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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六国的现代化模式——伊斯兰特色的现代石油工业国之路·伊斯兰政治的渐进步伐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阅读:120 评论:0

西方一些学者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进行研究和对比之后,曾经对中东国家的政治发展模式进行归类。例如,莱伊·R.安德森、罗伯特·F. 塞伯特和琼·G.瓦格纳以领导方式为标准,将中东国家的政治制度分为三类:传统制、现代官僚制和权威人物领导制,按此分类,海湾六国应归于第一类,它们既保留了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化传统,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带有封建制特点的家族和君主统治传统;詹姆士·阿·比尔和卡尔·雷顿则以政治发展的政策为标准,将中东国家的政治制度分为四类:民主—人民政治制度型、传统—权威政治制度型、传统—分配政治制度型和权威—分配政治制度型。沙特和阿曼被划归传统—权威政治制度型,科威特、阿联酋、巴林、卡塔尔等四国虽然仍然保持着政教合一的君主制模式,但它们均不同程度采取了议会制或选举制,对君主的权力和世袭制进行了较大程度的限制,具有二元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因此属于传统—分配政治制度型。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中东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了界定和分类,揭示出各国政治制度的特殊性。近些年来,国内许多致力于中东各国政治研究的学者更注重于考察其多样化特征,因而使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加细致和深入。在海湾六国的政治发展中,除了上述学者所作的分类外,最能够揭示其共性和个性特征的,应当涉及三大要素,即君主、家族和伊斯兰教。
海湾六国都是君主制国家,除了沙特阿拉伯和阿曼采取的是绝对君主制以外,其他国家在形式上均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六国的政治都是以统治家族为中心,国家政权为有威望、有地位的统治家族所拥有。有研究者称这种政治制度为“家族化治国模式”。[1]
沙特阿拉伯是海湾国家中采取这种家族化治国模式的典型代表。沙特王国是在穆罕默德·伊本·沙特与瓦哈卜联合传播瓦哈比派教义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沙特家族的统治地位也因此而确立。为了巩固统治家族的地位,扩大统治家族的政治基础,从开国先王伊本·沙特时期起沙特王国就以政治联姻为手段谋求各部落和地方势力的绝对效忠。伊本·沙特一生曾先后与阿拉伯半岛上诸多名门望族中的女性结亲。同时,他还以同样的方式与被征服的部落联姻,一生共结婚三百多次。[2]通过政治联姻,沙特王国将阿拉伯半岛上苏德里、贾卢维、谢赫等主要的家族势力均纳入王室家族集团中,使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牢不可破的政治网络。
伊本·沙特建立现代沙特王国之后,历届的王位继承人便在其后代中产生。尽管当代的沙特阿拉伯已经形成了一个由技术—官僚型集团构成的现代政府机构——大臣会议,沙特家族在沙特阿拉伯仍然拥有绝对的权力。沙特国王集政、教、军大权于一身,身兼大臣会议主席(即内阁首相)和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等职务,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他有权任命内阁大臣、地区埃米尔、驻外使节和上校级别以上的军官;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内阁中的副首相、各部大臣、国务大臣和国王顾问等一些关键职位均由家族重要成员担任,沙特阿拉伯的历任国王沙特、费萨尔和哈立德以及王储都曾在内阁中任过要职。法赫德在位期间,法赫德本人兼任首相,他的几位弟弟中,阿卜杜拉担任副首相兼国民卫队司令,苏尔坦为第二副首相兼国防和航空大臣,纳伊夫担任内政大臣,穆塔伊卜任公共工程和住房大臣,国王的侄子沙特·本·费萨尔则任外交大臣。沙特现任国王阿卜杜拉同时兼任首相和国民卫队司令。他的同父异母弟弟苏尔坦为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和军队总监。实际上内阁已经成为沙特王室培养王位继承人的场所,是否有过在内阁中长期任职的经历已经成为王室长老委员会考虑和挑选王位继承人的先决条件之一。[3]另外,14个地区的埃米尔以及军队、国民卫队的控制权也全部由沙特家族的成员担任或掌握。