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治是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春秋战国之际,特别是春秋末期,奴隶制日趋崩溃,封建制欣欣向荣,反映新兴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法治思想应运而生。法家反对儒家的“礼治”,他们把人性看成“恶”,主张用法令抑制“恶”,制止那些有害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从而治理好国家。商鞅认为法是治国必不可少的工具,“苟非明法以守之也,与危亡为邻。故明主察法,境内之民无辟谣之心,游处之壬(士)迫于战阵,万民疾于耕战。”(《商君书·弱民》)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非更是强调严刑峻法,提出“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韩非子·有度》);“法者,宪令著于官府”(《韩非子·定法》);“有功者必赏,赏者不德君,力之所致也;有罪者必诛,诛者不怨上,罪之所生也。民知诛赏之皆起于身也,故疾功利于业,而不受赐于君。”(《韩非子·难三》)即是说,大家依照宪令行事,立功者受赏,犯罪者受罚。
韩非总结了前期法家各派的经验,提出了以法为中心,法、术、势三者结合的封建君主统治术。他认为君主制订法律后,要有一套驾驭臣下的权术,还要有一定的权势,否则法令不能贯彻,君主的地位不会巩固。“法”,是成文的法律,是君主统治臣民的条规;“术”,是君主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和手段,是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势”,是君主的权势,君主必须掌握国家权力。其中以法治为核心,术治和势治是保证法制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韩非认为用德治、仁义等手段“不足以制乱”。韩非还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的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思想萌芽,同时主张“以法为教”(用法律作教材),“以吏为师”,即用执行法律的官吏作老师(《韩非子·五蠹》),推行法制教育,使百姓能遵守法律。
韩非的一些主张和谋略,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秦王朝的过程中,起过重大的指导作用,是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但秦王朝仅历二世而亡,从而暴露了“法治”的局限性,证明单靠严酷的刑法还不足以使封建统治者长治久安。后来的封建统治者大都采取“内法外儒”、镇抚兼施的统治方法。可是,我们必须看到,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的“法治”主张和谋略,特别是韩非的“法”、“术”、“势”,对后来中国长期的封建政治曾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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