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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现代化进程中的种族问题·土著人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阅读:114 评论:0

自英国殖民征服之日起,土著人的反抗斗争就一直持续着。但由于众寡悬殊以及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的作用,土著居民的维权之路可谓相当坎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组织对世界上的人权状况给予了较大关注,土著居民的社会地位问题日益成为国际政治舞台的主要议程之一,这给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施加了不小的压力;而澳大利亚土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无私奉献也为他们赢得了主流社会所给予的一定的同情与尊重。当然,不可否认的是,20世纪60年代世界范围内掀起的民权运动为澳大利亚土著争取自身权益既树立了榜样,又提供了动力。澳大利亚土著民族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与白人统治者的斗争形式多样,而争取自身利益的内容也相当丰富,但对土著民族社会地位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反对种族歧视与同化政策、争取公民权、要求归还土地而与白人社会的斗争。
首先,土著人反对种族歧视与同化政策。土著人争取自身权益的现代运动始于20世纪20年代。若干土著人政治组织的诞生及其在它们组织领导下的反对殖民者的运动显示了土著人群体政治意识的觉醒。这些组织关注政府的所谓“保护”政策,因为正是这些政策有效地消灭了他们的社区与文化。与之前反对白人殖民一样,土著民族在反对种族歧视与同化政策方面同样毫不妥协。这些政治组织基本是在新南威尔士、西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和南澳大利亚等地建立的,其中绝大多数组织都有选举产生的领导者、委员会以及正式组织的其他标志,如组织章程等,而这些章程在很多方面是类似的。[1]
第一个抗议政府实施同化政策的团体产生于1924—1927年的悉尼。该团体被称为“澳大利亚土著进步会社”。该组织的口号是“一个上帝、一个目标、一种命运”。在成立后的前两年,该组织发展很快,且主要关注土著孩子从父母身边被带走以及土著保留地的失去等问题。[2]后来,由于警察的干预,该团体于1928年解散。在西澳大利亚,一位名叫威廉·哈里斯的农民于1926年发起了一场要求土著权利的运动。1928年,哈里斯率代表团向州总理提交取消土著法的声明,抗议在行使公民权、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让他们的孩子在州立学校接受教育等方面,政府推行的种族歧视政策。同样,他们攻击土著首席保护者A.O.内维尔所建立的控制土著人的专横制度。[3]
1932年,威廉·库珀从库梅鲁甘加保留地逃跑到墨尔本,与艾贝内泽尔·拉法特一道建立了“澳大利亚土著联盟”。该联盟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土著人组织。这不仅体现在该组织存在的时间较长,而且影响的地区范围也广。“澳大利亚土著联盟”与“澳大利亚土著进步会社”在强调土著人权利以及土著人属性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1935年,“澳大利亚土著联盟”向英王乔治五世陈书,提议在联邦议会设立土著人代表以及联邦建立“土著人事务部”。因为自联邦成立后不久,土著人就对州政府尊重他们权利的能力失去信任,所以,他们不得不转向联邦政府寻求公正。
1934年,一批要求不受土著法约束而自由生活的混血土著人在西澳大利亚的海德兰德港组成了尤拉利昂会社。[4]该组织主要关心混血土著人问题,地方色彩较浓。1937年,“澳大利亚土著进步会社”在杜宝成立。土著著名领导人威廉姆·弗格森为该组织秘书,杰克·帕特恩担任主席。该组织的目标就是改善处在“土著保护局”管制下的保留地的生活条件,给予土著人完全的公民权,重建“土著保护局”,使得土著人占其成员的一半,取消种族歧视法。该组织精心策划改革运动,并于1938年1月26日,即“第一舰队”在悉尼湾登陆150周年纪念日,与“澳大利亚土著联盟”一道组织了“哀悼日”[5]活动,以对抗政府组织的庆祝活动。就在此次活动五天后,杰克·帕特恩率领一个代表团去晋见联邦总理约瑟夫·莱昂斯,呈交了一个长期的包括联邦要对土著事务承担责任的十点国家计划。[6]莱昂斯后来对这一要求的回答是双重的,即一方面认为,联邦政府对土著事务的掌控在1936年的州和联邦官员的会议上就已讨论过,但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和不切实际的”[7];另一方面认为,如果不修改联邦宪法第51条第26款,那么联邦对土著事务的掌控是不可能的。
