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继承汗位,建立元朝,这是蒙古贵族从少数民族的统治阶级,入主中原后变成为全国最高统治者的标志。蒙古族是一个游牧民族,其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比中原农业经济地区落后。为了保持蒙古贵族的最高特权地位,维护对人口远远超过本民族的汉族及其它民族的统治,就必须保持民族差异,利用民族间的隔阂,甚至要制造民族矛盾,挑拨民族关系,所以忽必烈制定了野蛮落后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他根据民族的不同和被征服的先后,把人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第三等汉人(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各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第四等南人(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是汉族。对于四个等级的人,在用人制度、法律地位以及其它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都有种种不平等的规定。首先表现在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了统治广大的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官员,但是,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族官员占据重要职位,以便保持自己的权利优势,因此就采用等级制来加以限制。所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由蒙古人、色目人操纵。在入仕的途径上,也优待蒙古人和色目人,同时限制汉人和南人。其次表现在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上。如明文规定: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南人时,汉人、南人不得还手,于是一、二等人可以援引法律来肆意欺压三、四等人。第三,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限制。如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的武器;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打猎;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使用铁禾叉为农具。以上限制蒙古人、色目人都不包括在内。
忽必烈采四等人制作为维护统治的谋略,历史证明它是错误的。蒙古贵族想利用四等人制,对各民族进行分化瓦解,制造民族矛盾,实行“分而治之”,以达到巩固特权统治的目的。但是,广大蒙古人、色目人中的下层人民和汉族人民同样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可是在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阶级则和蒙古贵族勾结在一起,保持其剥削压迫各族人民的统治地位。因此,四等人制的实行,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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