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是唐肃宗时理财家杨炎的一次财税改革。
在两税法实行前,唐代的租赋有租、庸、调、户税、地税、青苗钱等,其他杂征尚不在内。各税征收的时间,征课的对象,征收的次数,均有不同。且官府经常催收,百姓经常交纳,不胜其烦。在这种情况下,杨炎毅然抛弃行之已久的复杂的旧税制,大胆实行两税法,将一些主要租税统一征收,即使人民的负担并未因此减轻,却可省去许多交纳和被催索的纷扰。两税法所反映的基本思想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谓的便利和经济的租税原则不谋而合。而且,在杨炎推行两税法时恰是“物重钱轻”的时候,但他独于此时倡议将实物税改以货币定税额,如非对货币经济的发展有足够的认识,不至提出此等要求。以货币征收同以实物交纳比较,在财政制度上总不失为较先进的纳税方式。
两税法的实施原则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旧唐书·杨炎传》)。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将以往分别征收的租庸调、户税、地税、青苗钱及其杂征统一征收。
第二,以往纳税者以主户为主,客户可以逃避租税。两税法规定不分主、客户,一律以现在定居为依据,交纳“居人之税”。行商也应按三十分之一纳税。
第三,租庸调的交纳从前以“丁”为计算基础。两税法规定以大历14年民田总数所交纳的钱谷总额分摊到各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交纳。
第四,地税按亩税粟二升,这是“王公以下”每一个有土地农户都须交纳的。两税法实行后,这一部分与租庸调中的谷米部分,统称为田亩之税,均以大历14年应交总额为标准分摊各州按各户贫富等级交纳。商户应缴地税的不在垦田总数以内的部分,可以折合现金交纳。
第五,纳税分为夏、秋两季。
第六,凡“田亩之税”,按分摊后新订户等标准仍交纳谷米,其余各税一律折合货币交纳,并以此为嗣后各年应交货币税额的标准。
两税法的实行首先将各种复杂的税种统一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这对征收机关和百姓均有利。其次,租税均按各户的贫富等级征收,更适合于各户的负担能力。再次,将以往不征课的客户一律使其负担租税,即使应收的钱谷总额不变,因纳税户的增多也可能使每户的平均负租减低。如果户数增加,则以户为基础所交纳的税钱,在旧户税钱(率)不变的条件下,总额亦也增加。复次,以货币规定每户税额,如果货币购买力不变,对农民不一定有害,至少农户的丁口增多绝不会使应缴税额增大。总之,以货币定税额在两税法推行之初,是无损于百姓的课税方式。可见,杨炎的租税思想大大超出了他以前的理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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