20世纪20—30年代诞生的这些土著人政治组织首先是一种地方性的,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多数组织对土著问题的广泛性甚至全局性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如新南威尔士中北部海岸的“澳大利亚土著进步会社”等。正是有了这样的大局意识,这些组织更像是一个州范围甚至带有全国性色彩的组织。如“澳大利亚土著联盟”为生活在中心和偏远地区的土著人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并且试图与全澳大利亚的其他组织和土著建立联系。[8]
在土著人争取自身权益斗争的过程中,给予土著人事业支持的非土著人组织于20世纪30年代也开始兴起。这类组织通常被称做“土著进步联盟”。其中成立于1957年的“土著进步联盟(维多利亚)”是这类联盟中最著名的一个。为了向土著人提供更多的机遇和推进其权益,该联盟倡导建立一个更加强大的土著人社会、推进选举议会土著人代表以及形成自我组织的某种形式的土著联合。该组织主要成员是白人专家或白领工人,其中很多是清教徒或犹太人。该联盟成员在诸如就业、奖学金、住房等问题上向维多利亚土著人提供实际援助。该组织揭露了生活在沃布尔顿牧场的土著人部落令人吃惊的生活状况。
1956年,澳大利亚两名妇女皮尔·吉布斯和费斯·布兰德尔在悉尼发起成立了“土著澳大利亚人友谊会”。这是战后致力于为土著人和非土著人谋求权益而倡导社会和立法改革的新组织之一。其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共产党成员、艺术家、作家、犹太社区成员以及基督教会成员等。之所以成立这样一个基础广泛的组织,吉布斯认为,在对新南威尔士土著福利局进行改革以及改善土著人生活条件方面,白人的支持是必要的。公众对这一组织的关注是在1957年4月27日。当时该组织在悉尼市政厅举行会议。在那次会议上,著名土著人领袖多格·尼考尔斯、哈罗德·布莱尔、贝特·格罗菲斯、比尔·奥罗斯均在会议上致辞。会议呼吁就修改澳大利亚宪法而举行全民公决,这样,联邦政府就能够对土著事务承担直接责任。1969年,当土著人准备建立自己的组织时,该组织遂告解体。[9]
很多这样的组织起初是由白人来主导的,这就使得这些组织既有优势,又有劣势。比如 “土著进步联邦委员会”在1958年时有成员40人,而土著人仅有3人。它最初的三任主席都是清一色的欧洲人。然而,在1960年的年会上,土著成员请求安排一个小时的时间来专门讨论土著问题。1961年,约·迈克吉勒斯成为该组织第一位土著人主席,直到70年代末。1964年,为了承认岛民是一个鲜明的整体,“土著进步联邦委员会”更名为“土著与托雷斯海峡岛民进步联邦委员会”。此后,“土著与托雷斯海峡岛民进步联邦委员会”变得更具有目的性,曾于1964年呼吁北部地区进行立法改革,并且威胁说,如果这一步不马上到来的话,它将向联合国呼吁。[10]到20世纪 60年代末,当有能力的土著人迅速将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时,绝大多数土著人组织由白人控制的局面就不复存在了。[11]
土著人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还得到了白人进步学者的支持。悉尼大学的学者们无疑在这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1925年,悉尼大学建立了人类学系。1931年,《大洋洲》杂志创刊。悉尼大学第一位人类学教授兼《大洋洲》杂志编辑拉德克利夫—布朗和其他民族学家们在30年代撰写了一系列公正介绍土著居民的文章。在该刊物的创刊号上,布朗撰文指出,人类学并不只是学术课题,也是“一门具有现实实践价值,尤其是与政府以及对土著人教育有关的科学”。在这些人类学和民族学专家中,最著名的是A.P.耶尔金。[12]早在30年代早期,耶尔金就主张联邦在处理土著事务方面要承担国家责任,因为澳大利亚土著人的处境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情[13],因此,他呼吁给土著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改善他们的物质环境,并认为土著人有能力从沮丧和穷困的边缘中走出来。耶尔金坚决主张,土著文化的某些方面要保留下来。土著居民不但不会被同化,而且其他澳大利亚人还可以从土著文化中学到一些东西。[14]50年代,耶尔金还对土著部落的社会文化联系及其文化的差异性进行深入研究。远在大洋的另一端伦敦,英国“皇家人类学研究所”的同行们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这些观点均通过相关渠道传递给了澳大利亚政府。