王室长老会议早在国王沙特时代就已经成立,并且决定着整个国家的命运。在成立之初,该会议就有权废立国王、遴选王储、调解王室内部矛盾以及进行其他一些重大决策。法赫德时期,王室长老会议对政治的参与日渐广泛,1999年,在其基础上成立了王室家族委员会。该委员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随时就其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决定,然后由国王交付大臣会议或者协商会议,也可由国王直接召集两个会议进行象征性的讨论。相反,大臣会议起草的文件、诏书、敕令都需交由王室家族委员会审核并表示同意,才可予以颁布。[4]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沙特王国仍然保持着一种绝对的家族统治和绝对的君主制。
随着战后沙特王国现代化战略的实施,沙特王国的家族化统治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挑战。为了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沙特政府就尝试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除国家关键部门的职位必须由王室成员担任以外,其他非关键部门的职位逐渐向非王室人员开放。例如,1972年,沙特28名正副大臣中有22名为王室以外的人员,其中17名还接受过国外教育,可见沙特政治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向开明的家族统治转换。沙特家族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在正规军之外保留了一支足以与之相抗衡的准军事力量——国民卫队,并配备精良的武装。但作为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沙特在内的海湾国家的军事现代化程度有了较大发展,促使一批具有民主思想的年轻军官的崛起,并对统治家族的地位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5]
与沙特一样,阿曼也属于绝对的君主制,素丹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阿曼的统治家族是赛义德家族,该家族源于布·赛义德部落,并从18世纪中叶开始实行世袭制。1970年卡布斯·本·赛义德由于不满父亲的统治不力而发动宫廷政变,直接废黜老国王而登基执政。阿曼没有国家宪法,也没有独立的首相一职,素丹一人掌握着立法、行政、司法、国防、外交和财政大权,部长议会成员的任命也由他来完成。内阁行使政府职能,并直接向素丹负责。与海湾其他国家相比,阿曼王室家族的规模和重要性相对较小,尽管他们占据着政府中重要的职位,但对他们的任命并不是必然的。而且阿曼的家族并没有完全与石油经济和商业利益结合在一起,20世纪70年代阿曼废除了与外国公司的代理协议,新生的商业家族在商业领域获得了较大的权力。[6]
科威特的统治家族萨巴赫家族的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阿拉伯半岛中部的奈迪部落,早期该部落过着游牧生活,17世纪逐渐转为以狩渔、贸易和采集珍珠为生的定居生活,他们和从巴士拉、伊朗西南部移居来的人口结合在一起,聚居并形成现在的科威特城。萨巴赫家族在科威特确立统治地位已经有240多年,先后承袭了13代埃米尔。[7]萨巴赫家族分为两支,即贾比尔支系和萨利姆支系,君主权力由这两个支系轮流掌控。现任埃米尔为贾比尔· 萨巴赫,王储是萨利姆·萨巴赫,他同时担任首相一职。此外,统治家族的成员还掌握着内阁大臣的职位,包括防御大臣、内政大臣和石油大臣。1961年科威特从英国手中获得独立后,确立了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虽然形式上君主的权力受议会和宪法的限制,但实际上君主仍然大权在握。科威特的埃米尔通常以法令来统治国家,国内虽然也建立了大臣会议,但是大臣会议由埃米尔选出的首相领导,大臣会议的成员由首相和亲王任命,实际上埃米尔可以通过大臣会议控制决策。从理论上看,议会可以从事立法活动,但埃米尔的投票可以否决一切来自议会的决议。在经济领域,对科威特国内增长和稳定曾发挥重要影响作用的主要利益群体是十多个商业家族,他们形成了三个势力集团,即由17世纪在科威特定居的家族后裔组成的原始集团,出生于伊朗的伊朗人集团,以及在石油时代以前已经成为科威特望族的伊拉克人集团。[8]萨巴赫家族为这些商人家族提供自由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空间,后者则遵从萨巴赫家族的政治领导。“但是石油财富的到来打乱了传统的权力平衡。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萨巴赫家族成为控制政治和经济的最重要力量。”