈塔米称之为“人性的全球化”。第四,合作主义,主张用合作而不是对抗来解决争端。
“文明间对话”的提出在国际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反响,每年都有定期会议召开,讨论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且文明对话的提法已经被国际社会其他领域的合作采用,对于促进世界对话和缓解冲突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从本质上来看,“文明间对话”仍然来自伊斯兰的最高教义,其中赞颂人的多样性、承认知识的不同来源、推动对话和相互理解、真正相互尊重人与人的交往,以及鼓励按照理性和逻辑开展礼貌文明对话等总原则,分别引自《古兰经》第四十九、二、三、六、二十、十六章。而且哈塔米认为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对话的意义在于物质与精神的互惠交流。他认为:“文艺复兴的真正目的不是复兴希腊的古典文化,而是通过提供一种新的语言和观点来复兴宗教。”长期以来,现代性早已丢失了与文艺复兴精神原义的联系,因此才会导致西方殖民的社会政治现象,才会导致西方文明用非人道和非道义的方法来对待人类和宇宙。也因此东西方文明对话的意义在于东方可以教会西方认识到人类生活中精神的极度重要性,同时也可以学到西方文明成就的积极方面。[26]
总的来看,伊朗现代化改革在后霍梅尼时代得到了新的发展。在政治领域,通过对伊斯兰教义和霍梅尼政治思想的重新诠释,提出了伊斯兰民主政治的主张;在经济领域,伊朗缓解与大国及周边关系逐步摆脱了霍梅尼时期的孤立境地,并通过一系列改革使伊朗经济逐步增长;在文化领域,尤其是在哈塔米时期,伊朗的社会文化得到更加多元的发展。对于拉夫桑贾尼和哈塔米的改革,他们之间有很多共性,又有许多各自的特点。其共性最主要的表现在于他们的改革都是在伊斯兰体制框架下进行,任何改革措施都不可能逾越伊斯兰革命精神和原则。一旦他们逾越了这个底线,其改革就会遭到保守势力甚至宗教领袖的反对,这也是为什么党派斗争始终伴随着伊朗改革进程的重要原因。对于他们的个性,拉夫桑贾尼时期在个人权力上似乎比哈塔米要更强大些,尽管也遭到保守派的反对,但改革的自由度相对要大。原因在于,拉夫桑贾尼从政治资历上与哈梅内伊不相上下,而且同时受到霍梅尼重建伊朗的重托,具有合作的可能性,但在拉夫桑贾尼后期,其妥协和让步让权力天平开始倾向宗教领袖,因此有学者认为拉夫桑贾尼在任时期没有把握好“切断伊朗历史联系”的机会,引导伊朗走向新的航向。他在与哈梅内伊权力斗争中的失利,为哈塔米的改革设立了体制框架,从而使哈塔米的改革完全从属于宗教领袖为核心的法吉赫体制之下,总统的弱势地位注定了伊朗改革的不顺和在新的政治形势下被保守派取而代之的命运。而且拉夫桑贾尼时期相对开放、温和的政治经济主张在伊朗国内引起的争议在哈塔米时期得到进一步释放,其安抚民怨和偶尔取悦保守派以维持改革进程的做法不仅没有让保守派满意,也使改革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大打折扣,其政治资本的耗尽为保守派再次执政提供了良机。
2005年6月,伊朗举行第九届总统选举,保守派阵营的艾哈迈迪·内贾德击败了被普遍看好的前改革派总统拉夫桑贾尼,当选为伊朗自1981年以来的第六任总统。此次选举被外界称之为伊朗的“第三次革命”,政府权力再次从改革派手中移交给保守派。正如1997年哈塔米出其不意地打败保守派候选人努里,内贾德当选的背后也有着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历史根源。
1989年,霍梅尼去世后,伊朗历经拉夫桑贾尼和哈塔米两任总统四届政府的改革,国内的政治氛围逐步开放,尤其是哈塔米时期,围绕公民社会的争论,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讨论,使伊朗看起来比中东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改革更具有民主的特征。随着国内气氛的缓和,人民意愿的表达越来越迫切,大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在哈塔米执政8年间,随着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改革派领导的国内变革似乎已成为大势所趋。但事实上,在拉夫桑贾尼和哈塔米时期,政府改革的受益者大多是中产阶级,不管是伊斯兰民主政治的实践,还是私有化改革,都与底层人民关系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底层人民是多年改革所忽视的群体。在2005年的竞选中,内贾德的亲民形象及其提出“将石油收益摆上老百姓的饭桌上”的口号,反映了伊朗底层人民的呼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拉夫桑贾尼和哈塔米改革在扩大社会动员上取得的成功,埋葬了改革派自己。也因此,改革派观察家称,“伊朗的改革主义输给了民主”。
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物质生产和经济生活条件是历史过程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 [27]在伊朗的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因素在政府更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内贾德之所以能够打败被普遍认同的改革派候选人,主要原因之一还在于伊朗前期经济政治改革的不成功。
