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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建构的法律保证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108 评论:0

几乎所有的非洲国家宪法均强调各民族之间的平等。1977年8月通过的《贝宁人民共和国根本法》(宪法)中明确规定:“贝宁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族在权力和义务上一律平等。”“各族在权力和义务上一律平等。各族享有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以及发展自己的文化的自由。”[1]坦桑尼亚是由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两个地区合并而成的,两个地区的语言和文化有一定差异。为了防止一族专权,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总统和内阁总理不能同时来自一个地区,必须各出一人。[2]根据宪法第24(D)条和(E)条,总统有权任命最多32名桑给巴尔革命委员会的成员和20名其他非革命委员会成员的桑给巴尔人为议会成员。[3]在坦桑尼亚1300万人口中, 桑给巴尔人只有35万人,桑给巴尔专区比大陆17个专区中的任何一个都小,但比1967年起,22名内阁成员中7名为桑给巴尔人;在183名议会成员中,有40名是桑给巴尔人。按尼雷尔的传记作家史密斯的说法:尼雷尔一直努力使桑给巴尔人深信他们正在从联合共和国中得到好处。[4]坦桑尼亚长时期没有出现民族冲突,桑给巴尔没有提出过分离的要求,与尼雷尔制定的包括重要政治职务的分配等内容在内的优惠政策有相当重要的关系。

[1] 转引自宁骚:《试论当代非洲的部族问题》,《世界历史》,1983年第4期,第47页。
[2] 葛公尚:前引文,第48页。关于坦桑尼亚宪法原件可参见,William Tordoff,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anzania,East African Publishing House,1967,pp.205-35.
[3] “The Interim Constitution of Tanzania”, in William Tordoff,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anzania,p.214.
[4] 威廉·埃杰特·史密斯:《尼雷尔》,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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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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