[9]当然,随着国内政治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科威特的政治制度正在发生变化,埃米尔的权力越来越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由他下达的法令需要由国民会议批准才能通过,并且在极少数情况下还有被否决的可能。例如,2001年上半年,埃米尔贾比尔提出妇女应享有投票权的建议就被否决。可见,科威特政治制度中的专制色彩正在趋于淡化。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中东地区唯一的联邦制国家,由阿布扎比、阿治曼、迪拜、沙迦、乌姆盖万、富查伊拉、哈伊马角7个酋长国组成。阿联酋的大多数国民原本为两个部落的后裔,即卡瓦西姆和巴尼亚斯。这两个部落是在18世纪发展并强大起来的,前者主要为土地买卖者和海商,控制着现在的哈伊马角和沙迦,后者主要从事农牧业活动,定居在现在的阿布扎比和迪拜,因而阿联酋有着悠久的部落家族统治传统。独立后的阿联酋仍一直保留着各酋长国相对独立的部落家族统治地位。阿联酋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离的制度,但阿布扎比和迪拜两个酋长国的部落家族在国家政权中起着主导作用,控制着阿联酋的决策程序。阿联酋前任总统扎耶德为阿布扎比酋长国纳哈杨家族的后代,总理拉希德(现为副总统兼总理)则为迪拜酋长国马克吐姆家族的后代[10],现任总统哈利发为扎耶德的儿子。阿联酋的联邦最高委员会由7个酋长国的酋长组成,总统也从中产生,但是通常由7个酋长国中经济最富有、人口最多、领土最大的阿布扎比酋长国酋长担任。扎耶德就是以阿布扎比酋长身份就任阿联酋总统职位的。国内外重大政策问题均由该委员会讨论决定,议会由40名议员组成,议员分别由各酋长国酋长提名,并由总统任命。
18世纪,在部落酋长哈利发的率领下,部分居民从科威特撤出至卡塔尔半岛的西海岸,从事渔业和珍珠采集业。自此,巴林就一直处于哈利发家族的统治之下。1820年巴林沦为英国的保护国,直到1971年才建立独立的国家。1992年巴林曾成立协商会议(舒拉),但其成员及主席均由埃米尔任命,埃米尔也有权罢免成员并任命新人代之,并有权解散会议。2002年,巴林改名为巴林王国,埃米尔也改称国王,与此同时,国王哈马德宣布解散协商会议,采取两院制议会。表面上来看,巴林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制,但国王往往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权于一体,所谓的三权分立形同虚设。与海湾其他国家一样,巴林的国家重要领导职务均掌握在统治家族手中,如现任首相哈利发为国王哈马德的叔父,现任王储萨勒曼则为哈马德长子。
19世纪中期以来,萨尼家族从阿拉比亚地区迁移到现在的卡塔尔,并占据最大的城市多哈。此后卡塔尔一直为萨尼家族统治。1971年英国撤离海湾,卡塔尔获得独立,阿赫曼德·本·阿里·哈尼担任埃米尔。1972年,谢赫哈利法取代了他的堂兄在王室集团中的地位。谢赫哈利法在位的15年期间控制着国家的一切重要部门,如外交事务、石油、财政部门和警察局、保密局等。1995年6月谢赫哈利法被自己最大的儿子、曾任国防部长的亲王谢赫哈马德推翻。尽管卡塔尔进行了激进的政治改革,但是谢赫哈马德及其贴身顾问仍然拥有强大的个人权力,市政会议没有权力通过市政法,市政事务部长有权随意作出决定解散会议。名义上协商会议有权审查政府决策和部长任命,并且可以向部长会议提供候选人,但它同样没有最终决定权。在调整政治结构的过程中,谢赫哈马德开始将王室家族的权力从内阁中分离出来;首席部长办公室也相应地正式从皇家机制中分离出来。但是内阁仍然由萨尼家族控制,首席部长也为萨尼家族中的成员。
海湾六国在政治发展进程中之所以能够始终维持家族统治特点,主要是由其古老的生活习性和历史传统所决定的。生活在早期阿拉伯半岛上的阿拉伯人为游牧民族,在游牧社会里,家族和部落是其基本的构成单元,“由于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等因素的局限,游牧社会的一切经济、政治和交往活动通常都围绕家族和部落进行,它使人们对自身所属的部落和家族有着强烈的依赖感。注重血亲、效忠家族、服从家族领袖既是每一个成员的最基本的义务,同时也是部落与家族内聚力的基础”。[11]经过石油经济的洗礼,加之一些国家在早期对部落曾经采取一些措施来分化和削弱部落势力,强化国家的作用,海湾各国的部落社会正在迅速走向解体,但是部落组织并没有完全消失。不仅如此,各部落的成员还以合法途径参加政治生活,例如,1981年在科威特举行的议会选举中,仍有23名部落领袖被选为议员。与此同时,“在海湾仍然存在着游牧民。即使是使用汽车放牧,他们也不愿放弃游牧生活。他们认为自己在精神生活上优越于陷入现代化旋涡的人们。同时他们也不习惯于定居生活。有些人从定居点逃跑;有的虽然搬进了公寓,但仍然在院子里搭起帐篷生活,而在公寓中饲养羊、鸡等家禽和牲畜。有些部落民在城里工作,但仍借助于卡车等现代化工具保留着野外游牧的生活方式。他们被看作半定居者,即使是在城市里过上了现代化的生活,也仍然为当一个‘现代贝都因’而自豪。”[12]足见部落观念在海湾国家有着深刻的根基,这种观念同样不可避免地在政治领域得到了传承与延续。在英国殖民主义统治时期,为了加强对本地区的控制,英国大力扶持本地区的统治家族,客观上在维护和巩固海湾地区部落家族统治地位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现代海湾国家统治家族政权的维系与两大支柱的支撑作用是分不开的,即精神支柱伊斯兰教和经济支柱石油产业的发展。