对于伊朗经济,自霍梅尼革命后一直存在许多弊病。其中巴扎商人的作用和伊斯兰基金会的垄断地位是阻碍政府经济改革的重大障碍。这两者都与宗教因素紧密相连,巴扎商人自诞生之日起就与宗教势力联系在一起,而伊斯兰基金会则是在宗教领袖的指令下建立的。他们都与当局尤其是宗教领袖关系密切,并利用这种关系,享有许多特权,独立于伊朗的经济体系之外。他们有足够的实力来抗衡政府的经济政策,而且还可以通过与政府高层的关系来染指政治事务。他们不隶属于政府体系,领导者大多是激进的保守派人士,可以凭借强大的财力来支持他们认为是正义的事业,如支持中东地区的伊斯兰运动等。而这些不仅对政府的经济政策带来阻碍,而且对政府的外交努力带来负面影响。然而,要改革或改变这一经济弊病并非易事,一方面他们势力强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规范着伊朗的整个经济结构,另一方面他们的存在与伊斯兰体制联系在一起,如果要改革经济,需要在政治领域有所作为,这也是拉夫桑贾尼和哈塔米时期政治经济改革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因此,人们逐步对伊朗的渐进改革失去信心,并对改革派政府的改革能力产生怀疑,原来支持哈塔米的知识分子们也呼吁人们抵制选举,认为抵制竞选是继续推动改革事业的唯一方法,因为它将否定当前统治体制的合法性和结束当前改革所面临的困境。而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为保守派的上台提供了条件。
与此同时,曲折的美伊关系变化也为内贾德的上台提供了有利时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1980年两国断交以来,美伊关系一直是伊朗外交的禁忌。1989年霍梅尼去世后,拉夫桑贾尼的开明改革和哈塔米的文明间对话在一定程度上为缓和美伊关系奠定了良好的舆论和理论基础。尤其是在哈塔米执政后期,美伊关系出现了转暖迹象,但最终因双方国内政治的种种因素而错过了和解时机。美国总统布什上台后把伊朗列为邪恶轴心国之一,视伊朗为美国的最大威胁,甚至在2005年伊朗的总统选举前夕称,不管选举结果如何,美国将继续对伊朗施压,指责伊朗选举毫无意义,因为宗教领袖把持大权。美国方面的态度使得伊朗缓和对美关系的努力被认为是对外政策的软弱,这对于主张温和改革、缓和对外关系尤其是对美关系的改革派政府来说无疑是不利的。而保守派对美国和以色列的强硬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伊朗民众的政治需求,为其赢得选举胜利奠定了一定的民意基础。
尽管从内贾德的个人政治偏好来看,其激进的外交辞令似乎预示着伊朗的现代化改革退回到霍梅尼时期,但从其当选的角度看,内贾德政府对伊朗底层人民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前两任总统政府工作的查漏补缺,是伊朗政治经济改革的延续。内贾德在竞选纲领中明确宣布:“穷人将在我的工作日程上占优先地位。”其竞选口号是建立公正、消除贫穷与腐败,并在全国实施健康的管理体制。同时提出要在经济事务中实现公正,让贫穷阶层从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受益。作为兑现承诺的第一项措施,2005年8月30日,新政府宣布将从石油收入中拨出13亿美元用于建立“爱情基金”,用于伊朗年轻人的就业、结婚和住房问题。为促进经济,增加就业,新政府刚上台后就决定,将伊朗银行的利率下降至12%,并逐步下降至个位数。
然而,伊朗的现代化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不会因为保守派或是改革派的上台而改变其演变进程。内贾德政府尽管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但他在竞选时提出改善穷人生活,提高经济发展,将政府的石油收益摆到老百姓饭桌上的承诺并没有实现,其改革受到了来自国内外的批评。2006年,伊朗的石油收益从2005年的620亿美元上升到830亿美元,内贾德政府投入各项补贴达350亿,但经济增长率则是5%,低于哈塔米第二任期7%的增长率。[28]尤其是他激进的外交政策,更是招致国内外的不满。一位外国公司顾问承认:“伊朗领导人任何稍微高调一些的声明都会在投资者身上产生负面效应,资金开始逃离伊朗。”德黑兰大学教授纳吉布·扎德担忧说:“据媒体估计最近几周有0.8亿到2亿美元的资金已经转移到了迪拜。”他解释说:“没有具体的数字,但是预计外国投资收缩了80%,因为资金的撤离还应加上那些决定不进入市场的客户。”扎德指出,英国风险评估机构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决定不再评估伊朗的情况。荷兰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于2006年1月底宣布暂停它们在伊朗的业务,因为“其商业环境非常不佳”。[29]尤其是核问题的出现,不仅使美伊关系剑拔弩张,也使伊朗外交陷入被动,从而引来了伊朗民众的不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伊朗官员称:“在革命胜利后的27年里,美国一直想把伊朗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但一直没能得手。然而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里,艾哈迈迪·内贾德做到了这一点。”[30]前总统哈塔米也在不久前公开批评现政府咄咄逼人的做法,要求恢复当时他与西方建立信任的战略。
但无论如何,内贾德不能回避伊朗的现代化进程,伊朗社会政治改革的趋势无法阻挡。他与哈塔米政府的现代化改革既有相同之处,也表现出新的特征。内贾德政府表现出的新特征一方面来自他的保守派背景,另一方面在于他在外交政策上的强硬。然而他们的现代化改革努力都是在伊斯兰体制框架下试图寻找当前伊朗政治经济发展的独特道路,不管是温和派还是保守派,都是在特有的历史背景下走上历史舞台,力图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实现伊朗的政治稳定、经济腾飞和文化复兴。他们也同样面临着伊朗经济结构弊病的困扰和法吉赫体制在政治上的羁绊。尤其是作为转型时代的社会,其现代化进程将面临许多挑战,从原有体制遗留下来的制度缺陷,到现代性理念中与伊斯兰传统解释某种程度的相悖,以及困惑的知识分子运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等,都是伊朗现代改革需要面对的问题。
[1] 伊朗华语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http://www.irib.ir/worldservice/chinese/