再有,土著人致力于争取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公民权。何谓公民权?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15]公民权应该包括身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在英国殖民时期,公民权是殖民者的特权。尽管土著是英王的臣民以及事实上的澳大利亚公民,但是对他们而言,公民权是受到法律和管理的限制。当其他澳大利亚公民行使公民权时,土著人却没有这种权利。为了获得公民权,土著从来没有停止过斗争。正是通过土著人与非土著人的共同努力,土著人的社会地位及其身份才日益得到了主流社会的确认。
1967年全民公决并没有给土著人以投票权,因为土著人已经有了投票权。有意思的是,无论是殖民者还是当地的土著人,都没有认真地对待这一问题。从法律上讲,土著人拥有的这种权利可以追溯到殖民时代。19世纪50年代,当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塔斯马尼亚和南澳大利亚等殖民地在拟定各自宪法时,它们就给予年满21岁以上的所有英国男性臣民以投票权,这当然包括土著人。1895年,当南澳大利亚给予妇女以投票权以及坐在议会的权利时,土著妇女分享了这种权利,只有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禁止土著人投票。[16]不过,很少有土著人知道他们拥有这种权利,因此也就很少去投票站行使这种权利。第一届联邦议会是由州投票人选举产生的。但是当联邦议会开会时,它就不得不决定将来谁有资格参与联邦投票。当时在三种人群是否拥有投票权问题上,联邦议员们意见不一,即妇女的投票权在一些州有,而在其他州则没有;土著人也一样;还有在“白澳政策”颁布前,已经成为永久居民的华人、印度人以及其他非白人居民也存在类似情形。参议院赞成让土著人去投票,众议院则表示反对。《1902年联邦选举权法》给予了妇女联邦投票权,但是,土著和其他“有色”人种均被排除在外,“除非根据联邦宪法第41条有资格投票的人”。
联邦宪法第41条规定,有州投票权的人必须给予联邦投票权。南澳大利亚将这一条款写进州宪法,以确保本州妇女拥有联邦投票权,而不管联邦议会是否决定将选举权给予所有澳大利亚妇女。当时除了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外,联邦宪法第41条似乎保证土著人因为拥有州的投票权而能够在联邦投票。然而,有一些人并不这样看待。比如第一任副检察长罗伯特·伽兰就认为,此条款只适用于在1902年就已经是州投票人的人。这样一来,新的土著投票人将不可能拥有这样的权利。[17]
20世纪20年代所使用的联邦/州的共同选举人名册就为那些能够在州议会投票但不能参与联邦投票的土著人留下种族不平等的概念。某个人名字旁边的“0”符号意味着此人“无权参加联邦投票”,而且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土著人身上。可是到了1924年,罗伯特·伽兰对联邦宪法第41条的解释首次遇到了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一位土著人,还有一位印度人。这位印度人被给予了维多利亚州的投票权,但得不到联邦投票权。这位印度人对此不满,诉诸法庭并且胜诉。维多利亚地方行政官对联邦宪法第41条的理解是,任何时候获得州投票权的人都有权参加联邦投票。为了不服从这样的规定,联邦通过一个条例,给予所有印度人以投票权[18],但是仍继续拒绝土著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申请者根据对联邦宪法第41条的理解而享受这种权利。一些联邦官员变本加厉,越来越相信土著人没有联邦投票权。除了拒绝新登记外,他们还非法地剥夺了自1901年第一次选举以来给予土著人的各种权利。
前有所述,在1938年1月26日的“哀悼日”当天,土著人就在悉尼公开表达了公民权问题,他们要求取得完全的公民权和种族平等,并且通过了下列决议:
“我们,代表澳大利亚土著,于1938年1月26日即白人侵占我们国家150周年纪念日在悉尼澳大利亚市政厅举行会议,以此方式来抗议在过去的150年中白人残酷对待我们的人民。我们呼吁今天的澳大利亚国家应为土著人的教育和福利制定新的法律,我们请求制定一个能给我们的人民在这个社会中以完全公民地位和平等的政策。”[19]土著人发出的上述呼吁在澳大利亚社会产生了不小的反响。有人同情并给予支持,有人则持敌视态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土著人争取公民权的斗争迎来了一个良好契机。因为战争期间,土著人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澳大利亚的战争努力,如1000余名有土著血统的人参军,有的甚至当上了指挥官[20],因此,战后土著人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得到了主流社会越来越多的同情与支持。各种各样的游说组织承担了它们的责任。1949年3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了新的《联邦选举权条例》。其中规定:“根据他所居住的州的法律而有资格参与更多议会投票的,或者现在是或曾经是国防军一员的澳大利亚土著,均有资格将他们的名字放置在选举的名册上。”[21]这样一来,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的土著人就享有了联邦议会选举权,而昆士兰、西澳大利亚和北部区的土著则不享有公民权。但是,政府在对这种变化的宣传方面做得不多,结果长期被告知不能参与投票的绝大多数土著人对政策的这一变化并不知晓。[22]
