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1978年12月22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报》中提出来的。《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为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调节人民之间的关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谋略。1978年12月中共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个全局性的拔乱反正和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会议。会议认为,要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的局面,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变,使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向前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四个现代化努力,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一)有法可依。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程上来,制定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确保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等法规,完备法律和法规,以便做到依法办事。(二)有法必依。即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执法必严。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检察和司法机关的活动和决定,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要严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四)违法必究。即不管任何人,只要违犯了国家法律,必须毫无例外地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自此以后,中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国家机关的活动逐步走向正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全国和省、市、自治区制定了许多方面的法律和法规,逐步作到按法律办事。同时,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因而在中国逐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社会主义民主也发扬光大。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加强,使中国社会日益走向生动活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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