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提供各个学科的历史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历史百科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论》谋略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阅读:102 评论:0

十九世纪以来,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是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它们主张“恶法亦法”的论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道德和法律问题完全割裂开来,按此,纳粹德国所制定的法律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这样一来,纳粹战犯根据他们的法律所犯的一切罪行都成为合法的了。二战后,面对这一历史事实,为了摆脱这种窘境,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正义、理性人道等道德价值观念。人们强调法要从属正义和道德准则,因此富勒新自然法学就此而产生了。

新自然法学的基本思想是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不仅立法具有实体的道德目的,而且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的法则为前提,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论。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因此,要想使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并符合法制原则,必须从分析道德入手。他指出,在现存的卷帙浩繁的法学著作中,人们给法律下了许多定义,进行了比较细致和系统的研究,但是对道德问题都缺乏必要的探讨。他认为,要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首先应该对道德本身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道德有义务道德和愿望道德两部分内容,法律本身则有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之间的区别和相互作用。

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称之为实体自然法,而法律的内在道德,则是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式,即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亦即是程序自然法的问题。富勒有时又把它称作合法性或程序自然法,指的是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富勒指出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八项要求:法律的普遍性,法律应该公布,法律应该适用于将来而不是溯及既往,法律应具有明确性,应避免法律的自相矛盾,应避免在法律上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情,法律应具有稳定性,官方行为应与法律的规定一致。这八项条件缺一不可。富勒认为,任何法律如果彻底违背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任何一项要求,都必将导致整个法律的失败。这八项是内在的并不是用外力强加给法律的,是法律本身就具有的特征。任何法律,只要它存在,就必须体现出这些特征,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任何法律,要想作为法律而存在,就必须至少是部分地满足内在道德的八项条件。因为这八项条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有机联系,其中一项的失败,都必然导致另外一项或几项内在道德的被违背。

总之,富勒的法律道德论是针对二战期间法西斯主义残酷的法制而言的,它为批判专制独裁政治提供了理论依据。他提出的在制定与执行法律中应遵循的八项原则,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亦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地址: https://www.yishiweijian.com/lishibaike/20221212357.html

文章来源:主编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相关推荐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随机阅读
站点信息集合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浙ICP备18038933号-5 | 网站地图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