1958年2月14日,“土著进步联邦委员会”在阿德莱德宣告成立。澳洲大陆六个州均派代表参加。这个新成立的机构首先要取得的两个目标就是取消所有歧视土著人的法律,修改联邦宪法以给予联邦政府为土著人立法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12名代表中,3人是土著,其他皆是白人。越来越多的白人同情土著,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委员会通过了七点原则声明:(1) 废除歧视土著的一切法律;(2) 修改宪法,授权联邦政府立法,保护土著;(3) 改善土著居住条件;(4) 同工同酬;(5) 改善土著教育状况;(6) 将现存保留区作为土著共有或私有财产;(7) 提高必需品配给标准。[23]
20世纪60年代,澳大利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对消除种族歧视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国内,战后持续的经济繁荣有助于这种日渐发展的对其他种族的宽容;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人因去海外游历而扩大了眼界,并对异域文化有了新的认识。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如美国和南非兴起的反种族歧视的民权运动也刺激了澳大利亚人去检视自己的行为。在这一形势推动下,土著人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从1960年开始,政府设立了土著人事务机构,承认土著人是澳大利亚原始居民,并把部分土地归还给了他们。1962年,孟席斯政府决定将联邦投票权给予所有土著人。[24]同年,西澳大利亚给予土著人以投票权。1965年,当昆士兰作为最后一个州向土著提供公民权时,所有的州都向土著提供了公民权。然而,给予行使选举权的机会并不必然带来充分的公民权。除了生活在城市的少数土著人以外,绝大部分土著人还是被迫在控制他们自由流动以及限制他们行使公民权的一系列保护政策或措施下生活和工作。
土著人及其支持者的斗争导致了1967年5月27日具有历史意义的全民公决。有91%的澳大利亚人投票赞成修改宪法,这是有史以来投赞成票最多的一次。作为这次全民公决的一个重要结果,联邦宪法中有关土著人口的歧视性条款必须摒弃。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积极变化:一是土著居民在人口普查中将被统计进去。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人不再回避土著身份问题。一些人重新恢复了曾遭歧视的土著身份,而另一些人则发现了被遮掩的土著血统。[25]二是土著事务被视为联邦与州的一项共同责任。这就意味着联邦政府不再因为土著问题的特殊性而回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当联邦政府制定一项土著政策时,它必须通盘考虑各州和地区的土著的具体情况;而各州在制定具体的土著政策时不能违反联邦政府有关土著政策的原则精神。正因为这次全民公决在理论上可能带来的这些积极变化,所以,人们用“历史性的”、“重大影响的”、“转折点”等含义丰富的术语予以肯定。
从表面上看,1967年的全民公决反映了“澳大利亚的”原则,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想,而不是“特殊权利”的概念以及一个多元主义未来的幻想。难怪一些人提议将5月27日定为“澳大利亚日”,其理由是“在1967年举行全民公决的那一天,所有澳大利亚公民,无论是土著还是其他人,均成为宪法赋予的具有相同权利和责任的公民。真正的国民地位在那一天诞生”[26]。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土著人中间,特别是那些被全民公决激起很高期望的人在全民公决10年后渐感失望,他们往往以一种讽刺的方式来庆祝全民公决的周年纪念。因为在这些人看来,全民公决只是一个梦,而他们所处的是一个充满梦魇的现实,因此,他们呼吁政府作出更大的承诺以及付出更多的资源来解决土著人社会地位低下的问题。[27]
