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国有企业1000多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为了加快国有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使国营企业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瑞典政府对国有企业采取了如下管理措施:
一、政府保证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以法律为基础,一旦政府决定按公司法建立一个企业,国家的监督与控制必须以同样适合于私有企业的公司法为依据,只能通过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来实现。除了通过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以及政府增减对企业的投资方式外,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行政干预。当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矛盾时,通过反复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运用经济法规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基本形式是制订经济法规。较大的国有企业,由议会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并对每一国有企业的创立、资本、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财务和利益分配等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创立后,政府根据企业运行状况随时提出新的法令、法规。
三、通过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与控制。政府通过在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的代表贯彻其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和意愿,控制公司发展方向,使公司的活动符合国家目标和长远规划,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股东代表来自其部委的官员,一个官员可以是数个国有企业的股东代表,同时一定要有所在政府部门的行政职务,并通常是一些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事。政府对企业董事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作为资产所有者(股东)择定董事会成员。政府运用资产所有者权力,通过他所控制的监事会改选董事会,以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权。
四、通过改变投资方向,保持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政府根据国家的长远规划和社会整体利益,对需要发展的企业扩大投资数额,对需要限制的企业减少投资数额。
五、规定利润上交数额,影响公司的发展。国有企业纳税后要向国家上交25—35%的利润,具体数额由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提出建议,报政府批准。政府用规定利润上交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的方式,支持或限制企业的发展。
六、通过审计和监督,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政府参股50%以上的国有企业,经济审计师审计的内容多于一般私有企业。审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结果,不仅要报企业监事会,而且要报国家审计总署,审计师的报告是审计总署对企业进行监督的基础。
瑞典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措施,既保证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基础工业和公用事业的国有企业发展较快,生物电子、航空等新技术领域的国有企业也在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国有企业的年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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