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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尔·从内部自治到完全独立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阅读:129 评论:0

1957年初,根据法国《海外领地根本法》,尼日尔成为“半自治共和国”。1958年12月18日,根据尼日尔领地会议的决议,尼日尔成为法兰西共同体内的自治共和国,领地议会也改为制宪议会。1959年3月,制宪议会通过了《尼日尔共和国宪法》,制宪议会改为“立法议会”,尼日尔进步党主席布德·哈马出任议长,总书记哈玛尼·迪奥里担任自治政府委员会主席。1960年7月,立法议会改称为“国民议会”。尼日尔虽然获得内部自治的地位,但是国防、外交、财政、经济、司法和军事教育等仍由法国控制。人民群众显然不满足于这种状态,他们要求实现完全独立。

民族独立运动潮流势不可挡。1960年,随着一系列国家的独立,法国在非洲的殖民统治也土崩瓦解。1960年6月,尼日尔、达荷美、布基纳法索和象牙海岸的“协商委员会”的四国领导人在巴黎同法国政府会谈[1],并递交了一份联合声明,要求在法兰西非共同体内独立。7月11日,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委员会主席哈玛尼·迪奥里同法国总理签订了移交共同体权力的协定。尼日尔宣布退出法兰西共同体。8月1日,国民议会决定把尼日尔建成为独立的、拥有主权的共和国,并授予政府委员会主席以国家元首的特权和权力。8月3日,哈玛尼·迪奥里在尼亚美庄严宣告“尼日尔共和国”独立。11月,尼日尔颁布新宪法,哈玛尼·迪奥里当选为尼日尔共和国的总统。

[1] 在这4个国家中,原来的上沃尔特已经独立,并且使用了“布基纳法索”这个新的国名,其他的国家还没有独立,仍旧使用旧称。——整理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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