土著人从没有停止争取土地所有权的斗争。土著人运用法律以及议会体制来重新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这期间有过一段漫长的历史。英国海盗和探险家丹皮尔、库克船长以及其他人的早期报告一般都把当时称之为“新荷兰”的“土著”描写成人数不多的群体,且过着居无定所的游牧生活,没有可认知的法律和习惯体制。[28]相应地,殖民者把“无主地”[29]的概念应用到澳洲大陆。“无主地”的论调是基于17世纪约翰·洛克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学说。在他的《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中,洛克认为,土地的财产权源于对土地的使用。换言之,没有使用的土地就不属于任何人所有。这一认识使得“无主地”的概念在18世纪国际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而加快了殖民扩张的步伐以及对土著人土地的剥夺。在无人居住的土地上,“无主地”概念的应用是显而易见的。欧洲国家一旦发现一块新的无人居住的区域,它们就立马声称这是它们的土地。在那些被“未开化的土著”居住的土地,英国人运用洛克的所有权理论去蔑视土著居民的基本权利。在试图把掠夺来的土地合法化方面,英王一般与当地居民缔结条约,如英国在美国、加拿大等地殖民就是如此。不过,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条约仅仅反映了土著人所处的不对等的讨价还价的地位,而且这些条约常常遭到违反。[30]在澳大利亚,殖民者认为土著对土地没有投资,因此就没有合法的要求去占领它,并且认为他们太原始而不能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
政府对待土地权的态度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转变。在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斗争的启发下,澳洲土著人的抗议示威活动此伏彼起。斗争的焦点很快从争取平等而反对种族歧视转向了索还土地。土著人喊出了“我们不要施舍,我们要土地”的口号。
1960年,多格·尼考尔斯以及“土著进步联盟”开始为把690公顷被出租的库梅鲁甘加土地返还给继续靠剩下的为数不多的土地为生的土著人而斗争,其余土地仍由“土著保护局”出租给欧洲农场主们。1962年,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取消了80公顷土地的租约,“土著进步联盟”很快把这块地用来饲养牛群。在由多格·尼考尔斯领导的代表团游说并给政府进一步施压之后,其余被出租的土地于1964年返还给了土著人。至此,土著人占有的库梅鲁甘加的土地面积接近“土著保护局”将它出租之前的规模。
1963年,多格·尼考尔斯和“土著进步联盟”开始为收回特莱斯湖保留地而斗争,而“维多利亚土著人福利局”为了追求其同化政策而希望关闭这块保留地。5月22日,多格·尼考尔斯和特莱斯湖居民步行至州议会,呼吁当局归还他们的保留地,政府当局不为所动。多格·尼考尔斯、维多利亚土著人社区以及欧洲人中的支持者向政府施加压力,包括向联合国发出请求。[31]
1966年,居住在北领地瓦维山畜牧站的100名操古里恩德贾语的土著人要求返回他们原来的住地,而不愿搬到较大的牧场。同年8月,由于对恶劣的工作条件以及不平等待遇的不满,在瓦维山的土著农场工人开始罢工。[32]第二年,他们来到瓦提埃克里克。对古里恩德贾人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地方。他们在此竖立了一个写有“古里恩德贾”的标牌。意思是说,这是属于古里恩德贾人的土地。[33]这次罢工表面上是为了提高工资和改善生活条件,但更重要的是他们渴望回到传统的居住地。结果,在文森特·林吉阿里的领导下,他们在瓦提埃克里克建立了新的住宅区。1967年4月,他们向政府申请租赁1290平方公里的土地,建立了他们自己的牧场。但是,总督根据政府的建议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并在回信中警告土著人不要以任何方式破坏法律或者干涉牧场租用法。这一事件以及其他类似事件的影响很快波及全国,并且推动了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争取自身权益的现代运动。1970年,维多利亚州政府被迫作出让步,将特莱斯湖和弗拉姆林汉姆归还给土著居民。这是保留地的所有权第一次被给予它的土著居民。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维多利亚,土著人提出的返还其他土地的要求则不予讨论。

[1] Heather Goodall,Invasion to Embassy:Land in Aboriginal Politics in New South Wales,1770-1972,Sydney:Allen & Unwin,1996,p.230.
[2] Bain Attwood and Andrew Markus,The Struggle for Aboriginal Rights-A History,pp.58-59.