[2] 伊朗华语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http://www.irib.ir/worldservice/chinese/
[3] 伊朗华语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http://www.irib.ir/worldservice/chinese/
[4] Mehdi Moslem, Factional Politics in Post-Khomeini Iran. p.150. see also, Keyhan, August 31, 1989.
[5] Radio Tehran, March 15, 1990.
[6] David Menashri, Post-revolutionary Politics in Iran-Religion, Society and Power. Frank Cass Publishers, 2001, p.19, see also Kayhan (Tehran), 10 June 1989; Radio Tehran, 9 June 1989.
[7] Safa Haeri, “Wave of Explosions”, Middle East International, October 23, 1992, p.14.
[8] David Menashri, Post-Revolutionary Politics in Iran—— Religion, Society and Power. p.81.
[9] 伊朗华语台http://www.irib.ir 2005-12-20
[10]② Geneive Abdo, “Electoral Politics in Iran”, Middle East Policy, Vol. VI, No 4, June 1999, p.3.
[11] Jahangir Amuzegar, “The Iranian Economy at Mid-term”, The Middle East Journal, Autumn 1999, pp.540—548.
[12] Eric Hooglund, “ Khatami's Iran”, Current History, February 1999, p.60.
[13] Ali M. Ansari, Iran, Islam, Democracy: the Politics of Managing Change. London, 2000, pp.145—146.
[14] Ali M. Ansari, Iran, Islam, Democracy: the Politics of Managing Change. London, 2000, pp.144—145.
[15] Ray Takeyh, “God's Will: Iranian Democracy and the Islamic Context”, Middle East Policy Council, Volume Ⅶ, October 2000, Number 4, p.4.
[16] Mehran Kamrava, “The Civil Society Discourse in Iran”, British Journal of Middle Eastern Studies (2001), Vol. 29(2), p.176.
[17] 蒋真:《从伊朗内外政策看“哈塔米主义”》,《西亚非洲》2005年第3期。
[18] Bijan Khajehpour, “Iran's Economy: Twenty Years after the Islamic Revolution”, in John L,Esposite and R.K.Ramazani(eds.), Iran at the Crossroads. New York, 2001, p.115.
[19] Bijan Khajehpour, “Domestic Political Reforms and Private Sector Activity in Iran”, http://www. iranchamber.com/
[20] Jahangir Amuzegar, “The Iranian Economy at Mid-term”, The Middle East Journal,Autumn 1999, p.548.
[21]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s Country Analysis: Iran, March 2001, p.5; December 2005, p.5.
[22] 蒋真:《后霍梅尼时代的伊朗政治发展研究》,2007年西北大学博士论文,第71页。
[23] 伊朗华语台,http://www.irib.ir 2006-01-03。
[24] 第54届联合国大会A/54/116号文件。
[25] 第54届联合国大会A/54/116号文件。
[26] R.K.Ramazani, “Reflection on Iran's Foreign Policy: Defin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s' ”, Iran at the Crossroads. Palgkave, New York, 2001, p.225.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3 卷,第425 页,转引自王学海:《唯物史观的经济决定论探略》,《广东商学院学报》1999 年第3 期。
[28] Kaveh Ehsani, “Iran: The Populist Threat to Democracy”, Middle East Report, Winter 2006, p.8.
[29] 参见 [西班牙]《国家报》,2006年2月10日。
[30] Michael Slackman, “In Iran, a Chorus of Dissent Rises on Leadership's Nuclear Strategy”, The New York Times, March 1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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