海湾国家的家族统治、世袭制体现了这些国家的政治发展中一直延续着传统集权制的特征,并且明显地表现在三个方面:(1)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甚至演化为独裁政治;(2) 家族内部基本保持权力的均衡分配,凸显整个家族利益的神圣性,例如沙特王国每逢重大决策的时候,国王一人不能作主,必须交由王室委员会来进行裁决;(3) 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率低下,缺乏政治民主。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种政治体制具有高度的内聚力和稳固性,但是其中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国王、素丹或埃米尔对权力的控制,包括对议会选举和军事任命活动的控制都与“优化管理”的原则相违背[13],统治家族在国家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将普通百姓从政治生活中排除出去,使这些国家的政治仅仅变为上层社会的政治和少数人的政治,加上巨大的石油财富剥夺了当地人民传统的代表自我的途径,并使国家和社会、政府和管理隔绝开来,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出现断层,社会分化为两部分。“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统治、世袭制,以及强人政治等表现形式的集权与独裁成为该地区的政治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政治参与方面,由于权威政权长期对权力的控制与垄断,强化政治管制,不仅缺少正常、有效的政治参与渠道,也使得广大民众缺乏政治参与意识和公民意识。在许多国家还存在着突出的限制或损害公民自由和基本权利等问题,即所谓‘自由赤字’”。[14]此外,由于家族势力和带有封建性质的政治传统过于强大和根深蒂固,特别是沙特王国采取的通过政治联姻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牢不可破的家族网络,这些国家的政治发展始终定位在传统意义之上,并与强大的利益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向现代政治体制转化、推进民主化的过程中有着重重阻碍。
经济民主意味着经济事务上的广泛参与和协商。政治民主的缺失必然导致经济民主的缺失,即在经济领域官僚主义过于浓厚,决策过于集中,崇尚个人权威。重大决策往往是一人说了算,而不是通过广泛的民众协商或讨论等民主方式决定,经济代理商和普通公民均被排除在决策行为之外,政府的支出预算只是经由国王、素丹或者埃米尔直接决定,或者在家族内部经过秘密商讨决定,很少能听到他人的反对意见。当某些经济政策发生改变时只需由各部下达行政法令进行公布并要求予以执行。此外,由于统治家族控制着国家财政大权,代表着社会中最富裕的阶层,加之现行政治制度又缺乏必要的行政监督,因此王室成员中糜烂、奢侈、腐化的生活作风不断滋生、蔓延,导致社会两极分化程度加剧。
海湾国家的政治发展始终维系着传统的伊斯兰模式,这一模式可以追溯到伊斯兰教产生时期。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的兴起,不仅使人们从思想和信仰上得到高度的统一,而且以伊斯兰教为武器结束了阿拉伯半岛的分裂状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政教合一政权,“就海湾地区以及整个阿拉伯帝国范围内而论,伊斯兰教已经超越了一般宗教信仰的界限,许多属于国家职能的规定和命令,涉及社会政治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许多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被纳入了伊斯兰教的系统并形成一种制度”[15]。可见,伊斯兰教历来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神权与君权结合得非常紧密。这一特点至今在海湾国家仍然有明显的体现。但是在政治不断发展和改革的过程中,一些世俗化的政治理念和政治运行机制逐渐被吸收和借鉴,除了沙特和阿曼以外,其余海湾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了二元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一般而言,国内外学者往往以三项标准来分析海湾国家的政教关系,即宪法或法律中确定的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伊斯兰教法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以及乌里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这三项标准来看,沙特的政治体制为目前世界上保持得比较完整的政教合一型,伊斯兰教的国教地位毋庸置疑。这个凭借伊斯兰教瓦哈比教义而建立起来的王国,自形成以来一直坚守政教联盟,并以此作为其实施政治统治的基础。