[3] Bain Attwood and Andrew Markus,The Struggle for Aboriginal Rights-A History,pp.61-62.
[4] Richard Broome,Aboriginal Australians-Black Response to White Dominance 1788-1980,pp.166-167.
[5] 从此,1月26日被定为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哀悼日”。
[6] Robert Tickner,Taking a Stand:Land Rights to Reconciliation,Allen & Unwin,2001,p.5.
[7] Commonwealth Parliamentary Debates,Vol.160,8-9 June 1939,p.1571.
[8] Bain Attwood and Andrew Markus,The Struggle for Aboriginal Rights-A History,p.11.
[9] “Aboriginal-Australian Fellowship”,http://www.indigenousrights.net.au/organization.asp?0ID=1.
[10] 1971年,“土著进步联盟(维多利亚)”向联合国呼吁支持它提出的土地和矿山所有权以及澳大利亚政府给予土著60亿美元的财政赔偿。
[11] Richard Broome,Aboriginal Australians-Black Response to White Dominance 1788-1980,pp.174-175.
[12] A.P.耶尔金曾是一位安立甘教会的牧师。1933年成为悉尼大学人类学讲师,1934年晋升为人类学教授。
[13] Nicolas Peterson and Will Sanders(eds.),Citizenship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ns-Changing Conceptions and Possibilities,p.56.
[14] Elizabeth A.Povinelli,Labor's Lot-The Power,History,and Culture of Aboriginal Ac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p.73.
[15] http://baike.baidu.com/view/512464.htm.
[16] 但是,有些土著人还是走到了投票箱前。迈克利站(Point Mcleay),一个靠近墨累河(Murray)口的布道站,在19世纪80年代就有一个投票站。在南澳大利亚的选举中,土著男人和妇女都在那里投票,并在1901年投票产生了第一届联邦议会。
[17]③ Pat Stretton,Indigenous People and the vote,http://www.aec.gov.au/voting/indigenous_vote/aborigin.htm.2008-11-12.
[18] Nicolas Peterson and Will Sanders(eds.),Citizenship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ns-Changing Conceptions and Possibilities,p.63.
[19] Geoffrey Gay,“From Nomadism to Citizenship:A.P.Elkin and Aboriginal Advancement”,Nicolas Peterson and Will Sanders(eds.),Citizenship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ns-Changing Conceptions and Possibilities,p.55.
[20] Richard Broome,Aboriginal Australians-Black Response to White Dominance 1788-1980,p.169.
[21] Nicolas Peterson and Will Sanders(eds.),Citizenship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ns-Changing Conceptions and Possibilities,p.63.
[22] “Pat Stretton,Indigenous People and the vote”,http://www.aec.gov.au/voting/indigenous_vote/aborigin.htm.2008-11-12.
[23] 涂成林:《澳洲观察》,第147页。
[24] John Docker and Gerhard Fischer(eds.),Race,Colour and Identity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Press Ltd.,2000,p.27.
[25] 斯图亚特·麦金泰尔:《澳大利亚史》,第252页。
[26] Nicolas Peterson and Will Sanders(eds.),Citizenship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ns-Changing Conceptions and Possibilities,p.132.
[27] T.R.Beckett(ed.),Past and Present:The Constitution of Aboriginality,p.214.
[28] Nicolas Peterson and Will Sanders(eds.),Citizenship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ns-Changing Conceptions and Possibilities,p.39.
[29] 意思是“无人之地”(land of no one)。
[30] Damien Short,Reconciliation and Colonial Power:Indigenous Rights in Australia,p.31.
[31] Richard Broome,Aboriginal Australians-Black Response to White Dominance 1788-1980,pp.175-176.
[3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北部区曾建议土著居民应该得到工资待遇,但是比欧洲人要低。60年代开始出现了要求实现工资待遇平等的运动。1965年,“仲裁委员会”拟定了有关平等工资的立法,但加进了土著工作效率低下的条款。意思是说,土著人比非土著人的工作效率要低,工资待遇相应也低。1968年,同工同酬终于实现。参见Jennifer Sabbioni,Kay Schaffer and Sidonie Smith,Indigenous Australian Voices:A Reader,preface,p.xxiv。
[33] “Multiculturalism”,http://www.actnow.com.au/issues/multiculturalism.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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