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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谋略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阅读:129 评论:0

1950年2月14日,毛泽东、周恩来和斯大林等会谈,中苏双方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次重大外交活动,是发展中苏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友好关系、打破帝国主义孤立新中国的重要谋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天,1949年10月2日,苏联外交部副部长葛罗米柯受苏联政府委托,致电周恩来外交部长,通知中国政府,苏联政府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同时中断同国民党政府的外交关系。10月3日,周恩来外长复电葛罗米柯副外长,同意立即建交并互派大使。中苏建交后,两国关系中一个丞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是,1945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同苏联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于中国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建立中苏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法律基础。1949年12月16日,毛泽东主席率代表团访问苏联,向斯大林建议,中苏两国应签订一项新的条约,以代替旧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苏联方面表示同意。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随即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去苏联参加谈判。中苏双方于1950年2月14日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并声明1945年8月14日苏联政府同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各项协定失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包括前言和6个条款,有效期30年。它的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略,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及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外交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磋商;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发展了中苏两国的互助友好合作关系,对打破帝国主义孤立新中国的阴谋起了一定的作用,也给中国人民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国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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