18世纪中叶,瓦哈比教派与沙特家族联盟之后,逐渐孕育出一支庞大的乌里玛队伍,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支队伍得到官方承认的人数已经达万人左右,在沙特王国的社会结构中演化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殊阶层。[16]建国初期,乌里玛阶层一方面承担着最基本的宗教职能,即作为教法专家,从理论上论证和宣传伊斯兰教经典以及瓦哈比教义中的基本精神,并在实践中全面实施监督和执行职能,维护伊斯兰教的纯洁性,抵制一切与伊斯兰精神相违背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他们直接进入国家政权机构,在王国的政治发展过程中更承担着重要的政府职能,那些带有宗教性质的司法部门或政府机构基本上完全为乌里玛所控制,此外,他们还管理着教育部门。乌里玛还担任国王的顾问,不仅为君主制或家族统治的合法性寻找教法上的依据,更重要的是乌里玛有权参与国家重要决策,甚至包括国王退位、登基、王储的遴选等关乎国家命运的重大事务都需经过他们的认可才能生效。
建国后的沙特王国在设立国家机构时吸收了许多传统的宗教制度,形成了一些特殊的机构,例如高级乌里玛会议、朝觐和瓦克夫部、劝善戒恶委员会等。迄今为止,沙特没有颁布正式的宪法,《古兰经》成为国家实际的宪法。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法)是沙特王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立法依据。沙里亚法一般有四个来源,即《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由于国内最主要的教派瓦哈比教派承袭了罕百里法学派的主张,理论上只承认以《古兰经》、圣训和伊斯兰教诞生后前三个世纪形成的公议作为立法依据。1992年,沙特虽然出台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基本法》,但其主要内容是再次强调《古兰经》和“圣训”为沙特王国政府权力和国家法律的源泉。
由于在推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理论与现实之间的两难选择,20世纪50年代以来,沙特王国在实际处理政教关系的过程中不得不采取一些较为灵活变通的改革措施来解决上述矛盾。在经历多次司法改革之后,沙特王国除了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外,又补充进了一些《古兰经》和沙里亚法中没有涉及到的与商业、金融、交通、投资、保险等现代事务有关的世俗法规,目前大约有300多项[17],使国内出现了沙里亚法与世俗法两种类型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并且两种法律体系的法规各自在不同的部门中予以执行。一个国家要全面实现现代化,特别是在政治领域推动现代化进程,建立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应当是其前提,也是其中一项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内容。从此意义上来看,沙特王国在法律方面所作的种种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然,任何世俗法律、法规的内容都必须在不违背沙里亚法的前提下才能予以确立。除法律之外,沙特还进行了行政改革,1992年的《政府基本法》宣布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国王为最后的裁决人;教育体制也做了较大变革,即在宗教教育之外又增加了世俗教育体系。费萨尔国王在位期间还给予妇女以受教育的权利。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乌里玛和伊斯兰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权威地位。“然而,作为一个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及其所固有的宗教地域特点,只要沙特王国的政治制度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其司法体系必然要受到神圣的伊斯兰教沙里亚法的制约。”[18]其改革是以尽可能不触动政治和思想领域的根本、不撼动王室与宗教的联盟关系为前提的。
