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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谋略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阅读:135 评论:0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总纲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利。”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自1951年起,各级人民政府为了保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陆续成立了宗教事务部门。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多次接见宗教界人士。党和政府坚持对宗教界人士进行团结、教育,调动了宗教界上层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积极性,他们支持和参加了保卫祖国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和发展经济建设等各项工作。在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探讨和实践中,基督教的三自爱国运动、天主教的反帝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运动以及其他宗教反封建的斗争,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被取消,各宗教的爱国组织被迫停止活动。

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反映在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一系列具体内容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宗教政策。其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既不推行某种宗教,也不禁止某种宗教。同时,也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或社会公共教育。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把大家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的目标上来,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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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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