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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条约组织》谋略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阅读:112 评论:0

1955年5月14日,前苏联和东欧8国在波兰华沙成立的与以美国为首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相抗衡的政治军事同盟组织。1949年,在美国的策划和操纵下,成立了以美国为盟主的西方政治军事联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950年9月,美国决定重新武装西德,并把西德拉入北约组织。1954年10月23日,西方各国签署了《巴黎协定》,决定同意西德参加北约组织。美国和西方集团的这些行动,使欧洲东西方关系进一步紧张和对立,加剧了战争的威胁。对此,前苏联政府于11月13日照会与前苏联有外交关系的欧洲国家和美国共23国,表示坚决反对《巴黎协定》,要求它们不予批准这个协定,并声明,《巴黎协定》破坏了有关德国的国际协定,如果西方国家把西德拉入北约组织,那么前苏联和东欧将采取保证自己安全的共同措施,建立联合的武装力量及其指挥部。并提议于11月在莫斯科召开全欧安全会议,共同讨论保障欧洲国家集体安全的问题。前苏联的建议遭到美国和西方集团的拒绝。此后,前苏联继续向西方国家提出警告和一系列建议,同时也着手缔结一项新的集体友好合作条约。1955年3月,西方国家批准了《巴黎协定》,协定于5月5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帝国主义军事集团最终形成。面对西方集团的这种形势,前苏联、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民主德国8国于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举行“欧洲和平与安全会议”,缔结了多边友好合作互助条约,通称《华沙条约》,从而形成了与北约组织抗衡的政治军事集团——华沙条约组织。

华沙组织首先是一个政治同盟。条约共11条,其中第3条规定:“缔约国各方将从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需要出发,就一切有关它们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国际问题彼此磋商”。华约也是一个军事同盟。第十条规定:“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个缔约国可以采取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条约还规定,各缔约国保证不参加与华沙相反的任何联盟,不缔结与华沙相反的协定,缔约国“恪守互相尊重它们的独立及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条约有效期为20年,如缔约国各方在期满前一年未提出废除,将继续生效10年。1961年9月13日,阿尔巴尼亚宣布退出华约。1985年4月,华约各国决定条约有效期至2005年,届时再延长10年。

华沙条约组织最初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为反对美国为首的西方帝国主义阵营的“冷战”与“遏制”政策,为维护和平而采取的对抗性措施。60年代以来,随着前苏联走上霸权主义道路,华沙条约组织逐渐演变为前苏联控制东欧各国、威胁西欧国家和与美国争夺欧洲的霸权主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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