阿曼、科威特、阿联酋、巴林、卡塔尔等海湾其余五国的政治伊斯兰化特征与沙特阿拉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伊斯兰教为它们的国教,信徒多为逊尼派。伊斯兰教法不仅是国家立法依据,同时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战后,五国也都不同程度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对仍然保留的沙里亚法院进行改革,通过改组审判制度、修订审判程序使它不断完善,在传统的沙里亚法院之外,也都设立了世俗的司法机构,以逐步缩小伊斯兰教法的适用范围。
阿曼在形成现代民族独立国家以前仍然在形式上保持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其君主专制的政权形式得以沿袭至今。阿曼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伊斯兰教成为国家政治活动和法律的基本理论依据,并且许多宗教职能机构被纳入政府机构中,由乌里玛来掌管。直到1996年11月6日,卡布斯素丹颁布诏书,公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国家基本法》,对国家体制、政治指导原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内阁及其成员的职责、公民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该国至今没有议会,并且禁止一切政党活动。
阿联酋的政教关系从形式上看已经朝着世俗化迈进了很多,宗教教职人员不参与国家立法和决策,国家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制定了许多新的世俗法律、法规条文。但是伊斯兰教仍然是联邦政府立法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民法和刑法法典都是在沙里亚法的基础上制定,穆斯林的沙里亚法庭掌管全国的全部法律事务,伊斯兰教事务与宗教基金部掌管一切宗教事务;而且各个酋长国的统治者都采取政教合一的政权形式,君主的世俗政权与教权结合在一起,他既是各国的宗教领袖,也是各国的政治领袖。
卡塔尔的国民大多数信奉伊斯兰教的瓦哈比派教义。早在1974年该国曾经颁布临时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法为国家立法的根本依据,国家设立宗教法庭,并由乌里玛掌管,政府机构中还设立宗教法庭管理局,行使相关的政府职能。2004年卡塔尔颁布了首部永久性宪法,宣称国家开始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使政治现代化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科威特和巴林在政治领域应该是海湾酋长国和君主国中最具现代化特点的,改革的力度也是最大的。两国独立伊始,就进行了民主化改革的尝试,举行立法选举,采取普选制和议会制,同时政府颁布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两国宪法一改“主权只属于真主”的传统政治理念,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同时宪法还规定“伊斯兰教法是立法的主要源泉”,摆脱了以往“教法是神的法律,必须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全面贯彻”的传统框架。[19]这些指导思想已经明显和最传统的政教合一的国家有所区别。但由于现代政体模式与王室统治之间不断出现矛盾,加之原有的政治体制曾在英国的扶持之下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两国几乎是在毫无改变的情况下直接从英国殖民统治手中接管现行政府,国内没有摆脱社会落后的状况,缺乏民主土壤,最早的民主化改革没有取得成功,政教没有实现彻底地分离,伊斯兰教法依然适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在科威特,由于议会与埃米尔和内阁之间不断发生冲突,议会活动多次被迫停止。巴林更是在1975年由埃米尔下令解散国会,废除宪法中有关君主立宪和实行民主化政治等内容,转而实行君主制,这意味着巴林的民主化进程出现了中断甚至倒退。在20世纪90年代初,科威特国内举行大选,并大胆冲破伊斯兰禁忌和传统观念,为妇女争取选举权,这对于伊斯兰世界妇女解放而言具有重大意义。2006年,正值王位更迭之际,科威特发动了新的议会革命,议会第一次以投票的方式废黜了既定王储的身份,并宣称要根据议会的意志来选择有才能的、真正能够胜任的王位继承人,必要时甚至可以考虑统治家族以外的人士,首次否定了埃米尔和宗教势力的意志而凸显了议会的作用。