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用这样的政治
制度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早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中国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当时因为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和实行普选的条件还不具备,暂时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3年工作,已经恢复了国民经济,各项民主的、社会的改革的实施,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人民政权的巩固,广大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因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实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在全国人民普选和逐级召开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指出,宪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指明了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他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普选中产生的,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是具有高度民主性质的人民代表机关。他指出,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它的监督,还可以由它罢免。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对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种政治制度有高度地集中,但这种集中是建立在高度的民主的基础上的。他指出,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出发点,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充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反对官僚主义,改正缺点错误,密切国家机关和群众的联系,正确反映人民的意志。他指出,宪法草案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同时也应当尽义务,二者是完全一致的。宪法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中国就有了法律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保证了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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