巴林也在2001年掀起了一场令人瞩目的为恢复君主立宪制而进行的政治改革,新出台的《巴林国民宪章草案》明确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制,承认政党(草案中称为“协会”)的合法性,赋予妇女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这场改革之后,什叶派“宗教协会”巍然崛起,不仅获得了合法的政党身份,并且在地方选举中大获全胜。可见,民主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两国政治的必然发展趋势,但是以目前的改革成就来看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还很远,传统的封建君主色彩和浓郁的伊斯兰化特征并没有彻底被革除。
总体上看,海湾六国政治制度伊斯兰化的特征在不同程度上都有逐渐弱化的趋势,即使是伊斯兰意识形态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占据绝对权威地位的沙特王国和阿曼,其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均不可避免地向世俗化靠拢,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当然,“在这些国家,世俗化并非统治集团放弃宗教信仰,也并非让宗教脱离国家而听其自然,而是加强国家政权对宗教的控制,将一些宗教职能划归国家来管理,强化国家机制的效能”[20]

[1] 赵国忠:《沙特家族化治国模式》,《西亚非洲》2000年第4期。
[2] [英]大卫·霍沃斯:《沙漠王国》,贝鲁特Continentnl出版社1962年版,第110页。
[3] 王铁铮主编:《沙特阿拉伯的国家与政治》,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4] 王彤主编:《当代中东政治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117页。
[5] 彭树智主编:《二十世纪中东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266页。
[6] Tom Pierre Najem and Martin Hetherington, Good Governance in the Middle East Oil Monarchies. London: Routledge Curzon, 2003, p.47.
[7] 安维华、钱雪梅主编:《海湾石油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8] 王彤主编:《当代中东政治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9] Tom Pierre Najem and Martin Hetherington, Good Governance in the Middle East Oil Monarchies,p.44.
[10] 安维华、钱雪梅主编:《海湾石油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11] 王铁铮主编:《沙特阿拉伯的国家与政治》,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12] 安维华:《论海湾部落社会的演化与部落传统》,《西亚非洲》1998年第3期。
[13] Tom Pierre Najem and Martin Hetherington, Good Governance in the Middle East Oil Monarchies, p.45.
[14] “How the Arabs Compare: Arab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2”,The Middle East Quarterly, Vol,9 No.4, Fall 2002.
[15] 刘竞、安维华主编:《现代海湾国家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页。
[16] 王彤主编:《当代中东政治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17] 王彤主编:《当代中东政治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18] 王铁铮主编:《沙特阿拉伯的国家与政治》,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页。
[19] 刘竞、安维华主编:《现代海湾国家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
[20] 刘竞、安维华主编:《现代海湾国家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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